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December 2016

反對派

這一段日子,由於泛民已碎片化,似乎稱他們為【非建制派】比較貼切。可是鑑於他們繼續為反而反,倒不如再次稱他們為【反對派】好了。

RTHK :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表示,故宮文化博物館項目難以做公眾諮詢是由於有太多持份者 ... 立法會監察西九的小組委員會副主席陳淑莊批評,不諮詢的做法是向北京獻媚。"

26 December 2016

高下立見

林鄭得到中央禮待,京港之間游走,反之財爺則被冷待,高下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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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中央不屬意財爺做特首,至今仍未批准他辭職,中央及特區政府以至各部委一句禮節性的說話都未曾發表。即使他"硬闖成功",中央理論上可以不作委任。事實上,建制輿情對他大肆鞭韃。中央會參考非建制輿情,但從分析角度看,建制輿情才能作準。

25 December 2016

言論自由

RTHK : 在台灣,新竹光復中學早前有學生打扮成納粹德軍參與活動,引發以色列及德國譴責的風波,已引咎請辭校長的程曉銘,開記者會宣讀道歉聲明,又說稍後向教育部提交懲處名單。

***  在香港,宣誓事件中侮辱了國人的兩位,至今仍未道歉。

***  在法國,侮辱了其他宗教領袖/先知的雜誌,至今仍未道歉。

23 December 2016

一枯一榮

一直以來,我的分析都很現實。多年來,香港人驅趕內地同胞,稱他們為蝗蟲、強國人。事情發展至今,我認為內地同胞(網民)不會太着意香港成功與否,中央亦須顧及13億人民的感受。在一枯一榮的情況下,大前提是國家安全和統一。香港人準備好了沒有、政改會否再次拉倒、香港經濟會否停滯不前,內地同胞不會寄予同情,反正內地很快會趕過美國,成為全球第一經濟體。

強積金對冲

羊毛出自羊身上,取消強積金對冲之後,某程度上薪酬可能會被調整。但現時領取最低工資或貼近最低工資的僱員將會最受惠,因為工資已低到不能再減。作為一項社會政策,取消對冲有助減輕貧富懸殊。

22 December 2016

香港傳媒

香港傳媒慣性地訪問一些政治人物及所謂學者,十年如一日,無論他/她已經失勢或離任,或是他/她的估算或預知能力經常與結果有很大落差,傳媒仍然相信他/她有掌握機密並掌控時局的能力,其實只是反映了傳媒的辨識能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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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

希望泛民不要重蹈覆轍,不停地錯估形勢。831決定是國策,在831決定之下可以有一些空間,但仍然是831決定。在"大好形勢"下,從分析角度看,中央只須站穩831決定,根本毋須有其他後退版的決定。上次政改經廣泛諮詢,出了一個被否決了的方案,預計未來重推政改方案,可能會是一個在831決定下的改良版,加一項23條立法的混合方案。泛民準備好了沒有?

17 December 2016

美國國運

RTHK:希拉莉說俄羅斯的黑客攻擊,不只打擊她的選舉工程,更打擊了美國的民主及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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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輸了,還找話題大造文章,用意何在?不怕特朗普就她的違法行為重新展開調查?或是背後有另外一些不為人知的角力?在傳媒隔空對駡,可能只是表象或談判籌碼。或是轉移視線,以掩蓋重新點票的敗局所帶來的尴尬?難道軍火商想現屆政府在餘下任期內挑起戰爭?

其實民主黨今次輸得很惨,包括總統寶座、參眾兩院,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權,可謂一鋪清袋。更加輸了黨內團結,以及黨和她本人的誠信(不公平對待 Sanders),亦輸了國人對傳媒及民主選舉的信任,因而制造了社會撕裂。美國經此一役,國運只會每況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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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飛機

明年中國自我研發的大飛機C919將會首飛,若試飛及取證成功,在不久的將來會以廉價舆空中巴士及波音競爭,形成ABC鼎足而立的局面。

A = Airbus
B = Boeing
C = China (C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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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言集 - 陳文鴻
中國民航國際出擊
12月17日(六)  

幾年前,在討論高鐵對中國內地航空的影響時,我便指出,高鐵必然把中短距離的內地民航業務打垮。今年中國建成四縱四橫的網絡,高鐵優於民航的情況已很清楚。京滬高鐵迅即盈利且滿載,需要建第二條京滬高鐵,便是明證。近年中國也大買民航飛機,拓展民航業務,在內地市場被高鐵擠佔下,這眾多的新購客機便會從內地市場轉往國際市場。

當時我的評論沒太多反應。今天,中國民航衝出國門,甚至以低價長途機票「淹沒」世界,已經變成了新聞。但我認為這只是開始,理由是中國訂購的客機還有幾百架未付運,內地的高鐵還在大幅增加規模,亦即將提升速度。在內地,把民航轉往海外的壓力只會更大,新買這麼多客機便只能以低價傾銷全球。

