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November 2016

人大釋法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人大釋法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雙劍合璧,對立法會議員訂下了多條紅線,影響深遠:

- 參選時必須簽署確認書。
- 就任時必須真誠及莊重地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
- 議會內外均不可以污蔑或燒毁基本法文本或國旗、區旗等。
- 不可以宣傳港獨、台獨或分裂國家。
- 在議會內不可以鬧事(第17條)。理論上,任何市民都可以報警。
- 立法會主席有無上權威,只要依足議事規則行事,不受任何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第23條)。
- 立法會職員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 (第24條)。

基於上述最新形勢,非建制派若不能夠在議會內外違反誓言或違反法規,其政治活動空間(及其吸引力)將會大幅減少。從正面角度看,希望其議政能力會相應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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