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 : "凡任何人" 這個表述應包括立法會議員,因為另有條款 (第20條) 規定 :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凡任何人 ..."。
由於第17條沒有表示 “除議員外” ,因此第17條"凡任何人" 這個表述應包括議員。
第24條 : 為本條例的施行及刑事法律的應用,每名立法會人員在會議廳範圍內,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
http://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395039-201805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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