傳統發達國家的民航公司,除美國通過併購還可靠本國市場支撐,在國際市場上,我們看到的是它們一家一家的敗退,就連新興的星航、泰航、馬航等亦開始潰不成軍。尤其是海灣各國用油錢堆砌出來的民航,加上走出國門的土耳其航空、俄羅斯航空,國際市場競爭已十分激烈。這兩年開始,中國的民航以內地市場的規模和財力進軍海外,同樣以低價來取得競爭優勢。

在中美航線上,中國民航開始佔優,優勢將延伸至其他與中國連接的航線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下一步將是國際和區域市場競爭。這或許可構成空中絲綢之路,但更重要的是中國開始服務出口,使商品出口更添羽翼。

16 December 2016

標誌、旗號

胡官當日宣布參選,說佔中好玩,說三權之中司法最大,建制輿情即時大肆鞭韃。

葉劉昨日宣布參選,宣傳標誌出現了一個「亡」字,她與她的團隊竟然沒有察覺(?),這不單是公關災難,而是反影了他們多方面的能力 ... (?)

須知道一個標誌的重要性,就如一支軍隊的旗號,能激勵士氣、敵愾同仇、團結軍心,甚至以死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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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December 2016

國旗、區旗

謝偉俊就鄭松泰倒插國旗事件,以基本法第79條處理有關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確是高招:(1)他曲線地回應了早前泛民提出不應向法院提出訴訟,而應以79條處理立法會內務的說法;(2)找到了切入點,一試79(7)條的威力,取得出席會議的議員三份之二票數並非絕對困難,對往後有警示作用;(3)泛民面對兩難,縱容便曲線地證明早前向法院提出訴訟的合理性,並把泛民與鄭松泰捆綁在一起;(4)提供基礎,繼而控告鄭松泰違反有關國旗及區旗的條例,以及違反誓言。

14 December 2016

衝紅燈

假如真的有「衝紅燈」事件,即使僥倖當選,中央都會視之為不聽話的特首,在國家安全的前提下,理論上亦可以不作出委任。

13 December 2016

權威消息?

http://www.am730.com.hk/column-341181

近期我對曾鈺成的文章或觀點都不敢苟同,但這一篇文章卻客觀地說出了一些事情的發展,他一直反CY,從他口中述說,可信性較高。反之,一些平時反CY的傳媒或評論員,說取得了甚麼權威消息,可信性甚低。事實上,任何政府或政團向傳媒或評論員吹風,只會吹好自己,吹壞對手。從分析角度看,過去幾天傳媒或評論員說中央「放棄」CY,消息肯定不是來自中央。因此,「老作」成分甚高,或亂把個人或他人的分析或意見籠統稱為「權威消息」。

傳媒

傳媒應自律,區分何謂「權威消息」,有別於「權威意見」,對有關消息須加以核實,對有關意見須提出質詢,而非照單全收;而風煙節目主持人須持平並聆聽雙方意見。否則「新聞」(及記者)這一行業將會被時代唾棄,淪為一般宣傳某政見的工具,與一般網民在社交媒體發表議論無異。

幾十年前教育水平還比較低,那時候辦報的多是知識份子,今天的知識份子跑到哪裡呢?今天整個社會的教育水平提高了,反而傳媒的可信性卻大幅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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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December 2016

國際游擊戰

特朗普打「痴線」戰,難以捉摸。中國最好是打「國際游擊戰」。

選舉委員會

從分析角度看,這300多票是死亡之吻。誰任特首,只有那800多票才可作準。視乎那800多張明票是否只提名一位候選人,因為提名兩位便會互相鎅票。其實,唐派若要倒戈,無論是CY或是林鄭等,暗票制可以令特首得票少於上次,理論上沒有太大分別。因此,有指中央「放棄」CY之說仍不可信。此外,在極端情況下,中央可以不作出任命,故不能心存僥倖。

10 December 2016

退保、醫保

無論是退保或醫保,(a)自己供款自己用,都有別於(b)自己供款共同用。前者是自由經濟/私有產權;而後者則是共產/社會主義,等同交税,税款公用。

我不反對後者,此乃社會責任。就退保而言,我希望像澳洲,可以有一個比較寬鬆的資產審查制度,令每位合資格的長者每月可領取數千元的生活費。

至於醫保,則是一個無底深潭,須分析數據及支出,以免爆煲。畢竟,現時討論自願醫保,只是希望文化上轉變。最終當實行強制醫保(共享)時,便等同交税,但不是累進稅,而是累退稅。

林太參選?

若林太決定參選,將會帶來最大程度的社會穩定,其能力及熱誠毋庸置疑,尤其對社會福利、扶貧安老等政策不遺餘力,值得肯定。

生果日報

生果日報都幾神奇,信不信由你,居然在國家機密這些環節上,可以直搗中央心臟,予取予攜,當全世界都不知情而只有它獨家得知,原因只有:(1)國家視它為官方喉舌;或(2)它通過內鬼竊取國家機密;或(3)它造謠「老作」。

生果日報:「有消息指梁振英在前日才獲中央官員通知,指中央不支持他連任。」它這樣說,似乎想告訴市民大眾,特首不競選連任,與它報道特首女兒入院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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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December 2016

財爺參選?

