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November 2017

基本法第20條,如何操作?



《基本法》第20條,有關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是什麼權力?

明報:特區政府已啟動高鐵「一地兩檢」的「三步走」程序,但有報道指,律政司長袁國強早前提出引用《基本法》第20條的建議,不被內地採納。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於商台節目表示,《基本法》20條不是給予人大常委會權力的基礎,因人大常委會權力不是來自《基本法》,而是來自《憲法》,故若說「引用」第20條,並不恰當。

* 問題是,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包括什麽?且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

* 問題是,有關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則沒有此項。基本法第2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那麼,基本法第20條如何操作?是否首先需要人大授權人大常委會有關權力呢?

話雖如此,由於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因此基本法第20條可以視之為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權力。

。。。。。。

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1121/s00001/151122934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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