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與香港特區基本法之關係:
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是否適用?且用領事館作為參考。眾所周知,在領事館內實施領事館主權國的法律,但領事館亦可自行決定交由當地的執法機關處理。也即是說 ,當地的法律依然有效。更重要的是,在香港特區,即使在領事館内,中國憲法以至香港特區基本法依然有效,否則領事館的設置便沒有法律基礎。同理,特區的設置亦是如此。以此作為參考和推論,不能說,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無效。例如,國家主席訪港,他的憲制地位是老闆而不是外賓,雖然基本法條文沒有國家主席這提述,該提述源自中國憲法。
中國憲法與香港特區基本法之關係:
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是否適用?且用領事館作為參考。眾所周知,在領事館內實施領事館主權國的法律,但領事館亦可自行決定交由當地的執法機關處理。也即是說 ,當地的法律依然有效。更重要的是,在香港特區,即使在領事館内,中國憲法以至香港特區基本法依然有效,否則領事館的設置便沒有法律基礎。同理,特區的設置亦是如此。以此作為參考和推論,不能說,中國憲法在香港特區無效。例如,國家主席訪港,他的憲制地位是老闆而不是外賓,雖然基本法條文沒有國家主席這提述,該提述源自中國憲法。
立法會主席表示, 向四位被褫奪資格的議員追討薪金,由2016年10月12日開始計算,豈不是與梁游兩位由10月1日開始計算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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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November 2016
喪失資格
RTHK:公民黨認為,法庭裁定兩人10月12日起喪失議員資格,立法會應由當日起,停止向二人發放議員薪金及津貼,而非追溯至10月1日。
我也認為,在釋法後而法院亦已有所判決的情況下,不上訴又不跟從法院判決有不尊重司法之嫌。至於釋法內容,有關「不得」、「即喪失」是否解作當下,而非追溯至10月1日,可作討論。
個人認為,一般市民對司法機關有强烈意見是可以理解,但立法會則不能授人以柄。況且今次是立法會主席主動要求高等法院澄清該關鍵日期。須注意,假若人大在法院判決後才釋法,那麼應以釋法為準。但法院是在人大釋法後才作判決,個人認為,如有異議,只可經上訴以更正法院判決。
內地12月1日起削減一百八十多款消費品進口關稅,當中配方奶粉及尿片等嬰幼兒產品實施零關稅。
有關政策有雙重意義:
(1) 為配合《國家安全法》第22條有關「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引入競爭,是最有效的辦法。
(2) 中央在考慮全局時,不會繼續刻意給予香港特區任何優惠。香港市民應自覺地急起直追。
從三件事件看中央對香港特區的處理手法,包括佔中丶一地兩檢,以及國歌法。
佔中:沒有出動解放軍,警察亦沒有開槍清場,而是靠79日的煎熬令市民的怨憤到了極㸃以致法庭的介入,最終解決了幾近無法解決的問題。
一地兩檢:則由特區政府提出,內地有關當局只是配合。再者,由立法會通過一個沒有約束力的動議,再配合民間的支持,最終亦會成事。
國歌法:事實上,全國都沒有這個需要,而只是由於特區有少數人侮辱國歌而促成這個需要。按道理,中央可按香港特區的情況制定國歌法,經納入附件三,要求特區政府在本地公佈。可是中央並沒有這樣做,而是要求特區政府通過本地立法實施。
簡言之,未來的日子中央會要求特區政府自行處理一系列的問題。一方面是對特區政府的考核,另一方面亦是對香港市民的考核。也就是說,特區的前途在我們的手中,是好是壞,與人無尤。
任何一條法例,都沒可能寫得太細緻。事實上,法律需要法官解釋和演繹,此乃普通法的運作和精神。立法會在審議有關法案的時候,會集思廣益,嘗試處理不同的場景。但法例一經通過,市民不宜以身試法。試者,test the law 也。正由於法例不能寫得太細緻,所以才有“不要以身試法”這個勸喻,因為任何法例總會有灰色地帶。如是者,有立法,亦有執法和司法,三環緊扣。簡言之,不需太擔心立法不夠細緻這個問題,而是要信賴法庭會按不同場景作出裁判。
憲制性文件以及政策,相對於刑法:前兩者是 prescriptive,後者一般來說是proscriptive。當然,是否肅立沒有明顯罰則,但在審判時可按情況作彈性參考。例如,在場內或場外,可以有不同判決。但對國歌的尊重才是審判要點。
根據基本法第72條,立法會主席主持會議的權力來自基本法,而非立法會議事規則。立法會議事規則就有關規定只涉及"其他職權"。
立法會主席有以下絕對權力,除非其決定十分離譜,或違反基本法其他條文,否則法庭未必干預 。有趣的是基本法並沒有提及立法會主席擁有監誓的權力,亦沒有規定罷免立法會主席的程序。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不涉及(一) 主持會議;(二) 決定議程;(三)至(五)決定開會時間等職權。若立法會議事規則提及此五項職權,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
基本法第7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會議;
(二)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三) 決定開會時間;
