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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中英聯合聲明》涉及過渡期安排及回歸後50年安排,對中英雙方均有約束力,但這並不表示英國對香港有管轄權。《中英聯合聲明》有下述三項具體要求:
(1) 第三(十二)條:制訂《基本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2) 第五條: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為求本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並保證1997年政權的順利交接,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二的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
(3) 第六條:成立土地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關於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處理。”
*** 事實上,中國已按上述第(1)項的要求制訂了《基本法》。過去20年,整體而言《基本法》沒有改變,依然完全附合《中英聯合聲明》的有關規定。至於第(2)及(3)項,亦已分別完成了其歷史使命。換言之,除非《基本法》有所改變,以致未能附合《中英聯合聲明》的有關規定,否則中國就《中英聯合聲明》所規定的責任業已完成。
*** 有關《基本法》的具體落實情況,特區立法會有憲制責任去監察政府如何落實《基本法》。若有任何違反《基本法》的情況,特區終審法院亦會獨立審理。因此,不存在外國包括英國就《基本法》的具體落實情況說三道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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