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May 2018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由於第17條沒有表示 “除議員外” ,因此第17條"凡任何人" 這個表述應包括議員。
第24條 : 為本條例的施行及刑事法律的應用,每名立法會人員在會議廳範圍內,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95039-20180507.htm
科學/思考方法
儘管如此,上述只是理論。這個理論很難通過實驗去證明,除非另外的一個我明天在我面前出現,但那只可以説是緣分、天意。理論始終是理論,「無限」永遠無法得知,否則便是有限。因此,有限才是真實世界。縱使理論有多麼美,未必可在真實世界出現或找到,而只活在我們的腦裏 ... 那可能只是幻想而已。
說到這裏,有關或然率的理論,亦是建基於無限次擲骰子。理論上,某一數字出現的機率是六分之一。我認為這只是理論,天意要一個人每一鋪都贏,旁人無須妒忌,因為這是天意,或這是現實。儘管如此,或然率是目前為止最好的一個推算工具。
一切辯論都依靠邏輯思維。因此,當一個理論得到某一個結論,而該結論明顯不符合邏輯的時候,我認為便需要停下來再想一想了。到目前為止,我仍然覺得量子學有關「薛丁格的貓」同時是生亦是死(在觀察者的''思想''裡),直至觀察者真的看到了其生或死(其中一個真實形態)的矛盾理論,是否需要再仔細考量呢?
眾多涉及無限觀念的方程式,所得出來的各種結論,在現實世界中是否真的存在呢?
有關科學的哲學,主要建基於「可證偽性」,即真理須通過肯定或否定的不斷尋找。例如:玄學並不是科學,因為無從推斷其真偽,即所謂信者則有,不信者則無。人類既然不是機器,因此非理性行為多於理性行為。正如弗洛伊德學說,如何斷定其為科學呢?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
君王論
[在残酷和仁慈方面,君主对于残酷这个恶名不必介意,所应重视的倒是不要滥用仁慈,因为仁慈会带来灭顶之灾, “被人畏惧比受人爱戴是安全得多的”。(第80页)]
RTHK : 過百個商會在報章刊登聯署聲明,反對政府提出的取消強積金對沖方案。聲明表示,如果政府一定要取消強積金對沖,政府就有必然責任與商界共同承擔,商會的共識是,願意在現有的強積金機制上,僱主額外增加供款20%,餘下由政府包底。聲明又批評,政府的方案窒礙年青人創業和初創企業發展,影響本港營商環境,亦損害勞資關係。政府早前就取消強積金對沖,提出初步構思,政府計劃投入172億元,作為取消對沖的財政承擔,為期12年,之後逐步遞減政府補貼比例。
許智峯
葉劉放許智峯一馬,可能基於以下原因:
(1) 出於同情心,既然眾人都認為許智峯必會定罪受罰,何必再窮追猛打呢?
(2) 況且民主黨受黨內及黨外的激進派壓迫,以致其搖擺不定,預計多數未能取得立法會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的同意,以褫奪其議員資格。
(3) 最重要的是,今天法案委員會就一地兩檢開最後一天會議,某程度上這就是政治交易。
06 May 2018
犯罪證據
女EO手機內有政府內部通訊(電郵),其實除了所關注的眾議員的個人資料外(不單止是許智峯的個人資料),也有其他政府內部資料。
就其查閱手機內容,假如涉及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可以引用刑事罪行條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假如涉及政府機密,甚至可以引用官方機密條例。
此外,許智峯的電腦被警方取去蒐證,意味著他過去在電腦上的操作會被一覽無遺,甚至他已刪去的,或已儲存在雲端的,都可能會被仔細查閱,看有沒有其他的犯罪資料!
04 May 2018
參選資格
無論政改將來如何發展,即使831決定有所更改,人大常委會有關宣誓包括參選資格的釋法,將來都會是個金光罩。
...
[星島日報] 前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今日在澳門出席憲法基本法專題報告會時表明,中央不可能接受要結束一黨專政的人當行政長官。......
