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不少人(包括法庭)把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和意見和發表的自由(freedom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這兩個概念混淆了。
根據基本法第7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 上述所指的是言論自由(發言),不包括以其他方式例如以違法行為所表達的所謂自由。其他方式可參考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有關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且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 -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 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 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 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 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 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意見和發表的自由涵蓋面比言論自由更廣,包括不同方式,但同時亦有所設限,例如國家安全或公共衛生或風化等理由。須注意,後者(即公共衛生或風化) 不涉及暴力,但仍有所設限。例如:為保護國旗及國徽,有關意見和發表的自由,即使不涉及暴力,都已有所設限。同理,有關涉及國家安全的言論(例如宣揚港獨),即使不涉及暴力,也須有所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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