(四)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五)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六)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基本法第75條
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
年青人要有理想,其實每個人都要有理想,只是理想有所不同。例如:有些人的理想是民主,有些人的理想是要從事藝術,有些人的理想是生活穩定。簡言之,各人的理想不一,民主之義就是要兼顧不同人有不同的理想。
林鄭成功之處,是勇往直前,但亦知所進退。對政府有利時,便增加出席行政長官立法會答問大會的次數,利用立法會平台,解釋施政,等於免費為政府推行政策時賣廣告。以一地兩檢為例,政府率先爭取立法會議員的支持,把反對派殺個措手不及。但又以土地為例,卻把平台搬離立法會以外,先借助一個土地供應專責小組去議政,匯集民意,然後才交由立法會通過。另外一個例子,當然是有關政改及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的問題。似乎又要等民間先醞釀,直至有一個合適情況,政府才會接手去做。先後次序,有條有理,有跡可尋。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25(1)(h)-質詢內容 :
(1) 質詢須符合以下規則︰
(h) 不得為求取見解、解決抽象法律問題或解答假設論題而提出質詢。 A question shall not be asked for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an expression of opinion, the solution of an abstract legal question, or the answer to a hypothetical proposition.
據此,政府官員在回答立法會(甚至法院)提問時,不應提供其個人意見。
事實上,政府官員只有責任推銷有關政策,以及回答與該政策相關的問題。
多年來,西九文化區財困,原因是港人否決了地產項目,巧婦難為無米炊,以致多位行政總裁接連離任。
最新發展是找了唐唐做主席,似乎在政治上需要他擺平文化界各路人馬的指指點點。香港本土文化未能登上世界級殿堂,將來如何取得收支平衡?一年365天,是否有 les mis 表演?是否有足夠市民及遊客可以每天支撐本地粵劇表演?希望唐唐能夠解困,而不是360翻版。
明眼人都看到,反對派為了反共,選擇了為反而反,目的只是要令一國兩制失敗,從而“證明”共產黨失敗。這種帶有自殺傾向(攬住一齊死)的所謂“政治抱負”,再加上雙重道德標準、網上欺凌 、謾罵及肢體暴力,只會令香港萬劫不復。
repost
個人認為,《中英聯合聲明》涉及過渡期安排及回歸後50年安排,對中英雙方均有約束力,但這並不表示英國對香港有管轄權。《中英聯合聲明》有下述三項具體要求:
(1) 第三(十二)條:制訂《基本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針政策和本聯合聲明附件一對上述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之,並在五十年內不變。”
(2) 第五條: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為求本聯合聲明得以有效執行,並保證1997年政權的順利交接,在本聯合聲明生效時成立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聯合聯絡小組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二的規定建立和履行職責。”
(3) 第六條:成立土地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聯合王國政府聲明:關於香港土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項,將根據本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處理。”
*** 事實上,中國已按上述第(1)項的要求制訂了《基本法》。過去20年,整體而言《基本法》沒有改變,依然完全附合《中英聯合聲明》的有關規定。至於第(2)及(3)項,亦已分別完成了其歷史使命。換言之,除非《基本法》有所改變,以致未能附合《中英聯合聲明》的有關規定,否則中國就《中英聯合聲明》所規定的責任業已完成。
*** 有關《基本法》的具體落實情況,特區立法會有憲制責任去監察政府如何落實《基本法》。若有任何違反《基本法》的情況,特區終審法院亦會獨立審理。因此,不存在外國包括英國就《基本法》的具體落實情況說三道四。
Cap 200 S9 還未 test 過,主要原因是 BL39及香港人權法(BORO)有關言論自由的保障。然而,BL39及BORO亦有規定,可以國家安全等理由設限。
如何判斷何謂國家安全,由於BL23仍未立法,此刻特區法院可能只會參考普通法案例。
習主席早前提及的紅線,已多次被觸碰,往後如何發展,拭目以待。
√x² = ±x
that is to say, +x AND -x coexist.
not +x OR -x exists.
as a non-mathematician, I have been troubled by the so-called paradox of the Schrödinger's cat which is both alive and dead. I always think that something cannot be +x and -x at the same time; it's not logical, until I thought of the above equation.
