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November 2017

基本法第 23 條

近年少數港人鼓吹香港獨立(“港獨”),挑戰基本法第 1 條、一國兩制 下,一國的地位。因此,為了確保一國兩制這方針政策不被動搖,我們宜重 新審視基本法第 23 條,即國家安全法,通過本地立法,作為中央和香港特別 行政區(“香港特區”)互信的基礎,在確保尊重一國地位的同時,亦能確保 本地立法的自主性。

本文旨在說明,為了中央和香港特區雙方的利益,作為一個可行替代 方案,值得考慮這個論點:基本法第 23 條事實上早已通過本地立法實施。

這個論點建基於香港回歸條例(文件 A601)於 1997 年 7 月 1 日午夜後 通過,申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 已被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而繼續適用 - - 因此亦包括有關保護國家 安全的本地法例。換句話說,該些條例在基本法於 1997 年 7 月 1 日午夜生效 後,由於被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亦隨即生效。這個論點亦建基於 其後對該些條例所作的修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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