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因此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擬租賃的地方,仍然有效。這與我早前就如何理解領事館租賃地方所表達的意見相近。
雖然建議內地在租賃地方擁有司法管轄權(除了六項),但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又如何理解呢?
有關問題是,通過所謂 deeming provision 香港(本地)法律不在租賃地方實施,但基本法乃全國性法律,無論境內或境外,仍屬一國。
唯一不同的是香港境內不實施內地刑法,但內地在租賃地方將實施內地刑法,並擁有司法管轄權。雖然特區法院獲授權解釋基本法,但在租賃地方沒有司法管轄權,而內地法院未曾獲授權解釋基本法,因此有關基本法在租賃地方實施的概念,只能停留在學術層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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