...
"Schrödinger's cat: a cat, a flask of poison, and a radioactive source are placed in a sealed box. If an internal monitor (e.g. Geiger counter) detects radioactivity (i.e. a single atom decaying), the flask is shattered, releasing the poison, which kills the cat. The Copenhagen interpretation of quantum mechanics implies that after a while, the cat is simultaneously alive and dead. Yet, when one looks in the box, one sees the cat either alive or dead not both alive and dead. This poses the question of when exactly quantum superposition ends and reality collapses into one possibility or the other."
香港人口有738萬,當中千萬富翁有5.9萬人,佔整體0.8%;中國人口有13.8億,當中千萬富翁有158萬人,佔整體人口僅0.1%而已。
按過去中國的千萬富翁增長的速度,未來十年將會翻幾番。當然,億萬富翁是另外一個數目。無論如何,只要中國的富豪在未來十年增長一倍甚至幾倍,環球的樓價包括香港的樓價將會不停地被推高 。
林超英問:擴建廸士尼重要,或是興建住屋重要?似乎很難回應。
其實由於選項只有 A 和 B,假若選項加上C、D、E 等等,便能增加趣味性。例如:雀鳥棲息重要,或是興建住屋重要?行山重要,或是興建住屋重要?
當然,把 A 至 Z 各選項排列一次,市民便會明白到,所謂“核心價值”,原來都是有優次的,包括政治及民生。
有意見認為香港應成立電競產業。我個人認為應該小心處理。
首先,作為一項產業, 實在是無可厚非。正如看電影一樣,都是一種消費娛樂。如今,電影產業蒸蒸日上,即使不在電影院播放,在各收費電視網絡依然大有市場。
因此,何謂電競產業呢?假如年青人以為日日打機、荒廢學業,便是進軍電競產業,便等於日日看電視,便以為是進軍電影業一樣。即使是參與電競,亦不能視之為每天做了兩小時運動,而不須用功讀書。
反對派的失敗在於不停地製造敵人,侮辱民主路上各方持份者,包括內地13億同胞、沒有參加佔中的市民,以及擁有同等票值選票的長者,過程中反而團結了對方陣營。此外,內部又不停地鬥爭、分裂。正如下文所述,不停地推警方,甚至法庭往對立面。政治是妥協藝術,不能妥協,最終一無所有。
。。。
橫眉冷看 - 陳偉強 大學講師
談發洩式抗爭者
08月26日(六)
新一代的抗爭方式跟以往着實不同,舊的大多為追求成功,新的卻只為發洩,我們姑且名為「發洩式抗爭」。
想抗爭成功,當然是要盡量團結大多數,打擊一小撮,彼此求大同而存小異,即使偶有意見不同,也該和衷共濟。但發洩式抗爭者不然,他們容不下一絲不同聲音,就算本來是同道人,只要有一點意見相左,便馬上將對方視作敵人。這類人在抗爭過程中,朋友會愈來愈少,敵人就愈來愈多,最可堪憐憫的,是他們仍自欺欺人,說自己在爭取勝利,其實這種不停製造敵人的抗爭手段,無論喊出多漂亮的口號,都不可能成功,永遠只可流於情緒發洩。
香港的反對派口宣要爭取民主,要為港人發聲,然則警察是不是港人?法官是不是港人?他們是否也該團結?但反對派逐漸將兩者逼向對立面,再蠢也難比這種做法更蠢了。
比起其他國家,香港警察過去對於示威者一向較仁慈,但為了履行職務,有時也得採取必要措施。可惜,發洩式抗爭者一點也不體諒警方,不管你是否在執行職務,或在執行過程中是否已盡量克制,總之但凡是我向前走,你擋我路,你就是敵人,我就要將你批臭批爛,甚至要出手教訓你。「七警案」宣判後,我們在警察的抗議集會中可見,反對派最少已將半支警隊推向了自己的對立面。
法庭過去也較同情反對派,故對抗爭活動的判刑,普遍都不會出手太重。今番因所謂「重奪公民廣場」一案,而判處黃之鋒等三個學生領袖每人囚禁數月,也不是甚麼特別嚴苛的處罰。但反對派偏為此大做文章,甚至連日來惡意攻擊法庭,質疑上訴庭量刑的公正性。此舉,反對派又將法庭推向了對立面,如此不斷增加敵人,還想抗爭成功,真是癡心妄想!
http://hk.on.cc/hk/bkn/cnt/commentary/20170826/bkn-20170826010407827-0826_00832_001.html
可能"敵對勢力"以商船撼戰艦,本小利大,又不會引致大戰,又可以逼使美國減少有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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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it works, now the US has announced a complete stop on the so-called navigation, and an overhaul of the whole thing. on navigation, oil tankers have the right too.