特首選舉訂於明年3月26日,截止報名日期須早於投票日前的21日。若財爺參選,他必須先行辭職,但這樣做意味着由現時至明年3月初,他必須放棄處理財政預算案,而中央及特首須在此時找人做財爺幾個月。有冇可能呀?他太遲了,若要參選,為何不灑脫地早於半年或一年前退下來呢?

06 December 2016

忠誠可靠

經過反國教、佔中、旺角暴亂、港獨宣誓、西環暴亂之後,如今可以肯定,中央揀選特首的第一個條件,必然是忠誠可靠,並且有能力去駕馭亂局。

既然如此,吊詭的問題是,假如中央不揀選CY,而揀選另外一位,而這一位無從可以証明他/她有如CY的忠誠可靠和他的駕馭能力,為甚麼中央會冒這個險呢?何況這樣做會向所有對中央效忠的人傳達一個錯誤的信息,那就是對中央不用那麼忠誠可靠?

中東亂局引以為鑑,不能掉以輕心,而政改及二十三條乃是重中之重的工作,誰能擔當此一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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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一直以來都有這兩種說法。特首與泛民之間,誰是誰非,歷史自會判斷,但肯定不會單是一方的過錯。再者,泛民對特首的攻擊,自從回歸以來,都未有改變,且變本加厲。現今建制派的民情已穩固,司法方面亦初見成效,從分析角度看,難道中央此刻會揀選一位其不能肯定的特首?似乎除了CY,只有林鄭(但已表達離任意向,已信主)、葉劉,或加一位梁錦松而已(未表態,已信主)。中央應該不信任財爺,更加不信任胡官。難道會是葉劉而不是CY?還有哪一位?

至於曾鈺成,多年來建制陣營都對他很有意見,他落任後建制輿情更加不給他情面。中央應該也不信任他。

盡量客觀分析政治及時事而已。正如有評論反對CY,亦有評論認為中央應該不信任A君、B君、D君、E君等。最後,中央揀選誰任特首,還須看中央角度及建制輿情。反建制輿情恐怕不能作準。

02 December 2016

泛民不領情

真係唔識幫泛民。中央伸出友誼之手,泛民可以申領回鄉証,但一眾泛民不單不領情,反而惡言以對。姚松炎及一眾泛民繼而就長毛案件嘗試阻礙立法會職員出庭作証。如今政府終於決定,一次過把眾多議員的宣誓告上法庭,行政立法關係、誰是誰非等問題已不再重要,似乎一切還需交由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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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通與特赦

近日有不少評論均認為,未來特首是一位須懂得與北京及香港市民溝通的人。

個人認為,從政治角度看(尤其是從北京角度看),溝通技巧只是 desirable ,不是essential 。北京只有一個,而香港已分裂為兩大陣營。溝通也者,是指與對方陣營溝通。

問题是,所謂與對方陣營溝通,其實是指先要調整政治立場(及社會政策)。前者包括八三一決定、政改、對佔中的訴訟、二十三條等重大問題;而後者則包括各界利益,尤其是代表地產商的利益,以及全民退保、標準工時和強積金對冲等勞工利益。

鑑此,政治立場(及社會政策)才是重中之重。

個人建議,釋除對佔中訴訟的憂慮(特赦),是其中一個可行辦法,從而修補這個城市的裂痕。

01 December 2016

泛民一鋪清袋

今次宣誓事件經法院審理,令泛民一鋪清袋:

(a) 立法會主席的權力毋庸置疑:
雖然今次由於涉及基本法憲制問題(非立法會內部事務)(立法會主席並沒有某項權力),因而法院必須干預;但同時法院再三強調,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干涉立法會主席如何根據議事規則(及基本法)行使其權力,此乃立法會的家事。鑑此,立法會主席駕御議會的權力毋庸置疑。

(b) 行政長官的地位超然:
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事實上,近日行政長官及政府已接連按基本法及本地法例提出多項訴訟。由於三權分立概念受基本法制約,行政主導的憲制地位更加明顯。

(c) 司法機關受基本法及人大釋法制約:
法院確認普通法,包括三權分立概念,均受制於基本法(打破了一眾貌似法律權威的幻想)。人大釋法毋庸置疑,其追溯力至1997年7月1日,釋法不存在修法問題,本地所有法院必須遵從。本地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去質疑人大及其常委會所作的國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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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November 2016

破產 無法參選

立法會主席剛剛在電視上透露,假如梁游宣佈破產,則未來數年便無法參選。嘩,原來是這個原因。

香港越來越似走新加坡路線。

勝算極低,法援未必會批,但肯定未來數年不能參選 (BL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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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前奏

