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效忠?
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坊間有意見質疑為何宣誓人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而不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效忠。
*** 為了解答此問题,首先須了解第104條所提及的其中一個宣誓人是行政長官。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因此,行政長官向國家及特區效忠是理所當然的。***
根據李飛的闡述,「行政長官宣誓的監誓人是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總理或中央政府的代表,其他公職人員的監誓都是行政長官,所以人大常委委員提出,按照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的憲制體制,行政長官既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也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負責。那麼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宣誓就是我們現在解釋條文裏所講的,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它不是一個地方宣誓,執行的是基本法憲制層面確定的制度。所以,監誓人應該是在法律上能夠代表特別行政區,而且能夠向中央負責的這樣的人。」
至於「行政主導」這概念,坊間和學者已對此作了很多論述,在此不贅。我只想帶出以下幾個要點:
(1) 根據基本法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已故基本法專家蕭蔚雲說,香港特區 「不同於內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內地的地方政府、法院、檢察院都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並接受它的監督,香港的情況不同,由於實行"一國兩制"方針,它實行行政主導的體制。」
有別於內地一般設置,香港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
在有需要時,行政長官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 很明顯,香港特區以至行政長官均隸屬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架構。***
(2) 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另一方面,若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彈劾行政長官,則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3)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26日的決定提及"行政主導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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