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涵蓋參選的法定要求及條件,以及出任(包括宣誓)的法定要求及條件。即使通過了宣誓一關,在任時若違反誓言,也可以被DQ。
釋法: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既是該條規定的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必須真誠信奉並嚴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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