03 May 2018
新界農地重建局
市區有市區重建局,新界農地可否有新界農地重建局呢?然後訂立相關的法例去收回農地。至於如何定價,可否先收挨近現有樓房(例如私樓或丁屋)的農地,從而有價可依。然後以「城市包圍農村」的策略逐步邁進。
30 April 2018
行政命令
其實,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可發布行政命令,以提供清晰法定準則予政府部門執行。例如:在公司/社團條例方面,對宣揚''港獨"團體不予以登記。又例如,對宣揚''港獨"/不推廣國歌的教學團體減少/停止資助,包括用地。
換句話說,行政命令是「有牙老虎」。
26 April 2018
全民退保
建議全民退保,遲早爆煲。遠有希臘,近有台灣。
https://www.hk01.com/%E5%8F%B0%E7%81%A3%E6%96%B0%E8%81%9E/181490/%E5%B8%AB%E5%85%84%E5%BC%9F-%E7%84%A1%E6%83%85%E8%AC%9B-%E5%8F%B0%E5%8F%8D%E5%B9%B4%E6%94%B9%E9%81%8A%E8%A1%8C-%E8%AD%A6%E5%B1%80%E5%89%8D%E7%88%86%E8%A1%9D%E7%AA%81
25 April 2018
民主黨許智峯
將來警方(或市民)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可否在街上搶議員手機偷看,然後表示該手機有大量其他人的個人資料,甚至有關其鼓吹港獨資料?
可就兩個違法行為作出檢控:
(1) 就其搶奪手機,似乎按法例去理解,盜竊或搶劫須符合''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的相關定義。因此,正如葉劉建議,可考慮告他''普通襲擊"。
(2) 就其查閱手機內容,假如涉及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可以引用刑事罪行條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假如涉及政府機密,甚至可以引用官方機密條例。
24 April 2018
Benny Tai
23 April 2018
人大常委會決定
王振民說,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特區必須遵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不是全國性法律,因此不須按基本法第18條納入附件三。
根據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關鍵詞是「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國家行為,依基本法第19條理解。
22 April 2018
21 April 2018
所謂言論自由
不要小覷''港獨"的所謂言論自由,其實是軟實力(soft power) 的戰爭,等同美國指責俄羅斯影響美國大選一樣,也是通過臉書進行,不能掉以輕心。問題是,為何美國依法調查,而香港則似乎無能為力。
港獨
RTHK : "十二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表示,港獨從根本上違背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憲法,絕對不能容許。
喬曉陽在一個基本法研討會上說,對近年香港出現港獨和激進勢力,感到很痛心,有些香港朋友認為,港獨成不了事,不要太緊張,還有些人認為宣揚港獨是言論自由。
喬曉陽說,圖謀分裂國家屬言論自由,恐怕在全世界的法律也找不到,又指港獨不只是會否成為現實及言論自由的問題,是民族感情及憲法的問題。中國人民維護國家統一的意志,從來不可挑戰,也是港獨引起公憤的原因。
他強調如果容讓港獨勢力存在和發展,最終將危及一國兩制事業,損害香港所有人的利益,所以在港獨問題上,做開明紳士是不行的。"
20 April 2018
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在立法會財委會特別會議上,對於「中國堅持收回香港主權」這表述,教育局局長楊潤雄回應説,中國一直擁有香港主權,所以不涉及收回或不收回這個問題。
一直以來,官方的備用回應是「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
且看基本法序言: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一八四○年鴉片戰爭以後被英國佔領。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兩國政府簽署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而實現了長期以來中國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願望。
留意最後一句,是「收回香港」,而不是「收回香港的主權」。
18 April 2018
廁所文化
要談廁所文化,不能迴避。從男士的角度來講,有些廁所在開小的時候,未等你開始,自動沖水便會“彈濕”你的褲子,為何不等完成後才沖水呢?有些廁所在開大的時候,未等你完成,自動沖水便會“彈濕”你的屁股。洗手方面,有些水喉似乎太過環保,根本不夠水洗手。 有些需要按下水掣的,一秒都不夠便彈回去。有些洗手盤的設計,令你無法洗臉。抹手方面,很多廁所的抹手紙藏在深格裏,很難找到。好了,待一切完成後,由於有些人用厠完畢後沒有洗手,所以最衛生的方法便是用剛才用過的抹手紙來開門,但很多商場都沒有垃圾桶在出口附近。講了這麼多,不知女士們又有什麼奇怪經驗呢?願聞其詳。
17 April 2018
太陽能發電
用太陽能發電,以高於市價賣電給電力公司,我對此有以下問題:
(1) 所謂羊毛出自羊身上,電力公司以高於市價收購電力,成本是否會轉嫁給沒有太陽能發電的市民呢? (尤其是有利潤管制計劃)
(2) 所謂高於市價,是指電力公司供電的價格?相對而言,是否已把所有成本計算在內呢?(包括一次性設立太陽能電池板的價錢,以及天台的租值 )
(3) 承上題,所謂十年回本,是否以利率複式計算?