警方前天開始捉違例停車及亂過馬路,宣傳守法精神的同時,亦作為開展多項訴訟的前奏,包括長毛及劉小麗。 

上一兩次都是同樣的安排,可以影響及調校市民對守法的門檻,以期政府提出訴訟時,能得到更多市民的支持,或至少減少反對的聲音。

26 November 2016

言論自由

*** 歐洲(法國)容許言論自由包括侮辱其他宗教先知領袖,就是容不下俄羅斯媒體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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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視線
歐議會制裁俄媒 軟實力此消彼長
11月26日(六)  
歐洲議會日前通過一項有關制裁俄羅斯媒體的決議,反制俄國媒體在歐盟的宣傳效果,俄羅斯總統普京怒斥這一舉措是歐洲民主的倒退。這場媒體大戰的背後,其實是雙方軟實力之爭,歐洲在眾多危機面前,已開始對自己的制度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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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November 2016

喪失資格

RTHK:公民黨認為,法庭裁定兩人10月12日起喪失議員資格,立法會應由當日起,停止向二人發放議員薪金及津貼,而非追溯至10月1日。

我也認為,在釋法後而法院亦已有所判決的情況下,不上訴又不跟從法院判決有不尊重司法之嫌。至於釋法內容,有關「不得」、「即喪失」是否解作當下,而非追溯至10月1日,可作討論。

個人認為,一般市民對司法機關有强烈意見是可以理解,但立法會則不能授人以柄。況且今次是立法會主席主動要求高等法院澄清該關鍵日期。須注意,假若人大在法院判決後才釋法,那麼應以釋法為準。但法院是在人大釋法後才作判決,個人認為,如有異議,只可經上訴以更正法院判決。

根據釋法內容:
  
(1) 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經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3) 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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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November 2016

人大釋法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人大釋法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雙劍合璧,對立法會議員訂下了多條紅線,影響深遠:

- 參選時必須簽署確認書。
- 就任時必須真誠及莊重地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
- 議會內外均不可以污蔑或燒毁基本法文本或國旗、區旗等。
- 不可以宣傳港獨、台獨或分裂國家。
- 在議會內不可以鬧事(第17條)。理論上,任何市民都可以報警。
- 立法會主席有無上權威,只要依足議事規則行事,不受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第23條)。
- 立法會職員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 (第24條)。

基於上述最新形勢,非建制派若不能夠在議會內外違反誓言或違反法規,其政治活動空間(及其吸引力)將會大幅減少。從正面角度看,希望其議政能力會相應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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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 歷史評價

將來歷史自會評價,泛民最大的錯誤,不是佔中,而是不肯「袋住先」(佔中只是手法上的錯誤,未能獲取廣大市民支持,反而團結了對方陣營)。即使昂山素姬得到了全民支持也肯「袋住先」,為緬甸開創了新的局面。再看特朗普赢了總統大選,世上甚麼事情都可能發生,惟有不走出第一步,一切都無法改變。這就是政治智慧。

歸根究底,泛民錯在凡是反對(99%)、針對個人(CY)、泛政治化、上綱上線、不顧現實、不懂妥協、暗撑「港獨」,最後 ... 物極必反,大勢已去。可以說,無論是心態或是計謀,都給人家比下去。

有評論說,假如泛民不撑「港獨」,便不會落得如此田地。

政治正確

正如特朗普一樣,是否政治正確已沒有所謂了。現今在大是大非面前,只要單刀直入,痛陳利害,一個已分裂的社會,各方用自己的語言更加貼地,反而用對方的語言只會被牽着鼻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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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之行 - 宋立功
釋法是遏制港獨利劍
11月23日(三)  

中央主動釋法,時間的選擇極富爭議,在法律界引起強烈反彈。中央擔心特區法院判案的結果存在變數。對《基本法》的註釋只要稍有偏差,就有可能放生兩位宣誓案的主角,後患無窮。通過釋法,有助保證封殺游蕙禎、梁頌恆進入議會的機會。

事實上,幾乎可以預見游、梁即使在高院敗訴,亦必定會上訴,整個過程漫長,可以長達一年多,期間帶來的各種不確定性因素,將是特區政府難以承受的痛。與其曠日持久,不如快刀斬亂麻,速戰速決。

雖然主審宣誓案的法官區慶祥指出,有沒有人大釋法,法院根據《基本法》及本港法律,都可以處理好游、梁一案。但話雖如此,卻絕非萬無一失,惟有釋法可有百分之百的保證。

接近中央的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有份參與人大常委會就釋法問題的討論,她近日指出,釋法是希望避免萬一法院出錯時才作出法律解釋,將對司法機構打擊更大。

梁愛詩特別點出中央對港獨問題的高度關切,直言港獨勢力的囂張已經維持一段時間,中央有責任及有需要就港獨問題作出權威性宣示,釋法正是其中一種有效的手段。

中央釋法是要發揮對港獨的震懾作用,游、梁二人的立法會議席出缺引發補選,屆時本土自決派欲派員參選,選管會要求簽署確認書的手段,將由虛轉實,有助堵截港獨人士「入閘」,毋庸置疑。

21 November 2016

侵犯他人言論表達自由及集會權利

"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說,兩人行為侵犯他人言論表達自由及集會權利。"

其實那麼簡單的道理,中學生也明白。問題是,為何回歸19年後才有這個判決?

