31 December 2017
法律精英主義
* 繼譚惠珠昨日提及"精英",今日特首以三言兩語的 sound bite 便把反對派/大律師公會的"堅離地"和"脫離民眾"的精英心態,劃了一個圈。未來大律師公會反駁或再以精英心態說三道四,只會越跌越深。
一地兩檢 全面管治權
任何案件都有控辯雙方律師,接手任何一方的大律師都會"死都拗番生"。一直以來,大律師公會都選擇站在香港繁榮穩定的對立面。
假設有司法覆核案件,法院是否要審理人大常委會决定是否違反基本法?在過程中,法院必然要檢視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職能,但本地法院沒有解釋憲法的權力。更重要的是,本地法院對人大常委會沒有司法管轄權。即不存在辯方是人大常委會這個問題。
假設辯方為特區政府,所涉案為已通過的一地兩檢法例。控方會稱該法例違反了基本法第18條。由於第18條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法院必須尋求釋法。其中要澄清的是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法律地位。但這可能是通識問题,應找中國法律專家解答,難道要人大常委會回答這一個問題?且看上一段的分析。此外,人大常委會決定已清楚說明,兩地協議並沒有違反憲法和基本法,亦解釋了基本法第18條不適用。那麼,法院可以尋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8條再解釋什麼呢?
最後答案必然是重覆該決定的相關內容,再加一句,將來同類情況都必須經三步走,以彰顯人大常委會監督國務院(而國務院則監督香港特區)的職能。
簡言之,司法覆核將會提供一個機會,讓中央完美地示範全面管治權,包括:釋法權、決定權,和監督權。
由於時間緊迫,若司法覆核申請獲批,特區政府應申請由終審法院直接處理。
30 December 2017
28 December 2017
一地兩檢 - 人大常委會決議案
該決議案的重點是,經審議兩地協議,人大常委會認為該協議不存在違反基本法第18條的問題,因為 "內地派駐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機構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責,其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之內,不同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情況。"
上述是否釋法呢?又似乎不是,因為只有簡單的一句(即"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情況。")這句說話並無釋法需要,但已夠一針見血:有關協議沒有違反基本法;而一地兩檢卻是新事物。既然如此,人大常委會以決議案形式批准了這兩地協議。
既然人大常委會已經指出有關協議不違反憲法和基本法,還有甚麼空間可以挑戰呢?難道指其違憲?(可參考憲法第67條有關人大常委會的職能 ...)儘管如此,香港特區法院並沒有對憲法的解釋權,對全國最高權力機關更沒有司法管轄權。
22 December 2017
比特幣
示威
和平
為崇高理想
(為自殺/自毁/引人注意)
為開心刺激
為出風頭
為政治權力
暴力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1221/mobile/bkn-20171221074611901-1221_00822_001.html
領展
因此,在屋邨附近覓地興建街市/商場,再把經營權/管理外判,是其中一個解決方案。從另一個角度看,將來網購可能會解決大部分問題。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71373-20171222.htm?spTabChangeable=0
美國真霸道
“函多國警告:美國會記住:特朗普周三更在內閣會議上,以切斷美國財援作威脅:「那些國家是拿我們的錢,然後投票反對我們。他們取得數以億計甚至是十億計美元的金錢,然後投票反對我們。我們在觀察那些投票,讓他們投票反對我們吧。」”
https://m.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1222/s00014/1513879643560
18 December 2017
人大是否會就基本法第75條自行釋法?
今次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衍生了有關立法會(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這個問題,勢必引來司法覆核挑戰。但由於有關條文(似乎)不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終審法院不用尋求人大釋法。無論是國歌法抑或是一地兩檢,在未來幾個月內都會提上立法議程,通過了的法例必受上述挑戰,尤其是一地兩檢,時間緊迫,不能有失。事情發展如何,拭目以待。
...
其實,任何法例只要經大會(具法定人數)三讀通過,即使在全體委員會二讀時未必有35人在場,但由於前者已符合基本法第75條的要求,已通過的法例無容置疑(除非人大常委會發回),後者只是學術討論而已。
15 December 2017
民主,歷史傳統
簡單說,民主就是51%話事。那麼,為何憲法或在一些情況下,需要三分之二才能改動呢?是否意味著66%要受制於34%?我認為這樣的安排 是祖父輩已定下來的事情,不容許兒孫們輕易改動。這是否意味著,即使是民主社會,在某程度上也須受制於歷史傳統的緊箍咒?
有說未來是屬於年青人。但我認為,未來還未到。當下是屬於所有人,包括老、中、青,也包括歷史傳統。
12 December 2017
擁護憲法
"即使自稱「真心擁護」,亦要視乎言行往績,例如「鳩嗚團」由當年佔領行動催生,屬反人大決定的佔中團體 ..."
有以下問題:
(a) 反人大決定是否代表不擁護憲法?
(b) 主席團(林鄭在內)的決定是否國家行為?不受本地司法覆核的挑戰?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t/2017/1211/132127.html
06 December 2017
修改基本法
基本法實施了20年,是時候作出適當的修改?
中央有終極權力,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主動提案修改基本法。只需要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不需經由香港特區同意。
特區的提案,卻要在本地先過三關,最終要過人大這一關。人大有大概3000位代表,表決需要過半數,即大概1500人。
05 December 2017
bitcoin
my thinking is very simple. no government will surrender currency control to the internet community. assuming that no government owns any bitcoin or other crypto currencies, there is no incentive and it would be insane for a government to declare itself penniless. in short, bitcoin will never be the legal tender. in fac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is planning to issue its own electronic money, but there is no place for bitcoin.