(4) 有沒有其他社會成本?(例如:政府需要有相當的投入)
公營房屋
土地供應,要應付兩個房屋市場,包括私營市場,和公營市場。前者定價交由市場供求決定,而後者則交由政府決定。以後者而言,是否應該以市場定價(或以出價者價高者得為準),然後打個X折,將來轉售時才免息補回地價?如是者,便等同政府免息無限期貸款買樓,本身屬某種政府福利行為。假如是超低價發售,便會有以下兩個問題:(1) 以什麼準則來分配此有限資源(因為合資格的家庭多了)?(2) 是否明顯地超送錢?對其他人是否公平?
假如真的是以成本價開售公營房屋,那麼便不要埋怨新界丁屋政策了。公屋富户也不須搬走了。
16 April 2018
行政命令
參考美國經驗,行政長官可通過發布行政命令,以決定如何執行上述法律,例如就基本法第23條的內容,指令相關部門包括執法部門如何處理“港獨”問題。
既然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理應多運用行政命令,以確保香港的繁榮穩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2004年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兩次提及「行政主導」。
12 April 2018
轉移視線
有理由相信,特朗普擬以實體戰爭(敘利亞),來轉移國民對貿易戰爭(的挫敗),以及對有關通俄事件(的挫敗)的視線。面對普京和習近平兩大對手,似乎特朗普的贏面不高。他為何擴大了戰線,到處點火呢?難道一切都是出口術,直至中期選舉過後才收口?
11 April 2018
10 April 2018
博鰲論壇
特朗普以減稅來誘使大企業回到美國設廠。姑勿論其成效如何,今天習近平在博鰲論壇表示,中國不再強調優惠政策,而是改善整個投資環境去吸引外資,包括加強保護知識產權以及降低入口汽車關税等針對性政策,以緩解特朗普的招數。若你是美國公司,你是否會抓緊機遇加大投資中國的力度?似乎太遲了,美國的國運已一去不返。
UGL事件
RTHK:“林卓廷等人發起眾籌,計劃籌集200萬港元,調查梁振英收取澳洲企業UGL 400萬英鎊報酬事件。眾籌得來的款項,會用作聘請專業人士提供意見、以及搜集證據等。”
原來搞了幾年,吵鬧了幾年,現在才準備聘請專業人士:(1)提供意見,以及(2) 搜集證據!
反對派終於承認,到目前為止,都未有足夠證據,那麼過去幾年搞什麼?為反而反!
07 April 2018
言論自由 vs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根據基本法第7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上述所指的是言論自由(發言),不包括以其他方式例如以違法行為所表達的所謂自由。其他方式可參考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有關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且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 -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意見和發表的自由涵蓋面比言論自由更廣,包括不同方式,但同時亦有所設限,例如國家安全或公共衛生或風化等理由。須注意,後者(即公共衛生或風化) 不涉及暴力,但仍有所設限。例如:為保護國旗及國徽,有關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即使不涉及暴力,都已有所設限。同理,有關涉及國家安全的言論(例如宣揚港獨),即使不涉及暴力,也須有所設限。
國歌法
某中學校規表明要尊師重道,一直以來相安無事,直至有一位家長,由於他的兒子以粗口罵老師,他便提出何謂尊師重道,並質疑校規並沒有清楚說明。現時有關國歌立法的情況,反對派亦是這樣。