這個判決亦令我想起幾天前中文大學的畢業禮,今次法官的判詞有警示作用。

...

RTHK :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和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去年5月在星島新聞集團主辦的辯論比賽示威,兩人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故意妨礙合法使用文娛中心人士」罪名成立,梁國雄被判囚7日,准以4千元保釋等候上訴;譚得志判監7日緩刑12個月。

署任主任裁判官杜浩成說,兩人行為侵犯他人言論表達自由及集會權利。梁國雄形容,結果令人沉重。

...

20 November 2016

雙重效忠?

雙重效忠?
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坊間有意見質疑為何宣誓人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而不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效忠。
*** 為了解答此問题,首先須了解第104條所提及的其中一個宣誓人是行政長官。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因此,行政長官向國家及特區效忠是理所當然的。***
根據李飛的闡述,「行政長官宣誓的監誓人是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總理或中央政府的代表,其他公職人員的監誓都是行政長官,所以人大常委委員提出,按照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的憲制體制,行政長官既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也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負責。那麼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宣誓就是我們現在解釋條文裏所講的,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它不是一個地方宣誓,執行的是基本法憲制層面確定的制度。所以,監誓人應該是在法律上能夠代表特別行政區,而且能夠向中央負責的這樣的人。」
至於「行政主導」這概念,坊間和學者已對此作了很多論述,在此不贅。我只想帶出以下幾個要點:
(1) 根據基本法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已故基本法專家蕭蔚雲說,香港特區 「不同於內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內地的地方政府、法院、檢察院都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並接受它的監督,香港的情況不同,由於實行"一國兩制"方針,它實行行政主導的體制。」
有別於內地一般設置,香港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
在有需要時,行政長官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 很明顯,香港特區以至行政長官均隸屬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架構。***
(2) 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另一方面,若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彈劾行政長官,則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3)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26日的決定提及"行政主導體制"。
...

19 November 2016

藐視罪

據悉,就梁國雄事件,警方正循藐視罪方向調查。

第 382 章 -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第17條 :     藐視罪 
凡任何人─
...
(c) 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 

*** 理論上,是否任何市民都可以報警? lol

第23條 : 立法會、主席或任何立法會人員在合法行使由本條例或議事規則、或根據本條例或議事規則所授予或賦予立法會、主席或該人員的任何權力時,不受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 關鍵詞是"合法",前提是在《基本法》的憲政框架下立法會主席首先須擁有該項權力。

第24條 : 為本條例的施行及刑事法律的應用,每名立法會人員在會議廳範圍內,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 

*** 有權需要用時便要用啊。

。。。

判刑輕重

程序公義是基本。
精闢的法律觀點是典範。
能處理複雜的社會倫理道德問題是智慧。
至於判刑輕重 … 則很難說了。

18 November 2016

上訴

梁游提出上訴,認為司法機關不應"干涉"立法會,而立法會主席則放棄上訴,理由是勝算機會不大。在此情況下,梁游上訴的勝算可以說是等於零。

17 November 2016

長毛

不知會告長毛甚麼?搶劫?但他沒有使用武力或威嚇。甚麼意圖?很快他已經放下文件夾,沒有拿走,亦沒有偷看。或是偷竊?但他並没有永久地剝奪政府的財產。

那麼,告朱凱迪偷看?是長毛把文件夾放在他面前,他明知可能內裡有官方機密仍要翻閱,犯了甚麼法呢?

注意到長毛回答傳媒時說,他當日取走文件後,交給朱凱迪閱覽。這是否已經可以証明他的意圖?

A君認識B君,有一次見面時A君拿了B君放在枱上的書,然後把書放在另一張枱上,之後走了,他沒有看內容。A君是不對的,應該告他甚麼呢?

上述故事與今次情況不同,因為還有朱凱廸翻看文件這一重要原素,希望律政司會小心處理。

...


宣誓

取得2萬或3萬票固然要向選民負責,但宣誓的對象是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即包括700萬全港市民。


若法院可以"干涉"特首或政府有否依法辦事,為何立法會或立法會主席可以例外? 例如,議員在議會會議上發言享有特權保障,但没有權在議會內犯法(擲杯)。


若主席依足議事規則及法律作出裁決或判斷(例如何時剪布、誰是誰非等問題),這是立法會的家事。但今次無論根據釋法或本地法例,該兩人已經喪失就任資格,因此不存在監誓人安排再次宣誓的權力。這個判決其實已跟從了人大釋法的規定。


這個判決不單適用於此案,亦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的宣誓,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


...





16 November 2016

High Court ruling (NPCSC Interpretation)

Paragraph 21 of the ruling : "In the premises, the Interpretation is binding on this court. In this judgment,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whenever I refer to the meaning of BL104, it is a reference to the meaning as set out in the Interpretation."

Paragraph 20 : "Although the courts in Hong Kong are authorised by BL158(2) and (3) to interpret provisions of the BL in adjudicating cases, the NPCSC has the final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of the BL as provided under BL158(1) and (3) and Article 67(4)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 interpretation made by the NPCSC is binding on all the courts of Hong Kong, and the courts are under a duty to follow it."

