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一地兩檢,陳文敏指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是一個行政決定,難道他不知道人大是立法機關?正如香港立法會通過一個決議案 resolution 一樣,怎可稱之為行政決定?
該決議案的重點是,經審議兩地協議,人大常委會認為該協議不存在違反基本法第18條的問題,因為 "內地派駐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機構依照內地法律履行職責,其範圍嚴格限制在內地口岸區之內,不同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情況。"
上述是否釋法呢?又似乎不是,因為只有簡單的一句(即"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將全國性法律在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情況。")這句說話並無釋法需要,但已夠一針見血:有關協議沒有違反基本法;而一地兩檢卻是新事物。既然如此,人大常委會以決議案形式批准了這兩地協議。
既然人大常委會已經指出有關協議不違反憲法和基本法,還有甚麼空間可以挑戰呢?難道指其違憲?(可參考憲法第67條有關人大常委會的職能 ...)儘管如此,香港特區法院並沒有對憲法的解釋權,對全國最高權力機關更沒有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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