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November 2017

中國憲法與香港特區基本法之關係

中國憲法與香港特區基本法之關係:

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是否適用?且用領事館作為參考。眾所周知,在領事館內實施領事館主權國的法律,但領事館亦可自行決定交由當地的執法機關處理。也即是說 ,當地的法律依然有效。更重要的是,在香港特區,即使在領事館内,中國憲法以至香港特區基本法依然有效,否則領事館的設置便沒有法律基礎。同理,特區的設置亦是如此。以此作為參考和推論,不能說,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無效。例如,國家主席訪港,他的憲制地位是老闆而不是外賓,雖然基本法條文沒有國家主席這提述,該提述源自中國憲法。

27 November 2017

追討薪金

立法會主席表示, 向四位被褫奪資格的議員追討薪金,由2016年10月12日開始計算,豈不是與梁游兩位由10月1日開始計算有所不同?
....

25 November 2016

喪失資格

RTHK:公民黨認為,法庭裁定兩人10月12日起喪失議員資格,立法會應由當日起,停止向二人發放議員薪金及津貼,而非追溯至10月1日。

我也認為,在釋法後而法院亦已有所判決的情況下,不上訴又不跟從法院判決有不尊重司法之嫌。至於釋法內容,有關「不得」、「即喪失」是否解作當下,而非追溯至10月1日,可作討論。

個人認為,一般市民對司法機關有强烈意見是可以理解,但立法會則不能授人以柄。況且今次是立法會主席主動要求高等法院澄清該關鍵日期。須注意,假若人大在法院判決後才釋法,那麼應以釋法為準。但法院是在人大釋法後才作判決,個人認為,如有異議,只可經上訴以更正法院判決。

http://philip1001.blogspot.hk/2016/11/blog-post_25.html

一地兩檢 re-post

一地兩檢 re-post.

27 July 2017

劃界與租賃本身可能有分別,但既然經兩地協商 、人大常委會決定,再經由立法會本地立法,因此在法理上是無懈可擊的。領事館的比喻不是絕對,但可作為參考。在領事館內犯法其實是可以交由所在國的警方處理,即是說基本法仍是有效的。看今次的建議,香港保留若干事情依香港法例處理。因此在未來一兩個月,各方會以此為爭拗點,繼續拉鋸。

22 July 2017

再談一地兩檢。

參考深圳灣如何處理:香港特區獲人大常委會授權依照香港法律實施管理。

假設人大常委會劃地,劃地清晰,當然政治上有很大衝擊。但管制區內所謂上層、下層根本不能"劃地"。

因此要以"租賃"形式進行,而"租賃"則須經香港立法會通過本地立法實施。然後,廣東省/深圳獲人大常委會授權依照內地法律實施管理。

若廣東省/深圳獲人大常委會授權依照內地法律實施管理,是否意味着基本法不在租賃的地方實施?是否依然需要清晰地通過附件三在管制區內實施有關內地法律?

07 February 2015

一地兩檢是個複雜的問題,由於在香港特區境內進行,但換個角度,只要有關安檢地區被劃為非香港特區,問題便會消失。當然,這牽涉到政治互信這個問題了。


25 November 2017

糧食安全

內地12月1日起削減一百八十多款消費品進口關稅,當中配方奶粉及尿片等嬰幼兒產品實施零關稅。

有關政策有雙重意義:

(1) 為配合《國家安全法》第22條有關「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引入競爭,是最有效的辦法。

(2) 中央在考慮全局時,不會繼續刻意給予香港特區任何優惠。香港市民應自覺地急起直追。

23 November 2017

全面管治權

不是完全被動的。中央還有終極權力,就是經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主動提案修改基本法。只需要徵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不需經由香港特區同意。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share/104860

21 November 2017

全民退保

所有工程,預算期愈長,超支的機率和數額均成正比。既然如此,有說全民退保不會爆煲,是否太天真?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66042-20171121.htm?spTabChangeable=0

基本法第20條,如何操作?



《基本法》第20條,有關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是什麼權力?

明報:特區政府已啟動高鐵「一地兩檢」的「三步走」程序,但有報道指,律政司長袁國強早前提出引用《基本法》第20條的建議,不被內地採納。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於商台節目表示,《基本法》20條不是給予人大常委會權力的基礎,因人大常委會權力不是來自《基本法》,而是來自《憲法》,故若說「引用」第20條,並不恰當。

* 問題是,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包括什麽?且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6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

* 問題是,有關人大常委會的權力則沒有此項。基本法第20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

那麼,基本法第20條如何操作?是否首先需要人大授權人大常委會有關權力呢?

話雖如此,由於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因此基本法第20條可以視之為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權力。

。。。。。。

第67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71121/s00001/1511229346823

基本法第22條 - 如何立法規管【國家行為】?

基本法第22條 - 如何立法規管【國家行為】?

胡官曾經建議,為基本法第22條立法,以防止任何人干擾香港內政。

根據基本法第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 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事實上,駐港機構的工作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及外交事務,根本不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

話雖如此,假若有關行為違反了香港特區法律,基本法第19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據此,【國家行為】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根本不屬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關鍵字眼是:【 ... 等國家行為】,即除了國防、外交,亦有其他的【國家行為】。如何立法規管呢?

