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段日子,由於泛民已碎片化,似乎稱他們為【非建制派】比較貼切。可是鑑於他們繼續為反而反,倒不如再次稱他們為【反對派】好了。
RTHK :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表示,故宮文化博物館項目難以做公眾諮詢是由於有太多持份者 ... 立法會監察西九的小組委員會副主席陳淑莊批評,不諮詢的做法是向北京獻媚。"
這一段日子,由於泛民已碎片化,似乎稱他們為【非建制派】比較貼切。可是鑑於他們繼續為反而反,倒不如再次稱他們為【反對派】好了。
RTHK :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表示,故宮文化博物館項目難以做公眾諮詢是由於有太多持份者 ... 立法會監察西九的小組委員會副主席陳淑莊批評,不諮詢的做法是向北京獻媚。"
RTHK : 在台灣,新竹光復中學早前有學生打扮成納粹德軍參與活動,引發以色列及德國譴責的風波,已引咎請辭校長的程曉銘,開記者會宣讀道歉聲明,又說稍後向教育部提交懲處名單。
*** 在香港,宣誓事件中侮辱了國人的兩位,至今仍未道歉。
*** 在法國,侮辱了其他宗教領袖/先知的雜誌,至今仍未道歉。
RTHK:希拉莉說俄羅斯的黑客攻擊,不只打擊她的選舉工程,更打擊了美國的民主及國家安全。
。。。
既然輸了,還找話題大造文章,用意何在?不怕特朗普就她的違法行為重新展開調查?或是背後有另外一些不為人知的角力?在傳媒隔空對駡,可能只是表象或談判籌碼。或是轉移視線,以掩蓋重新點票的敗局所帶來的尴尬?難道軍火商想現屆政府在餘下任期內挑起戰爭?
其實民主黨今次輸得很惨,包括總統寶座、參眾兩院,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權,可謂一鋪清袋。更加輸了黨內團結,以及黨和她本人的誠信(不公平對待 Sanders),亦輸了國人對傳媒及民主選舉的信任,因而制造了社會撕裂。美國經此一役,國運只會每況愈下。
。。。
明年中國自我研發的大飛機C919將會首飛,若試飛及取證成功,在不久的將來會以廉價舆空中巴士及波音競爭,形成ABC鼎足而立的局面。
A = Airbus
B = Boeing
C = China (C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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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言集 - 陳文鴻
中國民航國際出擊
12月17日(六)
幾年前,在討論高鐵對中國內地航空的影響時,我便指出,高鐵必然把中短距離的內地民航業務打垮。今年中國建成四縱四橫的網絡,高鐵優於民航的情況已很清楚。京滬高鐵迅即盈利且滿載,需要建第二條京滬高鐵,便是明證。近年中國也大買民航飛機,拓展民航業務,在內地市場被高鐵擠佔下,這眾多的新購客機便會從內地市場轉往國際市場。
當時我的評論沒太多反應。今天,中國民航衝出國門,甚至以低價長途機票「淹沒」世界,已經變成了新聞。但我認為這只是開始,理由是中國訂購的客機還有幾百架未付運,內地的高鐵還在大幅增加規模,亦即將提升速度。在內地,把民航轉往海外的壓力只會更大,新買這麼多客機便只能以低價傾銷全球。
傳統發達國家的民航公司,除美國通過併購還可靠本國市場支撐,在國際市場上,我們看到的是它們一家一家的敗退,就連新興的星航、泰航、馬航等亦開始潰不成軍。尤其是海灣各國用油錢堆砌出來的民航,加上走出國門的土耳其航空、俄羅斯航空,國際市場競爭已十分激烈。這兩年開始,中國的民航以內地市場的規模和財力進軍海外,同樣以低價來取得競爭優勢。
在中美航線上,中國民航開始佔優,優勢將延伸至其他與中國連接的航線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下一步將是國際和區域市場競爭。這或許可構成空中絲綢之路,但更重要的是中國開始服務出口,使商品出口更添羽翼。
胡官當日宣布參選,說佔中好玩,說三權之中司法最大,建制輿情即時大肆鞭韃。
葉劉昨日宣布參選,宣傳標誌出現了一個「亡」字,她與她的團隊竟然沒有察覺(?),這不單是公關災難,而是反影了他們多方面的能力 ... (?)