基本法第75條
*** 這似乎是曲線尋求人大釋法。由於基本法第75條不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因此終審法院不須亦不會尋求釋法。如有需要,中央是否自行釋法,則拭目以待。
http://paper.hket.com/article/1962243/%E5%BB%BA%E5%88%B6%E6%B3%9B%E6%B0%91%E6%8F%90%E6%94%B9%E8%AD%B0%E8%A6%8F%20%E5%90%84%E6%9C%89%E6%89%80%E5%9C%96
29 November 2017
中國憲法與香港特區基本法之關係
中國憲法與香港特區基本法之關係:
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是否適用?且用領事館作為參考。眾所周知,在領事館內實施領事館主權國的法律,但領事館亦可自行決定交由當地的執法機關處理。也即是說 ,當地的法律依然有效。更重要的是,在香港特區,即使在領事館内,中國憲法以至香港特區基本法依然有效,否則領事館的設置便沒有法律基礎。同理,特區的設置亦是如此。以此作為參考和推論,不能說,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無效。例如,國家主席訪港,他的憲制地位是老闆而不是外賓,雖然基本法條文沒有國家主席這提述,該提述源自中國憲法。
27 November 2017
追討薪金
立法會主席表示, 向四位被褫奪資格的議員追討薪金,由2016年10月12日開始計算,豈不是與梁游兩位由10月1日開始計算有所不同?
....
25 November 2016
喪失資格
RTHK:公民黨認為,法庭裁定兩人10月12日起喪失議員資格,立法會應由當日起,停止向二人發放議員薪金及津貼,而非追溯至10月1日。
我也認為,在釋法後而法院亦已有所判決的情況下,不上訴又不跟從法院判決有不尊重司法之嫌。至於釋法內容,有關「不得」、「即喪失」是否解作當下,而非追溯至10月1日,可作討論。
個人認為,一般市民對司法機關有强烈意見是可以理解,但立法會則不能授人以柄。況且今次是立法會主席主動要求高等法院澄清該關鍵日期。須注意,假若人大在法院判決後才釋法,那麼應以釋法為準。但法院是在人大釋法後才作判決,個人認為,如有異議,只可經上訴以更正法院判決。
一地兩檢 re-post
27 July 2017
劃界與租賃本身可能有分別,但既然經兩地協商 、人大常委會決定,再經由立法會本地立法,因此在法理上是無懈可擊的。領事館的比喻不是絕對,但可作為參考。在領事館內犯法其實是可以交由所在國的警方處理,即是說基本法仍是有效的。看今次的建議,香港保留若干事情依香港法例處理。因此在未來一兩個月,各方會以此為爭拗點,繼續拉鋸。
22 July 2017
再談一地兩檢。
參考深圳灣如何處理:香港特區獲人大常委會授權依照香港法律實施管理。
假設人大常委會劃地,劃地清晰,當然政治上有很大衝擊。但管制區內所謂上層、下層根本不能"劃地"。
因此要以"租賃"形式進行,而"租賃"則須經香港立法會通過本地立法實施。然後,廣東省/深圳獲人大常委會授權依照內地法律實施管理。
若廣東省/深圳獲人大常委會授權依照內地法律實施管理,是否意味着基本法不在租賃的地方實施?是否依然需要清晰地通過附件三在管制區內實施有關內地法律?
07 February 2015
一地兩檢是個複雜的問題,由於在香港特區境內進行,但換個角度,只要有關安檢地區被劃為非香港特區,問題便會消失。當然,這牽涉到政治互信這個問題了。
25 November 2017
糧食安全
內地12月1日起削減一百八十多款消費品進口關稅,當中配方奶粉及尿片等嬰幼兒產品實施零關稅。
有關政策有雙重意義:
(1) 為配合《國家安全法》第22條有關「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引入競爭,是最有效的辦法。
(2) 中央在考慮全局時,不會繼續刻意給予香港特區任何優惠。香港市民應自覺地急起直追。
23 November 2017
21 November 2017
全民退保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66042-20171121.htm?spTabChangeable=0
基本法第20條,如何操作?
《基本法》第20條,有關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是什麼權力?
明報:特區政府已啟動高鐵「一地兩檢」的「三步走」程序,但有報道指,律政司長袁國強早前提出引用《基本法》第20條的建議,不被內地採納。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於商台節目表示,《基本法》20條不是給予人大常委會權力的基礎,因人大常委會權力不是來自《基本法》,而是來自《憲法》,故若說「引用」第20條,並不恰當。
* 問題是,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包括什麽?且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
* 問題是,有關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則沒有此項。基本法第2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那麼,基本法第20條如何操作?是否首先需要人大授權人大常委會有關權力呢?
話雖如此,由於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因此基本法第20條可以視之為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權力。
。。。。。。
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1121/s00001/1511229346823
基本法第22條 - 如何立法規管【國家行為】?
胡官曾經建議,為基本法第22條立法,以防止任何人干擾香港內政。
根據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事實上,駐港機構的工作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及外交事務,根本不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
話雖如此,假若有關行為違反了香港特區法律,基本法第19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據此,【國家行為】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根本不屬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關鍵字眼是:【 ... 等國家行為】,即除了國防、外交,亦有其他的【國家行為】。如何立法規管呢?
