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立法會議事規則及基本法,還有本地立法。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 :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似乎須取消資格,而不是"長期候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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