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三)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上述並沒有時限。
基本法第104條提及“立法會議員”,但沒有分功能組別或地區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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