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January 2018

基本法和普通法的關係

基本法和普通法的關係:

基本法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 - 即基本法凌駕普通法。

基本法第十八條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 - - 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包括 (a) 基本法(本身為全國性法律),及 (b) 在附件三之全國性法律 ... 。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眾所週知,人大常委會不以普通法來解釋基本法,而香港特區法院以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https://m.mingpao.com/ins/instantnews/web_tc/article/20180108/s00001/1515407126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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