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權法第十九條,政府須保護家庭。家庭指夫妻(男女)婚姻及子女關係,而非同性婚姻。
關於結婚和家庭的權利
(一)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二) 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三) 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
(四) 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
可參考聯合國有關 ICCPR 的中文版本(作准中文本),當中同樣用男女、夫妻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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