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宣誓事件經法院審理,令泛民一鋪清袋:
(a) 立法會主席的權力毋庸置疑:
雖然今次由於涉及基本法憲制問題(非立法會內部事務)(立法會主席並沒有某項權力),因而法院必須干預;但同時法院再三強調,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干涉立法會主席如何根據議事規則(及基本法)行使其權力,此乃立法會的家事。鑑此,立法會主席駕御議會的權力毋庸置疑。
(b) 行政長官的地位超然:
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事實上,近日行政長官及政府已接連按基本法及本地法例提出多項訴訟。由於三權分立概念受基本法制約,行政主導的憲制地位更加明顯。
(c) 司法機關受基本法及人大釋法制約:
法院確認普通法,包括三權分立概念,均受制於基本法(打破了一眾貌似法律權威的幻想)。人大釋法毋庸置疑,其追溯力至1997年7月1日,釋法不存在修法問題,本地所有法院必須遵從。本地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去質疑人大及其常委會所作的國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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