基本法第158條規定,終審法院須“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
有關【國家行為】這表述,在基本法第19條,即第2章(有關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提及。這又意味著,人大常委會對此有解釋權:在基本法第19條下,何謂【國家行為】。看來,普通法對【國家行為】的界定可能未必適用。
就這個問題,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具啟發性: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根據上述內容,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的行為可能不屬於【國家行為】(即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國家]行為)。這將影響我們理解本地法院是否擁有司法管轄權這個問題。
總結:
(1) 假若有關行為違反了香港特區法律,視乎人大常委會就何謂【國家行為】所作的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可能對這些案件有/無司法管轄權。
(2) 鑑於這些行為在香港特區發生,內地法院亦沒有對這些案件有任何司法管轄權 - 這符合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即“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3) 內地法院亦無權解釋香港特區基本法。
(4) 簡言之,任何違反本地法律的行為可能/可能不屬於本地司法管轄權,亦不屬於內地司法管轄權。
18 November 2017
基本法第 23 條
17 November 2017
立法會法定人數
還記得有立法會議員瘋狂點算人數,把有關法案拉到?有意見認為,只要 建制派議員“坐定定“便不存在流會危機。姑勿論要求所有建制派議員長時間不離座是否實際可行,但是只要考慮當午飯時間來到,建制派議員每次只能夠有幾位外出午膳,才能夠維持35位不離座。
換句話說 ,一頓飯需要兩三個鐘或更長的時間才能完成。反而非建制派只要留下一個人,其餘所有人都能夠外出午膳。此問題如何解決?這是一個關乎政治智慧和決心的問題。
http://www.plm.com.hk/trad/publications/?title=%E7%AB%8B%E6%B3%95%E6%9C%83%E9%BB%9E%E7%AE%97%E4%BA%BA%E6%95%B8+%28%E5%9F%BA%E6%9C%AC%E6%B3%95%E7%AC%AC75%E6%A2%9D%E7%9A%84%E7%AB%8B%E6%B3%95%E5%8E%9F%E6%84%8F%29
16 November 2017
考核
從三件事件看中央對香港特區的處理手法,包括佔中丶一地兩檢,以及國歌法。
佔中:沒有出動解放軍,警察亦沒有開槍清場,而是靠79日的煎熬令市民的怨憤到了極㸃以致法庭的介入,最終解決了幾近無法解決的問題。
一地兩檢:則由特區政府提出,內地有關當局只是配合。再者,由立法會通過一個沒有約束力的動議,再配合民間的支持,最終亦會成事。
國歌法:事實上,全國都沒有這個需要,而只是由於特區有少數人侮辱國歌而促成這個需要。按道理,中央可按香港特區的情況制定國歌法,經納入附件三,要求特區政府在本地公佈。可是中央並沒有這樣做,而是要求特區政府通過本地立法實施。
簡言之,未來的日子中央會要求特區政府自行處理一系列的問題。一方面是對特區政府的考核,另一方面亦是對香港市民的考核。也就是說,特區的前途在我們的手中,是好是壞,與人無尤。
14 November 2017
司法覆核
(a) 成文法(包括基本法)凌駕普通法。香港法例既是如此,便是如此。
(b) 假若很多普通法國家是這樣的,香港便一定要跟從,那麼為什麼其他國家不跟從我們呢?難道外國人比我們更加聰明?
RTHK :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常委林朗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選舉條例有關監禁3個月或以上人士,5年內不能參選的限制。
涉及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正保釋等候上訴的黃之鋒,在高等法院外見記者,他表示,希望司法覆核成功,以取消有關限制,因為條例剝奪在囚人士服刑出獄後的參選權,而很多普通法國家,只是限制服刑期間不得參選。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64721-20171114.htm?spTabChangeable=0
07 November 2017
立法、執法和司法,三環緊扣
任何一條法例,都沒可能寫得太細緻。事實上,法律需要法官解釋和演繹,此乃普通法的運作和精神。立法會在審議有關法案的時候,會集思廣益,嘗試處理不同的場景。但法例一經通過,市民不宜以身試法。試者,test the law 也。正由於法例不能寫得太細緻,所以才有“不要以身試法”這個勸喻,因為任何法例總會有灰色地帶。如是者,有立法,亦有執法和司法,三環緊扣。簡言之,不需太擔心立法不夠細緻這個問題,而是要信賴法庭會按不同場景作出裁判。
06 November 2017
國歌法
憲制性文件以及政策,相對於刑法:前兩者是 prescriptive,後者一般來說是proscriptive。當然,是否肅立沒有明顯罰則,但在審判時可按情況作彈性參考。例如,在場內或場外,可以有不同判決。但對國歌的尊重才是審判要點。
01 November 2017
30 October 2017
26 October 2017
立法會主席的職權
根據基本法第72條,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來自基本法,而非立法會議事規則。立法會議事規則就有關規定只涉及"其他職權"。
立法會主席有以下絕對權力,除非其決定十分離譜,或違反基本法其他條文,否則法庭未必干預 。有趣的是基本法並沒有提及立法會主席擁有監誓的權力,亦沒有規定罷免立法會主席的程序。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不涉及(一) 主持會議;(二) 決定議程;(三)至(五)決定開會時間等職權。若立法會議事規則提及此五項職權,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
基本法第7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議;
(二)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三) 決定開會時間;
(四)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六)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基本法第75條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24 October 2017
向立法會大會提出34項修正案
立法會主席就此問題絕對有話事權。根據基本法第72條,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來自基本法,而非立法會議事規則。立法會議事規則只涉及“其他職權”。
坊間已有評論,我只想強調以下幾點:
。「立法會主席的職責是必須平衡立法會中多數人與少數人的權益」:這修正案違反了基本法有關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說得明白一點,在西方議會,少數服從多數,議長是否必須平衡多數人與少數人的權益呢?答案當然不是必須。
。涉及「公共開支」,不存在內部調配便避過問題,只要是“涉及” (relate to) 公帑便觸動基本法第74條。
。影響立法會議員的權限或立法會主席的資格不單影響政治體制,我認為有關修正案是直接違反了基本法,即使行政長官批准也不行,包括:
·「立法會主席須由地區直選議員擔任」
·「立法會主席須由過去7年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至於「立法會主席應時刻保持和維護立法會的自主權」等有關立法會主席應該怎樣怎樣的表述,是否將來會用來作為投不信任票的依據?有趣的是,基本法沒有訂明罷免主席的程序。
。「確保大會會議公開進行 」會否也可能削弱了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
。基本法第三章正式名為: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反對派是否故意不提義務呢?