須知道一個標誌的重要性,就如一支軍隊的旗號,能激勵士氣、敵愾同仇、團結軍心,甚至以死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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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就鄭松泰倒插國旗事件,以基本法第79條處理有關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確是高招:(1)他曲線地回應了早前泛民提出不應向法院提出訴訟,而應以79條處理立法會內務的說法;(2)找到了切入點,一試79(7)條的威力,取得出席會議的議員三份之二票數並非絕對困難,對往後有警示作用;(3)泛民面對兩難,縱容便曲線地證明早前向法院提出訴訟的合理性,並把泛民與鄭松泰捆綁在一起;(4)提供基礎,繼而控告鄭松泰違反有關國旗及區旗的條例,以及違反誓言。
http://www.am730.com.hk/column-341181
近期我對曾鈺成的文章或觀點都不敢苟同,但這一篇文章卻客觀地說出了一些事情的發展,他一直反CY,從他口中述說,可信性較高。反之,一些平時反CY的傳媒或評論員,說取得了甚麼權威消息,可信性甚低。事實上,任何政府或政團向傳媒或評論員吹風,只會吹好自己,吹壞對手。從分析角度看,過去幾天傳媒或評論員說中央「放棄」CY,消息肯定不是來自中央。因此,「老作」成分甚高,或亂把個人或他人的分析或意見籠統稱為「權威消息」。
傳媒應自律,區分何謂「權威消息」,有別於「權威意見」,對有關消息須加以核實,對有關意見須提出質詢,而非照單全收;而風煙節目主持人須持平並聆聽雙方意見。否則「新聞」(及記者)這一行業將會被時代唾棄,淪為一般宣傳某政見的工具,與一般網民在社交媒體發表議論無異。
幾十年前教育水平還比較低,那時候辦報的多是知識份子,今天的知識份子跑到哪裡呢?今天整個社會的教育水平提高了,反而傳媒的可信性卻大幅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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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分析角度看,這300多票是死亡之吻。誰任特首,只有那800多票才可作準。視乎那800多張明票是否只提名一位候選人,因為提名兩位便會互相鎅票。其實,唐派若要倒戈,無論是CY或是林鄭等,暗票制可以令特首得票少於上次,理論上沒有太大分別。因此,有指中央「放棄」CY之說仍不可信。此外,在極端情況下,中央可以不作出任命,故不能心存僥倖。
無論是退保或醫保,(a)自己供款自己用,都有別於(b)自己供款共同用。前者是自由經濟/私有產權;而後者則是共產/社會主義,等同交税,税款公用。
我不反對後者,此乃社會責任。就退保而言,我希望像澳洲,可以有一個比較寬鬆的資產審查制度,令每位合資格的長者每月可領取數千元的生活費。
至於醫保,則是一個無底深潭,須分析數據及支出,以免爆煲。畢竟,現時討論自願醫保,只是希望文化上轉變。最終當實行強制醫保(共享)時,便等同交税,但不是累進稅,而是累退稅。
生果日報都幾神奇,信不信由你,居然在國家機密這些環節上,可以直搗中央心臟,予取予攜,當全世界都不知情而只有它獨家得知,原因只有:(1)國家視它為官方喉舌;或(2)它通過內鬼竊取國家機密;或(3)它造謠「老作」。
生果日報:「有消息指梁振英在前日才獲中央官員通知,指中央不支持他連任。」它這樣說,似乎想告訴市民大眾,特首不競選連任,與它報道特首女兒入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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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選舉訂於明年3月26日,截止報名日期須早於投票日前的21日。若財爺參選,他必須先行辭職,但這樣做意味着由現時至明年3月初,他必須放棄處理財政預算案,而中央及特首須在此時找人做財爺幾個月。有冇可能呀?他太遲了,若要參選,為何不灑脫地早於半年或一年前退下來呢?