反對派不得民心,原因不是他們追求民主的理想,而是他們的手法:顛倒是非、雙重標準、為反而反、侮辱謾罵等行為,令他們的道德光環不停地減退。再者,他們在政治上從不妥協,以致不停地失敗,追隨者逐漸離棄他們。
05 April 2018
利益集團
80年代唸大學的時候,這本書已提醒:美國將會衰敗;原因是利益集團瓜分,以致國家衰亡。
與其說這是美國和中國之間的貿易戰,倒不如說這是特朗普與習近平之間的角力。特朗普與習近平是當今世上擁有最大權力的人。即便如此,只要中國重鎚出擊,針對在大選時支持特朗普的州份及行業/產業,特朗普即時只能夠把貿易戰降溫,喘喘氣。
另一個例子是槍械管制。美國縱使強大,但其政治體制未必能夠持續,其衰敗已寫在牆上。
04 April 2018
中國牌 vs 北韓牌
看過眾多評論,我有以下補充意見:
(1)與其說北韓是中國牌,倒不如說中國是北韓牌。
(2)北韓壓根兒不相信美國能信守承諾,因此需要北京參與製定和約。假如美國有朝反悔,便等同對北京毀約。
(3)金正恩在談判桌上能屈能伸,而香港的反對派卻永遠不願妥協,長期自困於失敗之中。
02 April 2018
行政命令
在處理“港獨”這問題上,除了本地立法以落實基本法第23條外,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可行使下列職權,包括:發布行政命令;及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前者 (23條) 有立法效力 (legislative effect),而後者 (48條) 則有法律效力 (legal effect)。
行政命令主要涉及向公務員體系發出命令,例如就公帑的運用,可研究在撥款予某些機構的過程中,停止發放薪津予宣揚“港獨”人士。
至於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所發出的指令,所謂“有關事務”,應被理解為由第1條至第160條,其涵蓋面甚廣,亦可加以研究並考慮。
公法里程副主席
鄧菲烈
2018年4月2日
31 March 2018
南北韓統一
南韓在這敏感時刻解密文件,顯示原來美國一直阻撓南北韓統一。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88764-20180330.htm?spTabChangeable=0
金正恩
金正恩事件簿:
(1)成功展示核武硬實力;
(2)在平昌奧運與南韓修好,成功展示軟實力;
(3)成功爭取與特朗普會面;
(4)之後反過來到北京拜會習近平,與中國修好,取得中國(“在情義上和道義上”)的支持;
(5)金正恩繼而答允國際奧委會,北韓會繼續參與未來的奧運盛事,繼續發揮其軟實力。
既然特朗普已答允與金正恩平起平坐地會面,在上述最新形勢下不可能反口。然而,會談未必能取得重大成果。由於取得了中國的支持,北韓在談判桌上便有了靠山。朝鮮半島無核化,意味著美國在某程度上亦要撤出朝鮮半島,因而舒緩了對中國的圍堵。
反過來看,美國一直以來恫嚇會以斬首式突襲北韓,現時就像太極拳一樣被金正恩化為烏有,更一洗朝鮮半島戰事陰霾。
將來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誰屬,拭目以待。
30 March 2018
美元
中國曲線地(並加速了)回應特朗普的貿易戰,包括:繼與金正恩會面之後,計劃以人民幣支付進口原油甚至其他商品。這兩大舉措都有震懾力量。後者更會撼動美元的國際支付地位,從而加速美國的衰落。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88775-20180330.htm?spTabChangeable=0
21 March 2018
似曾相識
似曾相識:最近有關馮檢基 Plan B 事件。
2017 : 除非一早已有默契,否則反對派捧胡官上去,捧到一半,用完即棄,完全没有政治道德可言,教壞小朋友。等反對派帶領香港走民主之路,不如信寶藥黨。
有朋友在網上留言,借分享:"完全是為求目的,連戰友也不顧,甚至抹黑為鬼,悲哀!"
...
