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December 2017

一地兩檢 全面管治權

法律是為人民服務,既然一地兩檢是眾望所歸,如何解讀基本法,或如何解讀有關兩地協議並沒有違反基本法(第18條),不正是為了目前狀況解困?為何反對派/大律師公會繼續添煩添亂呢?

任何案件都有控辯雙方律師,接手任何一方的大律師都會"死都拗番生"。一直以來,大律師公會都選擇站在香港繁榮穩定的對立面。

假設有司法覆核案件,法院是否要審理人大常委會决定是否違反基本法?在過程中,法院必然要檢視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的職能,但本地法院沒有解釋憲法的權力。更重要的是,本地法院對人大常委會沒有司法管轄權。即不存在辯方是人大常委會這個問題。

假設辯方為特區政府,所涉案為已通過的一地兩檢法例。控方會稱該法例違反了基本法第18條。由於第18條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法院必須尋求釋法。其中要澄清的是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法律地位。但這可能是通識問题,應找中國法律專家解答,難道要人大常委會回答這一個問題?且看上一段的分析。此外,人大常委會決定已清楚說明,兩地協議並沒有違反憲法和基本法,亦解釋了基本法第18條不適用。那麼,法院可以尋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8條再解釋什麼呢?

最後答案必然是重覆該決定的相關內容,再加一句,將來同類情況都必須經三步走,以彰顯人大常委會監督國務院(而國務院則監督香港特區)的職能。

簡言之,司法覆核將會提供一個機會,讓中央完美地示範全面管治權,包括:釋法權、決定權,和監督權。

由於時間緊迫,若司法覆核申請獲批,特區政府應申請由終審法院直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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