。。。。。。。。。。。。。。。。
第72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會議;
( 二 )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 三 ) 決定開會時間;
( 四 )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 五 )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 六 )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22 October 2017
19 October 2017
17 October 2017
理想
年青人要有理想,其實每個人都要有理想,只是理想有所不同。例如:有些人的理想是民主,有些人的理想是要從事藝術,有些人的理想是生活穩定。簡言之,各人的理想不一,民主之義就是要兼顧不同人有不同的理想。
16 October 2017
勇往直前,知所進退
林鄭成功之處,是勇往直前,但亦知所進退。對政府有利時,便增加出席行政長官立法會答問大會的次數,利用立法會平台,解釋施政,等於免費為政府推行政策時賣廣告。以一地兩檢為例,政府率先爭取立法會議員的支持,把反對派殺個措手不及。但又以土地為例,卻把平台搬離立法會以外,先借助一個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去議政,匯集民意,然後才交由立法會通過。另外一個例子,當然是有關政改及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的問題。似乎又要等民間先醞釀,直至有一個合適情況,政府才會接手去做。先後次序,有條有理,有跡可尋。
09 October 2017
立法會點算人數 (基本法第75條的立法原意)
1. 有關立法會的法定人數(quorum),根據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不應在會議期間點算。
3. 當中多處提及有關基本法第75條的制訂,均指向 “召集會議” 及 “表決” 等要求,而不是會議期間點算人數,包括:
(a) “如法定人數太高,不易召集會議。”
(b) “... 可能會令立法機關不能運作 ... 如有一定數目的成員反對某議案或提案 ... 他們只要不出席會議,即能令立法機關無法審議或通過該議案或提案。因此該委員對法定人數的規定有所保留,並認為該規定只對那些不甚盡責的立法機關成員有利。”
(c) “... 只要在超過一半的成員出席會議,便算有法定的人數。同時,在表決時,有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時,便算通過該項議案。目前有很多會議也是實行這項安排。” *
* 請注意 “便算” 二字。這觀點指向 “召開” 及 “表決” 兩個關鍵時刻。
(d) “應明確法定人數是指在會議開始時,抑或整個會議過程中均需要達到。”
(e) 最後定稿:“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
** 這裡有前後兩句,第一句為有關原則,而第二句理應解讀為實施細則,以處理 “應明確法定人數是指在會議開始時,抑或整個會議過程中均需要達到” 這問題。
** 把自行制定立法會議事規則這一重大權力放在這裡,而不放在第73條有關立法會行使職權那裡,必然是要與前一句有關法定人數互相呼應。
4. Cambridge English Dictionary 就 “quorum” 定義為: “the smallest number of people needed to be present at a meeting before it can officially begin and before official decisions can be taken.”
5. 如上述,只有開始時及投票時才點算人數。至於辯論期間是否應該點算人數?且看外國的經驗:
(a) 美國國會在辯論期間,雖然可以點算人數,但在點算期間,國會議員不可以離開會議廳,而且按決定,國會人員有權把沒有來開會的議員抓去開會。
(b) 英國在辯論期間不點算人數。至於就議案表決時,下議院的法定人數低至6% (40/650位議員)。
(c) 在澳洲,下議院的法定人數低至20% (30/150)。
(d) 在加拿大,下議院的法定人數低至6.5% (20/308)。
6. 試想港式點算人數這方法若然成立,則西方國家的議會只要有一位政客採取這方法,該些議會一樣會被拖垮。
7. 結論:因此,我們建議立法會的法定人數,在會議開始時及投票時可以點算,在辯論期間不可以點算。
參考網址:
https://en.wikipedia.org/wiki/Quorum
http://thoughtundermined.com/2011/06/09/the-empty-house/
公法里程
鄧菲烈
2017年9月
http://www.plm.com.hk/eng/show_pdf.asp…
http://www.plm.com.hk/eng/home/
個人意見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25(1)(h)-質詢內容 :
(1) 質詢須符合以下規則︰
(h) 不得為求取見解、解決抽象法律問題或解答假設論題而提出質詢。 A question shall not be asked for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an expression of opinion, the solution of an abstract legal question, or the answer to a hypothetical proposition.
