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思路召集人湯家驊表示,議員是否拒絕或忽略宣誓,要由本港法院裁決,宣誓最重要的元素是「真誠」,單是「不莊重」不足以取消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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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缺一不可。普通法不能違反基本法,人大釋法與基本法有同等效力。即使宣誓達到本地立法要求,仍須達到釋法要求,即第104條的要求。若本地立法未能符合第104條的要求,法官應以第104條的要求去闡釋本地立法的要求,而不應以不符合基本法/釋法的要求去闡釋本地立法的要求,否則只會不必要地制造另一次憲制危機。法官除了以普通法審理案件,亦有責任以基本法審理案件,不能完全與西方社會看齊。這就是一國兩制特色。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監誓人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簡言之,不單要符合本地法例的要求,亦要符合釋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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