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主席表示, 向四位被褫奪資格的議員追討薪金,由2016年10月12日開始計算,豈不是與梁游兩位由10月1日開始計算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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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November 2016
喪失資格
RTHK:公民黨認為,法庭裁定兩人10月12日起喪失議員資格,立法會應由當日起,停止向二人發放議員薪金及津貼,而非追溯至10月1日。
我也認為,在釋法後而法院亦已有所判決的情況下,不上訴又不跟從法院判決有不尊重司法之嫌。至於釋法內容,有關「不得」、「即喪失」是否解作當下,而非追溯至10月1日,可作討論。
個人認為,一般市民對司法機關有强烈意見是可以理解,但立法會則不能授人以柄。況且今次是立法會主席主動要求高等法院澄清該關鍵日期。須注意,假若人大在法院判決後才釋法,那麼應以釋法為準。但法院是在人大釋法後才作判決,個人認為,如有異議,只可經上訴以更正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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