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來警方(或市民)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可否在街上搶議員手機偷看,然後表示該手機有大量其他人的個人資料,甚至有關其鼓吹港獨資料?
可就兩個違法行為作出檢控:
(1) 就其搶奪手機,似乎按法例去理解,盜竊或搶劫須符合''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的相關定義。因此,正如葉劉建議,可考慮告他''普通襲擊"。
(2) 就其查閱手機內容,假如涉及個人資料或其他資料,可以引用刑事罪行條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假如涉及政府機密,甚至可以引用官方機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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