經過反國教、佔中、旺角暴亂、港獨宣誓、西環暴亂之後,如今可以肯定,中央揀選特首的第一個條件,必然是忠誠可靠,並且有能力去駕馭亂局。
既然如此,吊詭的問題是,假如中央不揀選CY,而揀選另外一位,而這一位無從可以証明他/她有如CY的忠誠可靠和他的駕馭能力,為甚麼中央會冒這個險呢?何況這樣做會向所有對中央效忠的人傳達一個錯誤的信息,那就是對中央不用那麼忠誠可靠?
中東亂局引以為鑑,不能掉以輕心,而政改及二十三條乃是重中之重的工作,誰能擔當此一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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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一直以來都有這兩種說法。特首與泛民之間,誰是誰非,歷史自會判斷,但肯定不會單是一方的過錯。再者,泛民對特首的攻擊,自從回歸以來,都未有改變,且變本加厲。現今建制派的民情已穩固,司法方面亦初見成效,從分析角度看,難道中央此刻會揀選一位其不能肯定的特首?似乎除了CY,只有林鄭(但已表達離任意向,已信主)、葉劉,或加一位梁錦松而已(未表態,已信主)。中央應該不信任財爺,更加不信任胡官。難道會是葉劉而不是CY?還有哪一位?
至於曾鈺成,多年來建制陣營都對他很有意見,他落任後建制輿情更加不給他情面。中央應該也不信任他。
盡量客觀分析政治及時事而已。正如有評論反對CY,亦有評論認為中央應該不信任A君、B君、D君、E君等。最後,中央揀選誰任特首,還須看中央角度及建制輿情。反建制輿情恐怕不能作準。
真係唔識幫泛民。中央伸出友誼之手,泛民可以申領回鄉証,但一眾泛民不單不領情,反而惡言以對。姚松炎及一眾泛民繼而就長毛案件嘗試阻礙立法會職員出庭作証。如今政府終於決定,一次過把眾多議員的宣誓告上法庭,行政立法關係、誰是誰非等問題已不再重要,似乎一切還需交由法庭處理。。。
。。。
近日有不少評論均認為,未來特首是一位須懂得與北京及香港市民溝通的人。
個人認為,從政治角度看(尤其是從北京角度看),溝通技巧只是 desirable ,不是essential 。北京只有一個,而香港已分裂為兩大陣營。溝通也者,是指與對方陣營溝通。
問题是,所謂與對方陣營溝通,其實是指先要調整政治立場(及社會政策)。前者包括八三一決定、政改、對佔中的訴訟、二十三條等重大問題;而後者則包括各界利益,尤其是代表地產商的利益,以及全民退保、標準工時和強積金對冲等勞工利益。
鑑此,政治立場(及社會政策)才是重中之重。
個人建議,釋除對佔中訴訟的憂慮(特赦),是其中一個可行辦法,從而修補這個城市的裂痕。
今次宣誓事件經法院審理,令泛民一鋪清袋:
(a) 立法會主席的權力毋庸置疑:
雖然今次由於涉及基本法憲制問題(非立法會內部事務)(立法會主席並沒有某項權力),因而法院必須干預;但同時法院再三強調,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干涉立法會主席如何根據議事規則(及基本法)行使其權力,此乃立法會的家事。鑑此,立法會主席駕御議會的權力毋庸置疑。
(b) 行政長官的地位超然:
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事實上,近日行政長官及政府已接連按基本法及本地法例提出多項訴訟。由於三權分立概念受基本法制約,行政主導的憲制地位更加明顯。
(c) 司法機關受基本法及人大釋法制約:
法院確認普通法,包括三權分立概念,均受制於基本法(打破了一眾貌似法律權威的幻想)。人大釋法毋庸置疑,其追溯力至1997年7月1日,釋法不存在修法問題,本地所有法院必須遵從。本地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去質疑人大及其常委會所作的國家行為。
。。。
RTHK:公民黨認為,法庭裁定兩人10月12日起喪失議員資格,立法會應由當日起,停止向二人發放議員薪金及津貼,而非追溯至10月1日。
我也認為,在釋法後而法院亦已有所判決的情況下,不上訴又不跟從法院判決有不尊重司法之嫌。至於釋法內容,有關「不得」、「即喪失」是否解作當下,而非追溯至10月1日,可作討論。
