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October 2017

主席指引

根據基本法第72條,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來自基本法,而非立法會議事規則。立法會議事規則就有關規定只涉及"其他職權"。

因此,"主席指引" 會否把廣義的權力變為狹義的權力,而自我設限呢?當然,財委會主席有别於立法會主席。儘管如此,這個憲制問題必須小心處理。

第72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會議;
( 二 )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 三 ) 決定開會時間;
( 四 )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 五 )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 六 )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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