基本法第158條規定,終審法院須“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

有關【國家行為】這表述,在基本法第19條,即第2章(有關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提及。這又意味著,人大常委會對此有解釋權:在基本法第19條下,何謂【國家行為】。看來,普通法對【國家行為】的界定可能未必適用。

就這個問題,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具啟發性: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

根據上述內容,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的行為可能不屬於【國家行為】(即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國家]行為)。這將影響我們理解本地法院是否擁有司法管轄權這個問題。

總結:

(1) 假若有關行為違反了香港特區法律,視乎人大常委會就何謂【國家行為】所作的解釋,香港特區法院可能對這些案件有/無司法管轄權。

(2) 鑑於這些行為在香港特區發生,內地法院亦沒有對這些案件有任何司法管轄權 - 這符合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即“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3) 內地法院亦無權解釋香港特區基本法。

(4) 簡言之,任何違反本地法律的行為可能/可能不屬於本地司法管轄權,亦不屬於內地司法管轄權。





18 November 2017

基本法第 23 條

近年少數港人鼓吹香港獨立(“港獨”),挑戰基本法第 1 條、一國兩制 下,一國的地位。因此,為了確保一國兩制這方針政策不被動搖,我們宜重 新審視基本法第 23 條,即國家安全法,通過本地立法,作為中央和香港特別 行政區(“香港特區”)互信的基礎,在確保尊重一國地位的同時,亦能確保 本地立法的自主性。

本文旨在說明,為了中央和香港特區雙方的利益,作為一個可行替代 方案,值得考慮這個論點:基本法第 23 條事實上早已通過本地立法實施。

這個論點建基於香港回歸條例(文件 A601)於 1997 年 7 月 1 日午夜後 通過,申明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 已被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而繼續適用 - - 因此亦包括有關保護國家 安全的本地法例。換句話說,該些條例在基本法於 1997 年 7 月 1 日午夜生效 後,由於被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亦隨即生效。這個論點亦建基於 其後對該些條例所作的修訂。 ... ...



17 November 2017

立法會法定人數

即使立法會議事規則完全得到改善,只要有關立法會法定人數此一問題未能解決,立法會將會繼續永無寧日。

還記得有立法會議員瘋狂點算人數,把有關法案拉到?有意見認為,只要 建制派議員“坐定定“便不存在流會危機。姑勿論要求所有建制派議員長時間不離座是否實際可行,但是只要考慮當午飯時間來到,建制派議員每次只能夠有幾位外出午膳,才能夠維持35位不離座。

換句話說 ,一頓飯需要兩三個鐘或更長的時間才能完成。反而非建制派只要留下一個人,其餘所有人都能夠外出午膳。此問題如何解決?這是一個關乎政治智慧和決心的問題。

http://www.plm.com.hk/trad/publications/?title=%E7%AB%8B%E6%B3%95%E6%9C%83%E9%BB%9E%E7%AE%97%E4%BA%BA%E6%95%B8+%28%E5%9F%BA%E6%9C%AC%E6%B3%95%E7%AC%AC75%E6%A2%9D%E7%9A%84%E7%AB%8B%E6%B3%95%E5%8E%9F%E6%84%8F%29

16 November 2017

考核

從三件事件看中央對香港特區的處理手法,包括佔中丶一地兩檢,以及國歌法。

佔中:沒有出動解放軍,警察亦沒有開槍清場,而是靠79日的煎熬令市民的怨憤到了極㸃以致法庭的介入,最終解決了幾近無法解決的問題。

一地兩檢:則由特區政府提出,內地有關當局只是配合。再者,由立法會通過一個沒有約束力的動議,再配合民間的支持,最終亦會成事。

國歌法:事實上,全國都沒有這個需要,而只是由於特區有少數人侮辱國歌而促成這個需要。按道理,中央可按香港特區的情況制定國歌法,經納入附件三,要求特區政府在本地公佈。可是中央並沒有這樣做,而是要求特區政府通過本地立法實施。

簡言之,未來的日子中央會要求特區政府自行處理一系列的問題。一方面是對特區政府的考核,另一方面亦是對香港市民的考核。也就是說,特區的前途在我們的手中,是好是壞,與人無尤。

14 November 2017

司法覆核


(a) 成文法(包括基本法)凌駕普通法。香港法例既是如此,便是如此。

(b) 假若很多普通法國家是這樣的,香港便一定要跟從,那麼為什麼其他國家不跟從我們呢?難道外國人比我們更加聰明?

RTHK :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和常委林朗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選舉條例有關監禁3個月或以上人士,5年內不能參選的限制。

涉及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正保釋等候上訴的黃之鋒,在高等法院外見記者,他表示,希望司法覆核成功,以取消有關限制,因為條例剝奪在囚人士服刑出獄後的參選權,而很多普通法國家,只是限制服刑期間不得參選。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64721-20171114.htm?spTabChangeable=0

07 November 2017

立法、執法和司法,三環緊扣

任何一條法例,都沒可能寫得太細緻。事實上,法律需要法官解釋和演繹,此乃普通法的運作和精神。立法會在審議有關法案的時候,會集思廣益,嘗試處理不同的場景。但法例一經通過,市民不宜以身試法。試者,test the law 也。正由於法例不能寫得太細緻,所以才有“不要以身試法”這個勸喻,因為任何法例總會有灰色地帶。如是者,有立法,亦有執法和司法,三環緊扣。簡言之,不需太擔心立法不夠細緻這個問題,而是要信賴法庭會按不同場景作出裁判。

06 November 2017

國歌法

憲制性文件以及政策,相對於刑法:前兩者是 prescriptive,後者一般來說是proscriptive。當然,是否肅立沒有明顯罰則,但在審判時可按情況作彈性參考。例如,在場內或場外,可以有不同判決。但對國歌的尊重才是審判要點。

01 November 2017

民主精英制

未來可以再辦科舉,不單是公務員,凡出任公職的,都應經某程度的考核。此乃民主精英制,而不是單憑民粹式的選票。

應為某程度的考核,及某種形式的選舉,而不是單憑民粹式的選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