個人認為,一般市民對司法機關有强烈意見是可以理解,但立法會則不能授人以柄。況且今次是立法會主席主動要求高等法院澄清該關鍵日期。須注意,假若人大在法院判決後才釋法,那麼應以釋法為準。但法院是在人大釋法後才作判決,個人認為,如有異議,只可經上訴以更正法院判決。
根據釋法內容:
(1) 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3) 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
人大釋法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雙劍合璧,對立法會議員訂下了多條紅線,影響深遠:
- 參選時必須簽署確認書。
- 就任時必須真誠及莊重地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
- 議會內外均不可以污蔑或燒毁基本法文本或國旗、區旗等。
- 不可以宣傳港獨、台獨或分裂國家。
- 在議會內不可以鬧事(第17條)。理論上,任何市民都可以報警。
- 立法會主席有無上權威,只要依足議事規則行事,不受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第23條)。
- 立法會職員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 (第24條)。
基於上述最新形勢,非建制派若不能夠在議會內外違反誓言或違反法規,其政治活動空間(及其吸引力)將會大幅減少。從正面角度看,希望其議政能力會相應地提高。
。。。
將來歷史自會評價,泛民最大的錯誤,不是佔中,而是不肯「袋住先」(佔中只是手法上的錯誤,未能獲取廣大市民支持,反而團結了對方陣營)。即使昂山素姬得到了全民支持也肯「袋住先」,為緬甸開創了新的局面。再看特朗普赢了總統大選,世上甚麼事情都可能發生,惟有不走出第一步,一切都無法改變。這就是政治智慧。
歸根究底,泛民錯在凡是反對(99%)、針對個人(CY)、泛政治化、上綱上線、不顧現實、不懂妥協、暗撑「港獨」,最後 ... 物極必反,大勢已去。可以說,無論是心態或是計謀,都給人家比下去。
有評論說,假如泛民不撑「港獨」,便不會落得如此田地。
正如特朗普一樣,是否政治正確已沒有所謂了。現今在大是大非面前,只要單刀直入,痛陳利害,一個已分裂的社會,各方用自己的語言更加貼地,反而用對方的語言只會被牽着鼻子走。
。。。
大道之行 - 宋立功
釋法是遏制港獨利劍
11月23日(三)
中央主動釋法,時間的選擇極富爭議,在法律界引起強烈反彈。中央擔心特區法院判案的結果存在變數。對《基本法》的註釋只要稍有偏差,就有可能放生兩位宣誓案的主角,後患無窮。通過釋法,有助保證封殺游蕙禎、梁頌恆進入議會的機會。
事實上,幾乎可以預見游、梁即使在高院敗訴,亦必定會上訴,整個過程漫長,可以長達一年多,期間帶來的各種不確定性因素,將是特區政府難以承受的痛。與其曠日持久,不如快刀斬亂麻,速戰速決。
雖然主審宣誓案的法官區慶祥指出,有沒有人大釋法,法院根據《基本法》及本港法律,都可以處理好游、梁一案。但話雖如此,卻絕非萬無一失,惟有釋法可有百分之百的保證。
接近中央的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有份參與人大常委會就釋法問題的討論,她近日指出,釋法是希望避免萬一法院出錯時才作出法律解釋,將對司法機構打擊更大。
梁愛詩特別點出中央對港獨問題的高度關切,直言港獨勢力的囂張已經維持一段時間,中央有責任及有需要就港獨問題作出權威性宣示,釋法正是其中一種有效的手段。
中央釋法是要發揮對港獨的震懾作用,游、梁二人的立法會議席出缺引發補選,屆時本土自決派欲派員參選,選管會要求簽署確認書的手段,將由虛轉實,有助堵截港獨人士「入閘」,毋庸置疑。
"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說,兩人行為侵犯他人言論表達自由及集會權利。"
其實那麼簡單的道理,中學生也明白。問題是,為何回歸19年後才有這個判決?