政改遙遙無期
兜兜轉轉,政改始終都會回歸831決定。客觀上,不存在寬鬆的空間。從中央角度看,香港人要自己決定接不接受。不接受的話,政改便無限期押後。然而,政改需要立法會三分之二的議員通過。除非找到下台階,否則反對派不輕易放棄選票。市民大眾會否投票選出三分之二建制派的議員?二十三條立法是否會同時進行?似乎政改遙遙無期。
巴士的點評——佔中暴動後遺 中央連番落閘
19 March 2018
11 March 2018
儒家
百分之百 『儒家』式的訓誨。
。。。
RTHK:中共總書記習近平今早參加重慶代表團審議。習近平強調,政治生態同自然生態一樣,稍不注意就容易受到污染,一旦出現問題再想恢復就要付出很大代價。
習近平強調,形成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是旗幟鮮明講政治、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政治要求,要堅持法治、反對人治。所有黨員、幹部都要戒貪止欲、克己奉公,切實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用來造福於人民。要把家風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廉潔修身,廉潔齊家,防止「枕邊風」成為貪腐的導火索,防止子女打著自己的旗號非法牟利,防止身邊人把自己「拉下水」。
習近平強調,要培養和強化自我約束、自我控制的意識和能力,做到「心不動於微利之誘,目不眩於五色之惑」。要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娛樂圈,在私底下、無人時、細微處更要如履薄冰、如臨深淵,始終不放縱、不越軌、不逾矩,增強拒腐防變的免疫力。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85116-20180310.htm?spTabChangeable=0
10 March 2018
09 March 2018
08 March 2018
國歌法:工作守則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84678-20180308.htm?spTabChangeable=0
07 March 2018
河套區
有評論指,發展河套區需時十年。問題是,現有的數碼港及科學園為什麼未能發揮應有作用呢?如何吸引創科企業和人才來港呢?我認為創新科技和創意文化息息相關。西九文化區能否支持一年365日的Les Miserables表演呢?河套區/元朗等地區是否能發展另一個蘭桂坊呢?似乎問題比答案更多。
金正恩
即係話:揸住支槍,問你攞錢,若你俾錢,便收埋支槍。超高的談判技巧。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0306/s00005/1520338160907
05 March 2018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S. 17 : "凡任何人" 這個表述應包括立法會議員,因為另有條款 (S. 20) 規定 :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凡任何人 ..."。由於 S. 17 沒有表示 “除議員外” ,因此我認為 S. 17 "凡任何人" 這個表述應包括議員。
http://philip1001.blogspot.hk/2018/01/blog-post_16.html
S. 17 : 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
凡任何人 ——
(a)不服從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所作出的合法命令,而該命令是要求他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列席,或要求他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席前出示任何文據、簿冊、文件或紀錄的,除非該人已根據第13條獲免列席或出示;或
(b)在訊問過程中,拒絕接受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訊問,或拒絕回答由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所提出的任何合法及有關的問題,除非該人已根據第13條獲免回答;或
(c)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
S. 20 :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的人的罪行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凡任何人 —— (由2000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a)違反第8(2)條所指的任何議事規則或決議,進入或企圖進入會議廳或會議廳範圍;或 (由2000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b)違反根據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或根據該等指令所發出的指示,而該等指令或指示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會議廳或會議廳範圍或規限這些人在其內的行為的,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02 March 2018
27 February 2018
26 February 2018
24 February 2018
22 February 2018
暴力抗爭
古今中外沒有一個政府會容許暴力抗爭,法律亦不會這樣容許。暴力抗爭唯一成功的機會,是有賴(a)大部分的市民、(b)一部分的軍隊/警察,以及(c)終審法院法官的支持,即所謂革命。在香港,不存在上述(a)、(b)或(c)的任何一個因素。在一個繁榮社會,人人有工作,有屋住(當中不乏置業者),要求社會穩定是自然的事。
18 February 2018
大家發財
社會記事簿:
(1)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就長毛案件不提出上訴。
(2)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僭建事件 。
(3)反對派僭建事件。
(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就黑金事件不提出起訴。
(5)終審法院放生雙學三子。
(6)歲晚交通意外的一年串PR行動。
(7)年初二早林鄭呼籲反對派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僭建事件的擾攘到此為止。
(8)年初二晚據報導律政司及廉署停止跟進CY事件。
新年伊始,一切静止下來,大家發(8)財。
17 February 2018
14 February 2018
港獨
這個判詞對政府十分有利。
"Needless to say (and Mr Yu has not sought to submit otherwise), fairness requires that generally the Returning Officer should give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to the candidate to respond to any materials that the Returning Officer says are contrary to an intention to carry out the obligations under the Declaration. The Returning Officer should then take into account those responses before determining whether there are such cogent, clear and compelling materials to show objectively that the nominee plainly does not have the requisite intention despite the signed Declaration."
(note the word "generally")
"Obviously, if a candidate even refuses to sign it, it must be objectively plain that he or she does not have the requisite intention to uphold the Basic Law and the nomination must be an invalid one."
