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October 2016

基本法79條


若有關議員不肯就事件道歉,即使肯依章宣誓,仍須就其嚴重"行為不檢"負責。簡言之,對國家、對國人及對祖先的侮辱,不可能成為尊貴議員,亦沒有資格領取公帑。

根據基本法第7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 (三分之二這個數目應不包括那位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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