這個判決亦令我想起幾天前中文大學的畢業禮,今次法官的判詞有警示作用。
...
RTHK :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和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去年5月在星島新聞集團主辦的辯論比賽示威,兩人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罪名成立,梁國雄被判囚7日,准以4千元保釋等候上訴;譚得志判監7日緩刑12個月。
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說,兩人行為侵犯他人言論表達自由及集會權利。梁國雄形容,結果令人沉重。
...
今次判決的要點如下(數字為段落):
7.于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賦予的權力,正式頒佈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含義的解釋(“該解釋”)。該解釋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約束力,而法庭應落實該解釋。
* 所有的法庭包括今次高等法院,最後一句意味着今次判決亦已落實了該解釋。
9.另一方面,法庭也接納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的陳詞,認為香港法例下《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有關條文,在不受該解釋影響下而作出適當詮釋,其意思及法律效力也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上述含義相同。
* 最後一句意味着今次判決已跟從了人大釋法的含義。
10.法庭採用以立法原意為基礎的詮釋方法及根據普通法,裁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19、及21條具有以下的意思及效力:
* 這一句意味着須採用[釋法所確立的]立法原意(不僅是普通法)。
10(a) 《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有關條文反映及強調《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 ...
* 即以第104條的憲制規定為本。
10(d)誓言必須莊重及真誠地作出,那是宣誓人表達他會憑着良知忠誠、從實地履行有關行為的一種見證形式。一項效忠或表達忠誠的誓言,代表宣誓人向特定政權及政府承諾及保證作出真誠效忠,並支持其憲法。
* 早前湯家驊表示,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要由本港法院裁決,宣誓最重要的元素是「真誠」,單是「不莊重」不足以取消議員資格。
** 正如我早前說,今次法院判詞確立了兩者並重。
* "向特定政權及政府承諾及保證作出真誠效忠,並支持其憲法":這個說法比較特別。
10(e)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目的而言,“拒絕”一詞是指有意圖地不願或反對按照法例的規定作出宣誓的行為;而“忽略”一詞是指一項不按照法例的規定履行宣誓責任的蓄意或故意的(相對於不慎或意外的)不作為。
* "相對於不慎或意外的":符合釋法有關"故意"的說法。
10(f)假如立法會議員不論在形式或內容上“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按照法律他定會(“必須”)被視為離任(若已就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若未就任)。
* "不論在形式或內容上":符合釋法的意思,即兩者缺一不可。
11. ... 因為客觀及明顯地,他們並不承認“一國兩制”的原則及該原則下“一國”的重要性,終審法院亦已清楚確認該等原則是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石,以及奠定建基於《基本法》的香港憲制模式。
* 判決重申了一國的重要性。
15. ... 在該終審法院案例中衍生出以下原則:(1)在香港應用不干預原則時,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的憲制規定;(2)當《基本法》委予立法機關立法權力及責任時,法庭是有權力裁定立法機關是有否擁有某一權力、特權、或豁免權;及(3)在處理何事可被視為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內部程序”時,應留意上述的規範。
* 判決就三權分立在《基本法》框架下的定位作了清晰的表述。法院有權裁定立法機關是否擁有某一權力 (但正如我早前說,如何運用該權力是立法會主席的判斷、立法會的家事)。今次判決否定了主席有權安排再次宣誓。
16.在應用上述原則的情況下,適用於香港的不干預原則並不會禁止法庭裁斷以下問題:(a)一名立法會議員的誓言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的重要憲制規定(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中的法律規定),以及(b)當一名立法會議員的誓言不符合相關的憲制及法律規定,會否基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或《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取消其就任資格。
* 即同時須符合第104條的重要憲制規定(及本地立法中的法律規定),缺一不可。
17.法庭亦認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及21條,以及該解釋第(四)段,均沒有明文指出監誓人有最終決定權,裁定一項宣誓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香港法例。因此,儘管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有附帶責任及權力,在有實際需要時去判定一項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但法庭亦裁定,對於本案有爭議的事宜,法庭是有最終的判決權。
