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March 2018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梁國雄涉搶文件被控藐視罪,裁判官指控罪不適用於議員。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S. 17 : "凡任何人" 這個表述應包括立法會議員,因為另有條款 (S. 20) 規定 :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凡任何人 ..."。由於 S. 17 沒有表示 “除議員外” ,因此我認為 S. 17 "凡任何人" 這個表述應包括議員。

http://philip1001.blogspot.hk/2018/01/blog-post_16.html

S. 17 : 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

凡任何人 ——

(a)不服從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所作出的合法命令,而該命令是要求他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列席,或要求他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席前出示任何文據、簿冊、文件或紀錄的,除非該人已根據第13條獲免列席或出示;或

(b)在訊問過程中,拒絕接受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訊問,或拒絕回答由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所提出的任何合法及有關的問題,除非該人已根據第13條獲免回答;或

(c)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

S. 20 : 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的人的罪行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凡任何人 —— (由2000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a)違反第8(2)條所指的任何議事規則或決議,進入或企圖進入會議廳或會議廳範圍;或 (由2000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b)違反根據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或根據該等指令所發出的指示,而該等指令或指示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會議廳或會議廳範圍或規限這些人在其內的行為的,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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