*** Note that "all the courts" include this High Court, and it follows that this High Court has followed the Interpretation in adjudicating this case, although the judge has cleverly said that whether or not to follow the Interpretation, he will make exactly the same interpretation. By his own statement that "all the courts ..." he couldn't have done otherwise.

15 November 2016

法院判決 (人大釋法)

今次判決的要點如下(數字為段落):

7.于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賦予的權力,正式頒佈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含義的解釋(“該解釋”)。該解釋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約束力,而法庭應落實該解釋。

* 所有的法庭包括今次高等法院,最後一句意味着今次判決亦已落實了該解釋。

9.另一方面,法庭也接納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的陳詞,認為香港法例下《宣誓及聲明條例》的有關條文,在不受該解釋影響下而作出適當詮釋,其意思及法律效力也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上述含義相同。

* 最後一句意味着今次判決已跟從了人大釋法的含義。

10.法庭採用以立法原意為基礎的詮釋方法及根據普通法,裁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19、及21條具有以下的意思及效力:

* 這一句意味着須採用[釋法所確立的]立法原意(不僅是普通法)。

10(a) 《宣誓及聲明條例》中有關條文反映及強調《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 ...

* 即以第104條的憲制規定為本。

10(d)誓言必須莊重及真誠地作出,那是宣誓人表達他會憑着良知忠誠、從實地履行有關行為的一種見證形式。一項效忠或表達忠誠的誓言,代表宣誓人向特定政權及政府承諾及保證作出真誠效忠,並支持其憲法。

* 早前湯家驊表示,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要由本港法院裁決,宣誓最重要的元素是「真誠」,單是「不莊重」不足以取消議員資格。

** 正如我早前說,今次法院判詞確立了兩者並重。

* "向特定政權及政府承諾及保證作出真誠效忠,並支持其憲法":這個說法比較特別。

10(e)就《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目的而言,“拒絕”一詞是指有意圖地不願或反對按照法例的規定作出宣誓的行為;而“忽略”一詞是指一項不按照法例的規定履行宣誓責任的蓄意或故意的(相對於不慎或意外的)不作為。

* "相對於不慎或意外的":符合釋法有關"故意"的說法。

10(f)假如立法會議員不論在形式或內容上“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按照法律他定會(“必須”)被視為離任(若已就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若未就任)。

* "不論在形式或內容上":符合釋法的意思,即兩者缺一不可。

11. ... 因為客觀及明顯地,他們並不承認“一國兩制”的原則及該原則下“一國”的重要性,終審法院亦已清楚確認該等原則是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基石,以及奠定建基於《基本法》的香港憲制模式。

* 判決重申了一國的重要性。

15. ... 在該終審法院案例中衍生出以下原則:(1)在香港應用不干預原則時,必須符合《基本法》相關的憲制規定;(2)當《基本法》委予立法機關立法權力及責任時,法庭是有權力裁定立法機關是有否擁有某一權力、特權、或豁免權;及(3)在處理何事可被視為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或“內部程序”時,應留意上述的規範。

* 判決就三權分立在《基本法》框架下的定位作了清晰的表述。法院有權裁定立法機關是否擁有某一權力 (但正如我早前說,如何運用該權力是立法會主席的判斷、立法會的家事)。今次判決否定了主席有權安排再次宣誓。

16.在應用上述原則的情況下,適用於香港的不干預原則並不會禁止法庭裁斷以下問題:(a)一名立法會議員的誓言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的重要憲制規定(及《宣誓及聲明條例》中的法律規定),以及(b)當一名立法會議員的誓言不符合相關的憲制及法律規定,會否基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或《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取消其就任資格。

* 即同時須符合第104條的重要憲制規定(及本地立法中的法律規定),缺一不可。

17.法庭亦認為,《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及21條,以及該解釋第(四)段,均沒有明文指出監誓人有最終決定權,裁定一項宣誓是否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香港法例。因此,儘管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有附帶責任及權力,在有實際需要時去判定一項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但法庭亦裁定,對於本案有爭議的事宜,法庭是有最終的判決權。

* 早前曾鈺成說,監誓人没有權褫奪候任議員資格。

** 按上述判決,正如我早前說,監誓人有此附帶責任及權力(褫奪候任議員資格),但此權受制於司法覆核。即不存在監誓人就其決定須尋求法院確認 (第二層決定)的需要。

21.對於行政長官是否有資格(locus)提起訴訟,法庭裁定由於《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訂明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及其他香港的法律,所以行政長官有資格(locus)提出司法覆核及HCMP 2819/2016的申請。

* 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有資格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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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November 2016

China

my post to HKFP:

some westerners cherish the value of total freedom like the US, but Chinese people value stability.

only 17% of hk people want independence, according to a survey conducted by hku.  and no one therefore would say that 83% love the CCP.  in short, hk people are very pragmatic.   we love our motherland and we want stability.

while it took the US more than 2 centuries to develop its democracy (and see the chaos they are now in), let's give China a bit more time.  there are still 700 million peasants.   when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middle class and university graduates, democracy will grow and flourish.

