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October 2016

基本法第48(2)條

根據基本法第48(2)條,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即包括宣誓及聲明條例。

按此,我認為亦包括執行基本法第104條 (即"香港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換句話說,就第104條而言,行政長官(而非律政司)具執法權力,因此行政長官作為控方是合法合憲的。

理論上,我認為行政長官本身可以宣布他們未按有關規定作出宣誓,並宣布其議席懸空。屆時提出司法覆核的將會是他們。當然,現時做法較為穩妥。

由於這是一個「信納」概念,有別於純「事實」概念,例如由選舉主任,甚至是否由立法會秘書長,以及立法會主席等等,去決定甚麼參選或就任資格等等,因此理論上行政長官亦然。儘管如此,當然由法庭裁決是最穩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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