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條法例,都沒可能寫得太細緻。事實上,法律需要法官解釋和演繹,此乃普通法的運作和精神。立法會在審議有關法案的時候,會集思廣益,嘗試處理不同的場景。但法例一經通過,市民不宜以身試法。試者,test the law 也。正由於法例不能寫得太細緻,所以才有“不要以身試法”這個勸喻,因為任何法例總會有灰色地帶。如是者,有立法,亦有執法和司法,三環緊扣。簡言之,不需太擔心立法不夠細緻這個問題,而是要信賴法庭會按不同場景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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