one thing about China which westerners may not know or understand is that after a chaotic century (the Opium Wars, imposition of unequal treaties of ceding Hong Kong and Macau, intrusion and ransacking by the Eight-Nation Alliance, overthrow of the Qing Dynasty, Japanese invasion, civil wars among KMT warlords and between CCP and KMT, cultural revolution, etc) Chinese people are desperate for peace,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at whatever costs.

some people say because of Mao many people died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therefore we must hate the CCP.  on the other hand,  one can also say, given that painful experience, Chinese people don't want chaos any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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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th taking

see what the court has to say tomorrow about the duo.  having mandate or otherwise, one still has to observe the law and comply with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s.   no such thing as automatic assumption of office.

getting a mandate from say 30,000 people is one thing, taking an oath to swear allegiance to the HKSAR of PRC, i.e. including 7 million people here in hk, is a totally different thing.

13 November 2016

監誓人

曾鈺成說,監誓人没有權褫奪候任議員資格。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監誓人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假設監誓人不作任何跟進行動,包括褫奪該人士的資格,便不能安排補選。若監誓人尋求司法確認,即等同監誓人的決定須由法院再次決定(即第二層決定),這樣做不符合釋法的規定。

只有在有關法例沒有明顯表明監誓人有權確定宣誓無效的情況下,才需要法院介入。否則,監誓人有權褫奪議員資格,然後進行補選,不言而喻。當然,有關人士可以尋求司法覆核,這是另一個問題了。

誰任監誓人比較合適,可以另作討論。

12 November 2016

NPCSC's power of interpretation and amendment of the BL



The CFA's judgement on 3 December 1999, paragraph 143:

"I am equally in no doubt that the Interpretation took effect as from 1 July 1997. In making it, the Standing Committee did not purport to act, and has never purported to act, as a Court. Nor did it purport to be amending the law. It was doing exactly what it said it was doing, namely interpreting the law. That must mean that they were explaining what the law is and has been since the Basic Law came into effect."

Ref : LAU KONG YUNG AND OTHERS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HKCFA 4; [1999] 3 HKLRD 778; (1999) 2 HKCFAR 300; [1999] 4 HKC 731 ; FACV 10/1999 (3 December 1999)

第一次釋法已經自行確認了該次釋法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只不過今次人大釋法沒有說明這一點。

下級法院有眾多法官可能有不同看法,須由終審法院一槌定音。分別在於人大釋法言簡意賅,而終審法院的闡述肯定了:(1)除了第一次釋法,以後釋法即使沒有提及,所有釋法均有追溯力;(2) 釋法不是修法;(3)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解釋了立法原意,無意取代法院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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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 references:

The CFA's judgement on 29 January 1999, which caused an uproar in HK and Beijing:

"It is therefore for the courts of the Region to determine whether an act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r its Standing Committee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Basic Law, subject of course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Basic Law itself."

Ref : NG KA LING AND ANOTHER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HKCFA 72; [1999] 1 HKLRD 315; (1999) 2 HKCFAR 4; [1999] 1 HKC 291 ; FACV 14/1998 (29 January 1999)
...

Subsequently, the CFA clarified on 26 February 1999:

"The Court's judgment on 29 January 1999 did not question the authority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to make an interpretation under Article 158 which would have to be followed by the courts of the Region. The Court accepts that it cannot question that authority. Nor did the Court's judgment question, and the Court accepts that it cannot question, the authority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r the Standing Committee to do any act which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Basic Law and the procedure therein."

Ref : NG KA LING AND ANOTHER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HKCFA 81; [1999] 1 HKLRD 577; (1999) 2 HKCFAR 141; [1999] 1 HKC 425 ; FACV 14/1998 (26 February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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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ng to BL19(3), the courts have no jurisdiction over acts of state. Note the words "such as". In the Chinese text, the word is "etc". As long as the NPCSC invokes Article 67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BL158(1) to interpret the BL, the courts of the Region cannot question the legality of the Interpretation. I would argue that at best the courts of the Region may seek further clarification from the NPCSC.

BL19(3): “The court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have no jurisdiction over acts of state such as defence and foreign affairs. The courts of the Region shall obtain a certificate from the Chief Executive on questions of fact concerning acts of state such as defence and foreign affairs whenever such questions arise in the adjudication of cases. This certificate shall be binding on the courts. Before issuing such a certificate, the Chief Executive shall obtain a certifying document from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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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meone asked whether the NPC may repeal or amend the BL in its own right, and definitely the answer is yes. The BL is a national law. Any national law is subject to repeal or amendment by the NPC, which is the highest organ of state power. BL159 provides that the power to propose bills for amendments is vested in the NPCSC,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HKSAR. For the HKSAR, it has to go through the motion of obtaining the prescribed consent.

BL159:

The power of amendment of this Law shall be vested in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power to propose bills for amendments to this Law shall be vested in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mendment bills from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by the delegation of the Region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fter obtaining the consent of two-thirds of the deputies of the Region to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wo-thirds of all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Region, and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Region.