有説律政司司長由於是政治委任,因此他有關的決定必然是政治檢控。
但根據這個邏輯,他一年365天所作的每一個檢控,都是政治檢控?
甚至西方社會所有政治委任的律政檢控人員每天所作的決定,都是政治檢控?
政府提出上訴,而法庭亦准許上訢,並對下級法院作出重大糾正,亦就此對未來提出量刑指引,即表示上訴不單有理,更是必須的,以撥亂反正。若有時間,應先細讀判詞內容,一般報導只提及對有識之士當頭棒喝,其實當中引用了很多普通法案例。以普通法去判案,即是西方尺度,即法治。除非終審批准而又有不同結論,則拭目以待。
上訴庭的判決已成為普通法的一部份,包括其論據及判刑指引,對有識之士的違法達義主張,當頭棒喝。
上訴庭以普通法去判案(舉了不少案例),若有人仍然認為這是違反法治,不知道他們所謂的法治在普通法裡如何找到?
上訴庭的判決已成為普通法的案例。
私下給法庭信件影響法官睇法,又不許有機會開庭處理,會給對方(律政司)及公眾不公平的感覺。
若這信件是有關取得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未公布的聲明(即國會擬於黃之峰等人被判入獄後,重新檢視香港在美國法例所賦予的特殊關係,又促請參議院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 ... 則有關外國對香港司法獨立施壓,便證據確鑿了。
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因此無論是在香港境內,或擬租賃的地方,仍然有效。這與我早前就如何理解領事館租賃地方所表達的意見相近。
雖然建議內地在租賃地方擁有司法管轄權(除了六項),但有關基本法第二十七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又如何理解呢?
有關問題是,通過所謂 deeming provision 香港(本地)法律不在租賃地方實施,但基本法乃全國性法律,無論境內或境外,仍屬一國。
唯一不同的是香港境內不實施內地刑法,但內地在租賃地方將實施內地刑法,並擁有司法管轄權。雖然特區法院獲授權解釋基本法,但在租賃地方沒有司法管轄權,而內地法院未曾獲授權解釋基本法,因此有關基本法在租賃地方實施的概念,只能停留在學術層面討論。
所謂“父幹”,其實即是要經上一代補貼下一代,才能幫下一代積聚財富 。雖然情況不同,但有點像日本當年要經兩至三代人才可以供樓一樣。樓價高企引致貧富懸殊情況嚴重,只有地產商或地主高興,幾代人為他們打工。從另一角度看,新一代要離家“自立”,亦增加了剛性需求,以致供不應求。內地有錢人越來越多,香港樓價易升難跌。相比之下,美國人先使未來錢,國債高企,禍延下代。
李柱銘擔心,將來再次發生佔中事件,人大常委會可以授權香港特區政府,劃出該地以實施內地法律。
依他的看法,為何上次佔中人大常委會沒有這樣做呢?因為根本香港警察已經有足夠能力處理,甚至不用根據基本法第14條,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或根據基本法第18條,中央人民政府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既然如此,李柱銘的說法或擔憂只可以說是杞人憂天,或製造不必要的恐慌。
劃界與租賃本身可能有分別,但既然經兩地協商 、人大常委會決定,再經由立法會本地立法,因此在法理上是無懈可擊的。領事館的比喻不是絕對,但可作為參考。在領事館內犯法其實是可以交由所在國的警方處理,即是說基本法仍是有效的。看今次的建議,香港保留若干事情依香港法例處理。因此在未來一兩個月,各方會以此為爭拗點,繼續拉鋸。
再談一地兩檢。
參考深圳灣如何處理:香港特區獲人大常委會授權依照香港法律實施管理。
假設人大常委會劃地,劃地清晰,當然政治上有很大衝擊。但管制區內所謂上層、下層根本不能"劃地"。
因此要以"租賃"形式進行,而"租賃"則須經香港立法會通過本地立法實施。然後,廣東省/深圳獲人大常委會授權依照內地法律實施管理。
若廣東省/深圳獲人大常委會授權依照內地法律實施管理,是否意味着基本法不在租賃的地方實施?是否依然需要清晰地通過附件三在管制區內實施有關內地法律?
