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October 2017

立法會點算人數 (基本法第75條的立法原意)


1. 有關立法會的法定人數(quorum),根據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不應在會議期間點算。

2. 參考《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中册 (李浩然主编) (2012年) (第788至793頁):

3. 當中多處提及有關基本法第75條的制訂,均指向 “召集會議” 及 “表決” 等要求,而不是會議期間點算人數,包括:

(a) “如法定人數太高,不易召集會議。”

(b) “... 可能會令立法機關不能運作 ... 如有一定數目的成員反對某議案或提案 ... 他們只要不出席會議,即能令立法機關無法審議或通過該議案或提案。因此該委員對法定人數的規定有所保留,並認為該規定只對那些不甚盡責的立法機關成員有利。”

(c) “... 只要在超過一半的成員出席會議,便算有法定的人數。同時,在表決時,有過半數的成員出席時,便算通過該項議案。目前有很多會議也是實行這項安排。” *

* 請注意 “便算” 二字。這觀點指向 “召開” 及 “表決” 兩個關鍵時刻。

(d) “應明確法定人數是指在會議開始時,抑或整個會議過程中均需要達到。”

(e) 最後定稿:“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

** 這裡有前後兩句,第一句為有關原則,而第二句理應解讀為實施細則,以處理 “應明確法定人數是指在會議開始時,抑或整個會議過程中均需要達到” 這問題。

** 把自行制定立法會議事規則這一重大權力放在這裡,而不放在第73條有關立法會行使職權那裡,必然是要與前一句有關法定人數互相呼應。

4. Cambridge English Dictionary 就 “quorum” 定義為: “the smallest number of people needed to be present at a meeting before it can officially begin and before official decisions can be taken.”

5. 如上述,只有開始時及投票時才點算人數。至於辯論期間是否應該點算人數?且看外國的經驗:

(a) 美國國會在辯論期間,雖然可以點算人數,但在點算期間,國會議員不可以離開會議廳,而且按決定,國會人員有權把沒有來開會的議員抓去開會。

(b) 英國在辯論期間不點算人數。至於就議案表決時,下議院的法定人數低至6% (40/650位議員)。

(c) 在澳洲,下議院的法定人數低至20% (30/150)。

(d) 在加拿大,下議院的法定人數低至6.5% (20/308)。

6. 試想港式點算人數這方法若然成立,則西方國家的議會只要有一位政客採取這方法,該些議會一樣會被拖垮。

7. 結論:因此,我們建議立法會的法定人數,在會議開始時及投票時可以點算,在辯論期間不可以點算。

參考網址:

https://en.wikipedia.org/wiki/Quorum

http://thoughtundermined.com/2011/06/09/the-empty-house/

公法里程
鄧菲烈
2017年9月

http://www.plm.com.hk/eng/show_pdf.asp…

http://www.plm.com.hk/eng/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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