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基本法23條與普選行政長官均涉及國家安全,兩者息息相關。有說後者至今仍未落實,其實前者亦然。若後者可稱為權,前者何嘗不可稱為責?
儘管如此,當年在草擬基本法時沒有在附件三直接引入有關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必然是因為有關概念的實施必須顧及香港本地情況。因此,就有關的表述(即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等等),都應可在制訂本地法例時,適當地在釋義或其他部分加以闡述,以配合本地情況。例如何謂顛覆? 在享有言論自由的香港,有別於國內,顛覆二字必須有不同的釋義。
事實上,在一國兩制下,必須互相尊重兩地不同的價值觀,力求取得平衡。沒有一國,何來兩制? 但只有一國,兩制又如何取得成功呢?簡言之,無論是基本法23條或普選行政長官均須尊重兩地的不同,從而取得雙方均能接受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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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23: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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