* 早前曾鈺成說,監誓人没有權褫奪候任議員資格。
** 按上述判決,正如我早前說,監誓人有此附帶責任及權力(褫奪候任議員資格),但此權受制於司法覆核。即不存在監誓人就其決定須尋求法院確認 (第二層決定)的需要。
21.對於行政長官是否有資格(locus)提起訴訟,法庭裁定由於《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訂明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及其他香港的法律,所以行政長官有資格(locus)提出司法覆核及HCMP 2819/2016的申請。
* 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有資格提出訴訟。
。。。
my post to HKFP:
some westerners cherish the value of total freedom like the US, but Chinese people value stability.
only 17% of hk people want independence, according to a survey conducted by hku. and no one therefore would say that 83% love the CCP. in short, hk people are very pragmatic. we love our motherland and we want stability.
while it took the US more than 2 centuries to develop its democracy (and see the chaos they are now in), let's give China a bit more time. there are still 700 million peasants. when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middle class and university graduates, democracy will grow and flourish.
one thing about China which westerners may not know or understand is that after a chaotic century (the Opium Wars, imposition of unequal treaties of ceding Hong Kong and Macau, intrusion and ransacking by the Eight-Nation Alliance, overthrow of the Qing Dynasty, Japanese invasion, civil wars among KMT warlords and between CCP and KMT, cultural revolution, etc) Chinese people are desperate for peace,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at whatever costs.
some people say because of Mao many people died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therefore we must hate the CCP. on the other hand, one can also say, given that painful experience, Chinese people don't want chaos anymore.
...
see what the court has to say tomorrow about the duo. having mandate or otherwise, one still has to observe the law and comply with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s. no such thing as automatic assumption of office.
getting a mandate from say 30,000 people is one thing, taking an oath to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KSAR of PRC, i.e. including 7 million people here in hk, is a totally different thing.
曾鈺成說,監誓人没有權褫奪候任議員資格。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監誓人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假設監誓人不作任何跟進行動,包括褫奪該人士的資格,便不能安排補選。若監誓人尋求司法確認,即等同監誓人的決定須由法院再次決定(即第二層決定),這樣做不符合釋法的規定。
只有在有關法例沒有明顯表明監誓人有權確定宣誓無效的情況下,才需要法院介入。否則,監誓人有權褫奪議員資格,然後進行補選,不言而喻。當然,有關人士可以尋求司法覆核,這是另一個問題了。
誰任監誓人比較合適,可以另作討論。
根據基本法104條,若有人對行政長官宣誓提出訴訟,如何處理。除了人大釋法及有關說明(非故意可以再次宣誓),還有以下分析。
早前陳佐洱引述已故的魯平指,基本法第二章將「國家行為」涵蓋為「國防、外交等」,當中的「等」字,代表了香港擁有的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都是中央授予的,是中央應有的權力。
根據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換言之,中央監誓是國家行為,除非中央事後也認為當時監誓出錯,否則就特區法院而言,中央已接受行政長官的宣誓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