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鈺成說,監誓人没有權褫奪候任議員資格。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監誓人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假設監誓人不作任何跟進行動,包括褫奪該人士的資格,便不能安排補選。若監誓人尋求司法確認,即等同監誓人的決定須由法院再次決定(即第二層決定),這樣做不符合釋法的規定。
只有在有關法例沒有明顯表明監誓人有權確定宣誓無效的情況下,才需要法院介入。否則,監誓人有權褫奪議員資格,然後進行補選,不言而喻。當然,有關人士可以尋求司法覆核,這是另一個問題了。
誰任監誓人比較合適,可以另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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