據此,政府官員在回答立法會(甚至法院)提問時,不應提供其個人意見。
事實上,政府官員只有責任推銷有關政策,以及回答與該政策相關的問題。
主席指引
因此,"主席指引" 會否把廣義的權力變為狹義的權力,而自我設限呢?當然,財委會主席有别於立法會主席。儘管如此,這個憲制問題必須小心處理。
第72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會議;
( 二 )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 三 ) 決定開會時間;
( 四 )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 五 )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 六 )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22 September 2017
西九文化區
多年來,西九文化區財困,原因是港人否決了地產項目,巧婦難為無米炊,以致多位行政總裁接連離任。
最新發展是找了唐唐做主席,似乎在政治上需要他擺平文化界各路人馬的指指點點。香港本土文化未能登上世界級殿堂,將來如何取得收支平衡?一年365天,是否有 les mis 表演?是否有足夠市民及遊客可以每天支撐本地粵劇表演?希望唐唐能夠解困,而不是360翻版。
20 September 2017
反對派
明眼人都看到,反對派為了反共,選擇了為反而反,目的只是要令一國兩制失敗,從而“證明”共產黨失敗。這種帶有自殺傾向(攬住一齊死)的所謂“政治抱負”,再加上雙重道德標準、網上欺凌 、謾罵及肢體暴力,只會令香港萬劫不復。
16 September 2017
中英聯合聲明
repost
個人認為,《中英聯合聲明》涉及過渡期安排及回歸後50年安排,對中英雙方均有約束力,但這並不表示英國對香港有管轄權。《中英聯合聲明》有下述三項具體要求:
(1) 第三(十二)條:制訂《基本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2) 第五條: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為求本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並保證1997年政權的順利交接,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二的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
(3) 第六條:成立土地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關於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處理。”
*** 事實上,中國已按上述第(1)項的要求制訂了《基本法》。過去20年,整體而言《基本法》沒有改變,依然完全附合《中英聯合聲明》的有關規定。至於第(2)及(3)項,亦已分別完成了其歷史使命。換言之,除非《基本法》有所改變,以致未能附合《中英聯合聲明》的有關規定,否則中國就《中英聯合聲明》所規定的責任業已完成。
*** 有關《基本法》的具體落實情況,特區立法會有憲制責任去監察政府如何落實《基本法》。若有任何違反《基本法》的情況,特區終審法院亦會獨立審理。因此,不存在外國包括英國就《基本法》的具體落實情況說三道四。
15 September 2017
14 September 2017
08 September 2017
07 September 2017
Cap 200
Cap 200 S9 還未 test 過,主要原因是 BL39及香港人權法(BORO)有關言論自由的保障。然而,BL39及BORO亦有規定,可以國家安全等理由設限。
如何判斷何謂國家安全,由於BL23仍未立法,此刻特區法院可能只會參考普通法案例。
習主席早前提及的紅線,已多次被觸碰,往後如何發展,拭目以待。
02 September 2017
Schrödinger's cat
√x² = ±x
that is to say, +x AND -x coexist.
not +x OR -x exists.
as a non-mathematician, I have been troubled by the so-called paradox of the Schrödinger's cat which is both alive and dead. I always think that something cannot be +x and -x at the same time; it's not logical, until I thought of the above equation.
...
"Schrödinger's cat: a cat, a flask of poison, and a radioactive source are placed in a sealed box. If an internal monitor (e.g. Geiger counter) detects radioactivity (i.e. a single atom decaying), the flask is shattered, releasing the poison, which kills the cat. The Copenhagen interpretation of quantum mechanics implies that after a while, the cat is simultaneously alive and dead. Yet, when one looks in the box, one sees the cat either alive or dead not both alive and dead. This poses the question of when exactly quantum superposition ends and reality collapses into one possibility or the other."
樓價
香港人口有738萬,當中千萬富翁有5.9萬人,佔整體0.8%;中國人口有13.8億,當中千萬富翁有158萬人,佔整體人口僅0.1%而已。
按過去中國的千萬富翁增長的速度,未來十年將會翻幾番。當然,億萬富翁是另外一個數目。無論如何,只要中國的富豪在未來十年增長一倍甚至幾倍,環球的樓價包括香港的樓價將會不停地被推高 。
30 August 2017
核心價值
林超英問:擴建廸士尼重要,或是興建住屋重要?似乎很難回應。
其實由於選項只有 A 和 B,假若選項加上C、D、E 等等,便能增加趣味性。例如:雀鳥棲息重要,或是興建住屋重要?行山重要,或是興建住屋重要?
