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November 2016

宣誓

取得2萬或3萬票固然要向選民負責,但宣誓的對象是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即包括700萬全港市民。


若法院可以"干涉"特首或政府有否依法辦事,為何立法會或立法會主席可以例外? 例如,議員在議會會議上發言享有特權保障,但没有權在議會內犯法(擲杯)。


若主席依足議事規則及法律作出裁決或判斷(例如何時剪布、誰是誰非等問題),這是立法會的家事。但今次無論根據釋法或本地法例,該兩人已經喪失就任資格,因此不存在監誓人安排再次宣誓的權力。這個判決其實已跟從了人大釋法的規定。


這個判決不單適用於此案,亦適用於所有公職人員的宣誓,包括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


...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