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November 2016

藐視罪

據悉,就梁國雄事件,警方正循藐視罪方向調查。

第 382 章 -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第17條 :     藐視罪 
凡任何人─
...
(c) 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 

*** 理論上,是否任何市民都可以報警? lol

第23條 : 立法會、主席或任何立法會人員在合法行使由本條例或議事規則、或根據本條例或議事規則所授予或賦予立法會、主席或該人員的任何權力時,不受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 關鍵詞是"合法",前提是在《基本法》的憲政框架下立法會主席首先須擁有該項權力。

第24條 : 為本條例的施行及刑事法律的應用,每名立法會人員在會議廳範圍內,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 

*** 有權需要用時便要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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