當然,把 A 至 Z 各選項排列一次,市民便會明白到,所謂“核心價值”,原來都是有優次的,包括政治及民生。
29 August 2017
電競產業
有意見認為香港應成立電競產業。我個人認為應該小心處理。
首先,作為一項產業, 實在是無可厚非。正如看電影一樣,都是一種消費娛樂。如今,電影產業蒸蒸日上,即使不在電影院播放,在各收費電視網絡依然大有市場。
因此,何謂電競產業呢?假如年青人以為日日打機、荒廢學業,便是進軍電競產業,便等於日日看電視,便以為是進軍電影業一樣。即使是參與電競,亦不能視之為每天做了兩小時運動,而不須用功讀書。
26 August 2017
製造敵人
反對派的失敗在於不停地製造敵人,侮辱民主路上各方持份者,包括內地13億同胞、沒有參加佔中的市民,以及擁有同等票值選票的長者,過程中反而團結了對方陣營。此外,內部又不停地鬥爭、分裂。正如下文所述,不停地推警方,甚至法庭往對立面。政治是妥協藝術,不能妥協,最終一無所有。
。。。
橫眉冷看 - 陳偉強 大學講師
談發洩式抗爭者
08月26日(六)
新一代的抗爭方式跟以往着實不同,舊的大多為追求成功,新的卻只為發洩,我們姑且名為「發洩式抗爭」。
想抗爭成功,當然是要盡量團結大多數,打擊一小撮,彼此求大同而存小異,即使偶有意見不同,也該和衷共濟。但發洩式抗爭者不然,他們容不下一絲不同聲音,就算本來是同道人,只要有一點意見相左,便馬上將對方視作敵人。這類人在抗爭過程中,朋友會愈來愈少,敵人就愈來愈多,最可堪憐憫的,是他們仍自欺欺人,說自己在爭取勝利,其實這種不停製造敵人的抗爭手段,無論喊出多漂亮的口號,都不可能成功,永遠只可流於情緒發洩。
香港的反對派口宣要爭取民主,要為港人發聲,然則警察是不是港人?法官是不是港人?他們是否也該團結?但反對派逐漸將兩者逼向對立面,再蠢也難比這種做法更蠢了。
比起其他國家,香港警察過去對於示威者一向較仁慈,但為了履行職務,有時也得採取必要措施。可惜,發洩式抗爭者一點也不體諒警方,不管你是否在執行職務,或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已盡量克制,總之但凡是我向前走,你擋我路,你就是敵人,我就要將你批臭批爛,甚至要出手教訓你。「七警案」宣判後,我們在警察的抗議集會中可見,反對派最少已將半支警隊推向了自己的對立面。
法庭過去也較同情反對派,故對抗爭活動的判刑,普遍都不會出手太重。今番因所謂「重奪公民廣場」一案,而判處黃之鋒等三個學生領袖每人囚禁數月,也不是甚麼特別嚴苛的處罰。但反對派偏為此大做文章,甚至連日來惡意攻擊法庭,質疑上訴庭量刑的公正性。此舉,反對派又將法庭推向了對立面,如此不斷增加敵人,還想抗爭成功,真是癡心妄想!
http://hk.on.cc/hk/bkn/cnt/commentary/20170826/bkn-20170826010407827-0826_00832_001.html
23 August 2017
22 August 2017
以商船撼戰艦
可能"敵對勢力"以商船撼戰艦,本小利大,又不會引致大戰,又可以逼使美國減少有關活動。
...
and it works, now the US has announced a complete stop on the so-called navigation, and an overhaul of the whole thing. on navigation, oil tankers have the right too.
政治檢控
有説律政司司長由於是政治委任,因此他有關的決定必然是政治檢控。
但根據這個邏輯,他一年365天所作的每一個檢控,都是政治檢控?
甚至西方社會所有政治委任的律政檢控人員每天所作的決定,都是政治檢控?
20 August 2017
法治
政府提出上訴,而法庭亦准許上訢,並對下級法院作出重大糾正,亦就此對未來提出量刑指引,即表示上訴不單有理,更是必須的,以撥亂反正。若有時間,應先細讀判詞內容,一般報導只提及對有識之士當頭棒喝,其實當中引用了很多普通法案例。以普通法去判案,即是西方尺度,即法治。除非終審批准而又有不同結論,則拭目以待。
19 August 2017
普通法
上訴庭的判決已成為普通法的一部份,包括其論據及判刑指引,對有識之士的違法達義主張,當頭棒喝。
上訴庭以普通法去判案(舉了不少案例),若有人仍然認為這是違反法治,不知道他們所謂的法治在普通法裡如何找到?
上訴庭的判決已成為普通法的案例。
18 August 2017
普通法判案
https://mobile.nytimes.com/2017/08/17/opinion/hong-kong-democrats-prison-nobel.html
曼德拉
社會服務令
the court of appeal talks about the community service order (CSO) sentencing option at length. this amounts to a guiding principle for CSO (and probation order, PO), from paragraph 136 onwards, which means that from now on, lower courts cannot hand down CSO or PO too liberally.
17 August 2017
施壓
私下給法庭信件影響法官睇法,又不許有機會開庭處理,會給對方(律政司)及公眾不公平的感覺。
若這信件是有關取得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未公布的聲明(即國會擬於黃之峰等人被判入獄後,重新檢視香港在美國法例所賦予的特殊關係,又促請參議院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 ... 則有關外國對香港司法獨立施壓,便證據確鑿了。
勇武
多年來,未能產生一位魅力領袖去統領群雄、內部不停地分裂、為反而反、不理香港民生福祉,單憑勇武,只會面對永遠的失敗。
https://m.mingpao.com/pns/dailynews/web_tc/article/20170817/s00003/1502905929716
13 August 2017
11 August 2017
09 August 2017
基本法在租賃地方實施?
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因此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擬租賃的地方,仍然有效。這與我早前就如何理解領事館租賃地方所表達的意見相近。
雖然建議內地在租賃地方擁有司法管轄權(除了六項),但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又如何理解呢?