"Under section 17(b) of the EAC Regulation, if Mr Chan had applied for such an advice, the RO must also consider the advice before making the decision as to whether Mr Chan was validly nominated. But Mr Chan himself also did not apply to the NAC for an advice. Instead, he had sought legal advice from his own legal representatives, D&A. In the premises, it is difficult to see how it is open to Mr Chan to complain as a material irregularity that the RO had failed to ask for a NAC advice when he himself had similarly decided not to apply for one."
(a candidate may apply to the NAC for advice, which the RO must consider)
13 February 2018
中梵關係
有關中梵關係,正如有評論認為君士坦丁堡當年亦曾經被天主教征服,因此凡事不用悲觀。假如中梵建交,意味著天主教可以名正言順地在國內傳揚福音,並與普世教會共融,以教宗為其精神領袖。即使任命主教問題,將來可能間中出現矛盾,但國內的天主教徒仍然能夠遙望教宗,領受福音和聆聽天主教的正確教理。
愛國無罪,但即使所謂愛國,見人見智,外人不得而知。反而信仰若能夠紮根大地,其力量可以移山填海,威力驚人。
資本主義
人類有史以來不停地戰爭。資本主義/自由民主制度提供了一個渠道,讓資本家不用武器,而是以資本/金錢來征服世界。可是,政府仍然擁有最高權力,於是資本家便透過說客/輿論/選舉制度,去影響政黨,以至政府,並安插人手,為其服務。換言之,資本主義與自由民主制度,相輔相成,密不可分。
PR手段
林鄭在過去一星期抓緊了輿論焦點,令其他政治議題一律靠邊站,包括任何遊行示威、網上政治討論等等,甚至是取消年初二煙花匯演,即使在網上熱論其對或錯,起碼已蓋過其他政治討論,並避過了任何政黨的挑剔,其PR手段可謂一絕。。。
07 February 2018
06 February 2018
終審法院的判決
今次終審法院的判決有以下重點:(1)只要涉及暴力,任何崇高理想(例如公民抗命)都需要接受刑罰,這對有識之士是當頭棒喝。(2) 終審法院確認了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對未來或未審畢的案件有指引作用,例如涉及佔中未審畢的案件。(3) 終審法院亦確認了此案件涉及暴力(即非和平)這個事實。
05 February 2018
04 February 2018
梵蒂岡
據報道,梵蒂岡高層人士對路透社表示,「以後我們仍將像籠中鳥,但籠子會大點。這並不容易。苦難將會持續。我們將一點一點爭取,加大籠子的尺寸。」
中梵協議若取得成功,將為世界帶來新的啟示。正如一國兩制構思,或政改之“袋住先”,甚至是一帶一路的建設,都希望持不同意識形態的地區、國家和人民能放下成見,共享和平(安定繁榮)。
對於香港天主教會,一直策劃民主抗共的陳樞機以及幾位天主教徒(包括黎智英、陳方安生,和李柱銘)將會面臨新的挑戰。不單是梵蒂岡,還有上任及現任主教,以及林鄭特首(天主教徒),都不抗共。因此,中梵協議若取得成功,將會成為香港政治生態環境的分水嶺。
03 February 2018
between nothingness and infinity / eternity (Tao)
If something falls into the realm of illogical / supernatural stuff, there is no point in further discussing it with logic. In other words, science ends there.
Sometimes we are faced with a paradox in an equation, and I think most likely it has something to do with super-small (nothingness) and/or super-large (infinity).
For example, X over zero, or X over infinity. The result is: undefined.
So, we have Newton (earth), Relativity (universe, super-large) and Quantum (sub-atomic, super-small). They use the same logic (1 plus 1 is still 2), but apparently, physical or natural or God's law applies differently. Scientists have been trying to unify all theories, so far without success.
Having said that, for Einstein's theories, when approaching the speed of light, apparently mass approaches infinity. No one knows for sure, because we haven't done this experiment to such extreme. Of course, a few years ago Europe did approach this closely enough, namely the Higgs Boson particle. Again, X over zero or infinity is undefined. Hence the possibility of warp and worm hole, the consequence of gaining light speed; and scientists also warned us of creating a black hole. But all this is only theory, hypothesis.
