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一地兩檢:(1)是否屬於高度自治權(或已獲授權)?若是,(2)有否違反基本法。
就(1):應沒有太大爭議。就(2)舉例:法例不容許在港販毒,如今只在油麻地販毒,是否容許?答案明顯不是。
因此人大常委會決定只提到基本法第18條不適用。至於有關兩地協議沒有違反基本法,則內容欠奉。
最後,答案可能是:在租賃地方,由於有 deeming provision ,因此實施內地法律,包括司法管轄權。關鍵詞包括:(a)租賃;及(b) deeming provision。
儘管如此(即不執行香港特區法律,除了有關六項),我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在租賃地方仍然有效。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