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October 2016

立法會主席監誓

當天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稱「冇權力為你監誓」,然後表示有關候任議員須返回座位,而非作出裁決,可能留有空間給主席作出裁決。有說宣誓及聲明條例須由政府執行,但立法會議事規則(包括第 1 條) 則須交由立法會主席執行。或許政府及立法會主席兩方面都有所依據作出裁決。因此,既然雙方有不同意見,交由法院定奪亦是無可厚非。

基本法72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會議;
( 二 )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 三 ) 決定開會時間;
( 四 )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 五 )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 六 )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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