入境安檢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並不是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
RTHK:胡志偉說,即使把土地租用給內地,仍然牽涉是否違反基本法第22條,在香港土地上執行和實施內地的法規,因此暫未看到如何透過「租賃」形式不違反基本法。
基本法22條: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立法會補選,將會是反對派彼此攻訐和再次分裂的重演,亦是多年來民主派不停令市民失望的原因,包括:戀棧議席、脫離現實、未能妥協、雙重標準、市井謾罵、盲衝直撞,以至互相攻訐、你死我亡。
多年來,其「民主」光環被其「非民主」思想行為所侵蝕,最後被歴史遺忘。
Power under the Rules of Procedures should be used, in order to keep the peace and order. While commission (excessive use) is abuse, omission (not using it when required) can be seen as negligence/dereliction of duty ...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owers and Privileges) Ordinance criminalizes the creation of, or participation in, any disturbance which interrupts or is likely to interrupt the proceedings of the legislature.
Convicted offenders could be punished with a maximum fine of HK$10,000 and imprisonment for 12 months."
建議香港電台徹底「私有化」,即賣盆(連地),一乾二淨,看有誰願意出資,看港台在市場上真正值多少錢?
不讚成港台所謂「自負盈虧」,因為地是免費的,未能完全反影其市場價值,對其他競爭對手不公平。反而平白益了管理層及員工,無論是節目制作或薪酬(若薪酬掛勾,起碼福利)都能自決,變為獨立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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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所謂編輯自主,即使收視率低亦不影響其公務員加人工,基本上不受監管,儼如活在象牙塔內。
根據人權法第十九條,政府須保護家庭。家庭指夫妻(男女)婚姻及子女關係,而非同性婚姻。
關於結婚和家庭的權利
(一)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二) 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三) 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
(四) 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
可參考聯合國有關 ICCPR 的中文版本(作准中文本),當中同樣用男女、夫妻字眼。
守法無分大小。一地兩檢出台之際,正是提醒市民凡事須守法之時。市民可以有不同意見,但須在合法的情況下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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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明日開始,在全港各區進行反違例泊車行動,打擊違泊、其他引致嚴重交通阻塞的違法行為和危害道路安全的違泊,將在不作任何警告下票控,有需要時把違例車輛拖走。
交通總部警司曾滿麟表示,行動會針對交通意外黑點、車站和行人過路處附近的違泊車輛,及在繁忙路段禁區違規停留、上落客和上落貨車輛。
今次反違例泊車行動將會無限期持續,有別於以往只有7日,曾滿麟表示,社會一直有改善道路擠塞問題的訴求,今次行動是顯示警方要改善道路阻塞的決心。
私營院舍有兩大問題:(a)租金太貴,(b)很難請人。
前者是錢作怪,而後者則希望可以輸入外勞。
所謂錢作怪,可圈可點,需有新角度去處理。政府除了給予津助院舍可觀的營運開支,更免費給予地方、傢俬,並定期免費翻新。院舍亦可以收費。
市民大眾期望入住津助院舍,但礙於輪候時間長。要搞活私營院舍市場,還須更多投入。不是不應該加強監管,但只加強監管,除了增加營運負擔外,亦只能確保「最低法定水平」達標,無法提升水平,治標不治本。
錢跟老人走是正確方向。
大國博弈最新情況:
1. 美國向台軍售,總值14.2億美元。
2. 北韓於美國國慶日(7月4日)成功試射一枚洲際彈道導彈。據分析,北韓「將從根本上終結美國的核戰爭威脅。」
3. 中國向空巴訂購飛機,總值228億美元(約1794億元人民幣)。
4. 美國眼紅中國不購買波音。。。
公民黨陳淑莊說,香港應由國際金融中心轉型為創新中心。
她如何得知這是香港的優勢和未來走向?她做了甚麼論證呢?
很久以前,我們會揶揄內地,講就天下無敵,做就有心無力。
改革開放以來,內地的創新科技一日千里。現在,香港仍然停留於不加思索,吹水唔抹嘴階段。
。。。
反對派拖延創新及科技局的成立、推倒版權法以保護二次抄襲創作,又如何推動香港創新科技發展呢?
很多年前在雪梨歌劇院聽管弦樂,場內鴉雀無聲,甚至咳嗽聲也沒有。西方人聽古典音樂的認真態度值得一讚。可是有位老太太坐在附近,她帶了一件毛衣,放在膠袋裡,膠袋沙沙發響,添加了不少音符(無奈)。在香港,看電影/聽管弦樂所遇情況只能以"不堪"來形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