有關問題是,通過所謂 deeming provision 香港(本地)法律不在租賃地方實施,但基本法乃全國性法律,無論境內或境外,仍屬一國。
唯一不同的是香港境內不實施內地刑法,但內地在租賃地方將實施內地刑法,並擁有司法管轄權。雖然特區法院獲授權解釋基本法,但在租賃地方沒有司法管轄權,而內地法院未曾獲授權解釋基本法,因此有關基本法在租賃地方實施的概念,只能停留在學術層面討論。
父幹
所謂“父幹”,其實即是要經上一代補貼下一代,才能幫下一代積聚財富 。雖然情況不同,但有點像日本當年要經兩至三代人才可以供樓一樣。樓價高企引致貧富懸殊情況嚴重,只有地產商或地主高興,幾代人為他們打工。從另一角度看,新一代要離家“自立”,亦增加了剛性需求,以致供不應求。內地有錢人越來越多,香港樓價易升難跌。相比之下,美國人先使未來錢,國債高企,禍延下代。
03 August 2017
31 July 2017
杞人憂天或製造不必要的恐慌
李柱銘擔心,將來再次發生佔中事件,人大常委會可以授權香港特區政府,劃出該地以實施內地法律。
依他的看法,為何上次佔中人大常委會沒有這樣做呢?因為根本香港警察已經有足夠能力處理,甚至不用根據基本法第14條,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或根據基本法第18條,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既然如此,李柱銘的說法或擔憂只可以說是杞人憂天,或製造不必要的恐慌。
27 July 2017
一地兩檢
劃界與租賃本身可能有分別,但既然經兩地協商 、人大常委會決定,再經由立法會本地立法,因此在法理上是無懈可擊的。領事館的比喻不是絕對,但可作為參考。在領事館內犯法其實是可以交由所在國的警方處理,即是說基本法仍是有效的。看今次的建議,香港保留若干事情依香港法例處理。因此在未來一兩個月,各方會以此為爭拗點,繼續拉鋸。
26 July 2017
25 July 2017
24 July 2017
22 July 2017
一地兩檢
再談一地兩檢。
參考深圳灣如何處理:香港特區獲人大常委會授權依照香港法律實施管理。
假設人大常委會劃地,劃地清晰,當然政治上有很大衝擊。但管制區內所謂上層、下層根本不能"劃地"。
因此要以"租賃"形式進行,而"租賃"則須經香港立法會通過本地立法實施。然後,廣東省/深圳獲人大常委會授權依照內地法律實施管理。
若廣東省/深圳獲人大常委會授權依照內地法律實施管理,是否意味着基本法不在租賃的地方實施?是否依然需要清晰地通過附件三在管制區內實施有關內地法律?
21 July 2017
20 July 2017
一地兩檢
入境安檢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並不是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
RTHK:胡志偉說,即使把土地租用給內地,仍然牽涉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2條,在香港土地上執行和實施內地的法規,因此暫未看到如何透過「租賃」形式不違反基本法。
基本法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18 July 2017
補選
立法會補選,將會是反對派彼此攻訐和再次分裂的重演,亦是多年來民主派不停令市民失望的原因,包括:戀棧議席、脫離現實、未能妥協、雙重標準、市井謾罵、盲衝直撞,以至互相攻訐、你死我亡。
多年來,其「民主」光環被其「非民主」思想行為所侵蝕,最後被歴史遺忘。
17 July 2017
人大釋法
人大釋法一定有追溯力,道理很簡單:
(a) 例如,今年1月發生了一單案件 ...
(b) 法院3月有了判決,之後上訴 ...
(c) 終審法院7月尋求釋法 ...
(d) 人大常委會於9月釋法。
(e) 終審法院之後根據(9月)釋法作出判決(1月發生的案件)。
難道釋法只影響將來發生的案件。若是,終審法院尋求釋法,與本身正在審判中的案件有何關係?因此,釋法必然有追溯力。
上訴庭:"《釋法》解釋《基本法》第104條從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為1997年7月1日,故適用於所有案件,《基本法》第158(3)條所訂明不適用的情況除外。《釋法》對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基本法》並無賦予本港法院司法管轄權去處理《釋法》乃是實質上企圖修改《基本法》故並無約束力的論點,無論如何,上訴人並無提供任何證據基礎以支持該論點。"
...
for example, in common law jurisdiction, A has committed an offence in January. The court passes judgment in August, giving its views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In this case, no one will say that A didn't know of this interpretation and therefore A should no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rime committed in January. so, it's a matter of trust.
when we say, the court does interpret the law in common law jurisdiction, it means that the court does add its own views to the law; otherwise, it will simply recite the law word for word, and that won't be interpretation.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we won't say the court has amended the law by adding things to it. again, it's a matter of trust.
15 July 2017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owers and Privileges) Ordinance
Power under the Rules of Procedures should be used, in order to keep the peace and order. While commission (excessive use) is abuse, omission (not using it when required) can be seen as negligence/dereliction of duty ...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owers and Privileges) Ordinance criminalizes the creation of, or participation in, any disturbance which interrupts or is likely to interrupt the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ure.
Convicted offenders could be punished with a maximum fine of HK$10,000 and imprisonment for 12 months."
14 July 2017
12 July 2017
假扮專家
RTHK :
"聶德權稱現屆政府已表明政策解說不會假手於人
2017-07-12
11 July 2017
香港電台
建議香港電台徹底「私有化」,即賣盆(連地),一乾二淨,看有誰願意出資,看港台在市場上真正值多少錢?