I admit that I am still puzzled by Quantum, regarding the concept of Schrödinger’s cat being both alive and dead at the same time, until being put under observation. I never looked at their equations. Wonder if again it's something to do with X over zero or infinity, and the possible flaw in understanding. I mean, could A=+X and A=-X at the same time (i.e. +X=-X) if X is a positive number? Is it logical?
I also once thought it has something to do with the square root of X, i.e. is it (a) +Y and -Y; or (b) +Y or -Y? If (a) is correct, i.e. "and", then for such an equation the solution can be both + and - at the same time, back to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it is logical or otherwise regarding Schrödinger’s cat being both alive and dead at the same time.
Perhaps nothingness and infinity still tricks us. In philosophy, nothingness and infinity is still unresolved. So, in equations, X over zero or infinity is undefined, and perhaps, paradox therefore arises.
Interestingly, in Tao, where something grows to its maximum, it comes back again to begin at its minimum (and the dot inside the maximum seems to encompass the minimum, paving the way to the minimum), and it goes on and on forever - like a worm hole where speed has reached its maximum, infinity comes back to the other end of space.
01 February 2018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owers and Privileges) Ordinance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3393
''港獨"份子
為什麼中央要在參選階段攔阻“港獨”份子呢?原因是,假如有關人士進入立法會內,其言論會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護。從法律角度看,其違反誓言的言論未必可以作為呈堂證供,而只能靠立法會內三分之二的議員去褫奪其資格。但建制派至今仍未取得三分之二的數目。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31 January 2018
30 January 2018
人大常委會釋法之"大包圍''
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涵蓋參選的法定要求及條件,以及出任(包括宣誓)的法定要求及條件。即使通過了宣誓一關,在任時若違反誓言,也可以被DQ。
釋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8 January 2018
議席輸贏
有評論認為,中央不計較議席的輸贏,但勢必推行全面管治權,以打擊港獨。我認為這個分析有道理,基於以下兩點:(1)全面管治權打擊港獨,涉及整個國家及政權的安全。(2)輸掉議席只影響香港特區議會運作,惡果由香港人自己承受,與人無尤。
不少政客及輿論對政情的分析,都從本位出發。 我則認為從內地的角度去分析政情,才能看清楚整個形勢。
參選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關鍵詞:參選 ... 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26 January 2018
基本法繼續適用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77504-20180126.htm?spTabChangeable=0
Guangzhou-Shenzhen-Hong Kong Express Rail Link (Co-location) Bill
on quick reading, it seems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has been relegated to the section on the "co-operation arrangement" which has already been endorsed by the NPCSC (which is difficult to challenge in court); whereas the legislative framework devised by DOJ is only simple, containing definitions and the enabling clause(s) regarding the exercise of mainland law and jurisdiction in the Designated Area. in other words, little has been added after the endorsement of the "co-operation arrangement", and this "littleness" can barely be challenged, except of course where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whole "co-operation arrangement" is called into question. in other words, the Bill itself is pretty safe. the only challenge would probably be the "deeming provisions" under the context of BL vis-a-vis the Shenzhen Bay Port Hong Kong Port Area Ordinance, Cap 591. this points to the ques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whole "co-operation arrangement", and the HKBA is only querying why the NPCSC didn't provide details in its Decision. well, when challenged in court, the CFA will seek the NPCSC's interpretation, and in due course, the NPCSC is entitled to give or not give more details, but the whole thing is fait accompli.
