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坊間和學者對「行政主導」已有很多論述,在此不贅。我只想帶出以下幾個要點:
(1) 根據基本法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已故基本法專家蕭蔚雲說,香港特區 "不同於內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內地的地方政府、法院、檢察院都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它負責並接受它的監督,香港的情況不同,由於實行"一國兩制"方針,它實行行政主導的體制。"
有別於內地一般設置,香港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
在有需要時,行政長官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 很明顯,香港特區以至行政長官均逮屬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架構。***
(2) 行政長官如拒絕簽署立法會再次通過的法案或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另一方面,若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彈劾行政長官,則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3)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26日的決定提及"行政主導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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