不讚成港台所謂「自負盈虧」,因為地是免費的,未能完全反影其市場價值,對其他競爭對手不公平。反而平白益了管理層及員工,無論是節目制作或薪酬(若薪酬掛勾,起碼福利)都能自決,變為獨立王國。
。。。
港台所謂編輯自主,即使收視率低亦不影響其公務員加人工,基本上不受監管,儼如活在象牙塔內。
10 July 2017
人權法 (有關婚姻定義)
根據人權法第十九條,政府須保護家庭。家庭指夫妻(男女)婚姻及子女關係,而非同性婚姻。
關於結婚和家庭的權利
(一)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二) 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三) 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
(四) 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
可參考聯合國有關 ICCPR 的中文版本(作准中文本),當中同樣用男女、夫妻字眼。
09 July 2017
守法
守法無分大小。一地兩檢出台之際,正是提醒市民凡事須守法之時。市民可以有不同意見,但須在合法的情況下表達。
。。。
警方明日開始,在全港各區進行反違例泊車行動,打擊違泊、其他引致嚴重交通阻塞的違法行為和危害道路安全的違泊,將在不作任何警告下票控,有需要時把違例車輛拖走。
交通總部警司曾滿麟表示,行動會針對交通意外黑點、車站和行人過路處附近的違泊車輛,及在繁忙路段禁區違規停留、上落客和上落貨車輛。
今次反違例泊車行動將會無限期持續,有別於以往只有7日,曾滿麟表示,社會一直有改善道路擠塞問題的訴求,今次行動是顯示警方要改善道路阻塞的決心。
07 July 2017
私營院舍
私營院舍有兩大問題:(a)租金太貴,(b)很難請人。
前者是錢作怪,而後者則希望可以輸入外勞。
所謂錢作怪,可圈可點,需有新角度去處理。政府除了給予津助院舍可觀的營運開支,更免費給予地方、傢俬,並定期免費翻新。院舍亦可以收費。
市民大眾期望入住津助院舍,但礙於輪候時間長。要搞活私營院舍市場,還須更多投入。不是不應該加強監管,但只加強監管,除了增加營運負擔外,亦只能確保「最低法定水平」達標,無法提升水平,治標不治本。
錢跟老人走是正確方向。
大國博弈
大國博弈最新情況:
1. 美國向台軍售,總值14.2億美元。
2. 北韓於美國國慶日(7月4日)成功試射一枚洲際彈道導彈。據分析,北韓「將從根本上終結美國的核戰爭威脅。」
3. 中國向空巴訂購飛機,總值228億美元(約1794億元人民幣)。
4. 美國眼紅中國不購買波音。。。
06 July 2017
香港電台
有關香港電台最近的城市論壇以 "一國兩制大智慧,「呃足廿年」不堪提?主席贈言「信國家」,黑布紫荊慶回歸?" 為論题,特此致函投訴香港電台多年來包括今次城市論壇所持偏頗政治立場。希望 貴辦事處能跟進調查過去五年(包括今次)城市論壇的偏頗論题,以及香港電台其他節目(例如風煙節目,以及搞笑節目)的內容,包括傾向訪問持反對派政治取向的嘉賓,是否有違香港電台約章。
http://rthk9.rthk.hk/about/pdf/charter_chi.pdf
香港電台約章:
4. 作為香港的公共廣播機構,港台須達到以下目的:
(a) 讓市民認同公民身分及促進公民社會發展,方法包括:
(i) 提供準確而持平的新聞報道、資訊、觀點及分析,以加強市民對社會、國家和世界的認識;
(ii) 增加市民對「一國兩制」及其在香港實施情況的認識;以及
(iii) 提供讓市民了解社會和國家的節目,培養市民對公民及國民身分的認同感;
(b) 提供開放平台,讓公眾暢所欲言,以不畏懼和不偏私的方式交流意見。 …
不能接受香港電台今次或以問號(?)來解說,而應以一般人 (reasonable man) 如何理解香港電台過去五年的表現作為調查基礎,並統計和公開過去五年有關投訴香港電台的數字。
且看以下一個假設論题:"反對派是否為反而反,呃足市民廿年,令香港空轉、發展停滯、萬劫不復?" 一般人會明白到加了一個問號(?)不能掩飾任何偏頗論题。
香港電台作為官方喉舌,於1979年推出《奉告》節目,逢星期一至星期五晚播出,讓政府部門向市民大眾解釋政府政策及立場。1987年開始改為逢星期六至星期日晚播出,但在回歸前1996年停播了,之後香港電台變成了反對派電台。
自此,香港電台在其新聞報導、城市論壇、風煙節目,以及搞笑製作方面都是偏幫反對聲音的。
香港電台是官方電台,正如公務員一樣,它的員工應堅守政治中立原則。但有別於其他政府部門須推行政府政策,香港電台作為新聞機構,的確不須偏幫任何一方。假設香港市民正反聲音各半,香港電台理應報導及反映雙方的意見。
過往香港電台報導手法避重就輕,例如報導了某反對意見及理據的同時,只略為報導政府當局已"否認事件",但又不報導其理據等,看似政府理虧,陷政府於不義。尤其是英文新聞的報導手法,影響到說英語的法官對香港民情的認知。
香港電台好像沒有社論,但長時間的風煙節目(尤其是自編自導自演的搞笑製作節目)已成為它的偏頗社論。
若有意見認為只要有收視便證明其節目受到香港市民歡迎,其實這是個弔詭的問題,因為假設香港市民正反聲音各半,便明白到所謂"收視好",只是偏向某一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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