http://www.gld.gov.hk/egazette/pdf/20182204/es3201822043.pdf
基本法第104條
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上述並沒有時限。
基本法第104條提及“立法會議員”,但沒有分功能組別或地區直選。
23 January 2018
憲法
中央強調,不能只看基本法,也必須看憲法。
道理很簡單:特區法院獲授權解釋基本法,但沒獲授權解釋憲法。根據憲法,人大常委會其中一項職能是解釋憲法和全國性法律(包括基本法)。
憲法突顯了一國的根本地位。
22 January 2018
徵收農地
很奇怪,市區重建收樓以80%為門檻,而新界徵收農地卻那麼困難。
東方:“地政總署助理署長(專業事務3)張家樂表示,項目涉及8.1公頃私人農地,有3個住戶共12人受到影響,而收地時間表仍未落實,署方將與漁護署繼續商討如何配合農業園工程,以確實收地時間表。”
17 January 2018
16 January 2018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凡任何人"這個表述應包括立法會議員,因為另有條款規定"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凡任何人 ..."。
由於前者沒有表示“除議員外”,因此包括了議員。
15 January 2018
初選
初選不是「抽樣調查」,而是個人自己選擇來不來投初選票。 抽樣調查是預先限定數目,例如二千人便停下來。弔詭在於,是否反對派的動員能力只有2萬多人?其餘原有的支持者在想什麼,無從稽考!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75168-20180115.htm?spTabChangeable=0
10 January 2018
守法
所有公職人員,包括立法會議員,也應檢視其住所/舖位。有評論說,其實法律界人士(有錢人)很多的物業都有僭建問題,都是知法犯法。香港地少人多,是一個不守法的城市,例如:茶餐廳的廁所極不衛生。又例如亂過馬路。除了僭建, 商舖亦有霸佔行人路的情況。又例如週街擺賣等等。此外,深水埗黄金商場即使符合消防條例,其擁擠程度委實令人擔憂,應實施人流管制。
09 January 2018
人工智能
black mirror 有很多劇集都提及人工智能 AI,把某人的意識 consciousness 備份至電腦雲端。如是者,該「人」(副本)永遠活於電腦宇宙中,有喜怒哀樂,獨立於其正本。電腦操作員把時間調整至一分鐘等於電腦內的一年,活生生把該「人」困於永苦之中,萬劫不復。殘忍之餘,令觀眾反思,何謂生命?何謂創造?
Al 將來發展,猶如人類,有喜怒哀樂、獨立思考。由於各自學習,有強有弱、弱肉強食,以至形成階級觀念,各自追求 power and glory。與人類相比,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無論如何,始終未能解答:我來自何處?往哪裡去?
08 January 2018
基本法和普通法的關係
基本法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 - 即基本法凌駕普通法。
基本法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 - 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包括 (a) 基本法(本身為全國性法律),及 (b) 在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 ... 。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眾所週知,人大常委會不以普通法來解釋基本法,而香港特區法院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0108/s00001/1515407126888
05 January 2018
一地兩檢 釋法
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8條未必有助解困。似乎人大常委會要加送第7條的解釋,即"出租"可包括司法管轄權。
03 January 2018
一地兩檢 - 基本法第17條
根據基本法第17條,若人大常委會認為立法會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問題是:
(a) 假設人大常委會沒有發回有關一地兩檢的條例,似乎特區法院就此不應該有違憲審查權。問題是,既然人大常委會已表明有關事情屬香港特區高度自治範圍,那麼特區法院就一地兩檢的條例便應該有違憲審查權了。
(b) 根據人大常委會決定,有關兩地協議沒有違反基本法。可是,有關一地兩檢的條例是否會違反基本法,技術上是否有所分別?按常理,既然兩地協議沒有違反基本法,其 enabling legislation 應該也不會違反基本法(其他冗長細節除外),否則便屬詭辯。
須留意,根據人大常委會決定(及對決定草案的說明),就兩地協議:(i) 基本法第18條不適用("不存在抵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ii) 不違反憲法和基本法。問題是,既然基本法第18條不適用,那麽特區法院可以尋求釋法的空間在哪?
據明報報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說,除非人大進行釋法,否則人大決定講出法律觀點,對香港法院無約束力。但他提到,《普通法》區分了「約束力」及「說服力」,若是權威機關法律觀點,即使無「約束力」,仍有「說服力」,相信法院會考慮。
大律師公會
大律師公會作為一個法律專業團體,所用的措辭已超越其專業身份,對人大常委會之偏見甚至蔑視,不利一國兩制往後的發展、罔顧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並可能會再次引發中央加速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
02 January 2018
一地兩檢:租賃地方
就(1):應沒有太大爭議。就(2)舉例:法例不容許在港販毒,如今只在油麻地販毒,是否容許?答案明顯不是。
因此人大常委會決定只提到基本法第18條不適用。至於有關兩地協議沒有違反基本法,則內容欠奉。
最後,答案可能是:在租賃地方,由於有 deeming provision ,因此實施內地法律,包括司法管轄權。關鍵詞包括:(a)租賃;及(b) deeming provision。
儘管如此(即不執行香港特區法律,除了有關六項),我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在租賃地方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