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沒有一個政府會容許暴力抗爭,法律亦不會這樣容許。暴力抗爭唯一成功的機會,是有賴(a)大部分的市民、(b)一部分的軍隊/警察,以及(c)終審法院法官的支持,即所謂革命。在香港,不存在上述(a)、(b)或(c)的任何一個因素。在一個繁榮社會,人人有工作,有屋住(當中不乏置業者),要求社會穩定是自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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