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並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參考美國經驗,行政長官可通過發布行政命令,以決定如何執行上述法律,例如就基本法第23條的內容,指令相關部門包括執法部門如何處理“港獨”問題。
既然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理應多運用行政命令,以確保香港的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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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2004年4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兩次提及「行政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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