Before a bill for amendment to this Law is put on the agenda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he Committee for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study it and submit its views.

No amendment to this Law shall contravene the established basic policie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garding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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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或忽略宣誓



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表示,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要由本港法院裁決,宣誓最重要的元素是「真誠」,單是「不莊重」不足以取消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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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缺一不可。普通法不能違反基本法,人大釋法與基本法有同等效力。即使宣誓達到本地立法要求,仍須達到釋法要求,即第104條的要求。若本地立法未能符合第104條的要求,法官應以第104條的要求去闡釋本地立法的要求,而不應以不符合基本法/釋法的要求去闡釋本地立法的要求,否則只會不必要地制造另一次憲制危機。法官除了以普通法審理案件,亦有責任以基本法審理案件,不能完全與西方社會看齊。這就是一國兩制特色。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監誓人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簡言之,不單要符合本地法例的要求,亦要符合釋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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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November 2016

NPCSC's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Law


Thanks to Ronny Tong Ka-wah, SC, I found the CFA judgement touching on the NPCSC's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Law, which should be able to put to bed the retrospective issue once and for all :

LAU KONG YUNG AND OTHERS v.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1999] HKCFA 4; [1999] 3 HKLRD 778; (1999) 2 HKCFAR 300; [1999] 4 HKC 731 ; FACV 10/1999 (3 December 1999)

72. The Interpretation, being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dates from 1 July 1997 when the Basic Law came into effect. It declared what the law has always been. Compare the common law declaratory theory of judicial decisions, see Kleinwort Benson Ltd v Lincoln City Council [1998] 3 WLR 1095 at 1117 - 1119 and 1148.

143. I am equally in no doubt that the Interpretation took effect as from 1 July 1997. In making it, the Standing Committee did not purport to act, and has never purported to act, as a Court. Nor did it purport to be amending the law. It was doing exactly what it said it was doing, namely interpreting the law. That must mean that they were explaining what the law is and has been since the Basic Law came into effect.

第一次釋法已經自行確認了該次釋法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只不過今次人大釋法沒有說明這一點。

下級法院有眾多法官可能有不同看法,須由終審法院一槌定音。分別在於人大釋法言簡意賅,而終審法院的闡述肯定了:(1)除了第一次釋法,以後釋法即使沒有提及,所有釋法均有追溯力;(2) 釋法不是修法;(3)全國人大常委會只是解釋了立法原意,無意取代法院審理案件。

鍾庭耀 / RTHK

RTHK:[鍾庭耀] 認為根據美國歷屆選舉的經驗,若特首梁振英連任,並做足10年特首,其民望將會是一個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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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民意調查的主管,可以用個人評論去預先影響民意調查,難怪無論是西方社會或是香港,再沒有人信任民意調查及傳媒(尤其是RTH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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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

"將產業遷回美國本土,以創造更多新職位。"


結果,iphone 太貴,美國人買唔起,而中國加大了關税,中國人亦買唔起。

Nuclear Football

mark the day when Obama hands over the nuclear football to Trump. it will be the day when the US presents another Kim Jong-un to the world. lol

保護主義


如果咁簡單就好囉,各國政府就閉關自守,不用貿易,豐衣足食。

polls

polls are like the best possible guess, better than blind guess. reality is another thing. like if i say you have 90% chance of winning it doesn't mean you will win.

e.g. if i interview 1,000 people out of 10,000 by random sampling and if all 1,000 people happen to say they love apples, it doesn't follow that all 10,000 people must love apples.
...


some pundits say that another reason is that people lie, but i don't know why they have to do this. 


mine is a more philosophical one. of course some may argue that if random sampling is done better the probability should be so reflected. but then in reality there is no perfect random sampling. from an empiricism point of view, as opposed to a rationalist point of view, the probability theory cannot be proved in the real world as we don't do things perfectly and we don't master eternity.

尊重

回想當年,終審法院沒有提請人大釋法是錯的,可參考第一次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文本,可能當時各人對基本法還是陌生吧。

但令各界嘩然反而是終審法院當時說,"特區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查人大或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 如果不符合的話便宣告它們無效",這才是問題所在。因為根據憲法,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而根據基本法,特區法院根本無權去質疑國家行為。

多年來,香港人再沒有提起此事了。

但過去兩年,多宗判案都令很多人不明白甚至質疑法官的想法及有沒有政治傾向。

最近,胡官甚至說三權之中,司法權最大!

歸根究底,尊重是人家給的。



特首宣誓

根據基本法104條,若有人對行政長官宣誓提出訴訟,如何處理。除了人大釋法及有關說明(非故意可以再次宣誓),還有以下分析。

早前陳佐洱引述已故的魯平指,基本法第二章將「國家行為」涵蓋為「國防、外交等」,當中的「等」字,代表了香港擁有的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都是中央授予的,是中央應有的權力。

根據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換言之,中央監誓是國家行為,除非中央事後也認為當時監誓出錯,否則就特區法院而言,中央已接受行政長官的宣誓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