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October 2016

基本法 - 行政主導

每個人各自表述,很難說誰對誰錯,除非違反了邏輯或與事實不符或任意套上因果關係等等。此外,須彼此認同討論的 frame of reference,例如:憲法、基本法。

由於法庭是最終仲裁者,因此胡官便說法庭最大權,這樣說法沒有多大討論意義,因為根本沒有需要討論。事實上,在司法方面,最大權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行政方面,最大權是行政長官;而立法方面,最大權是立法會主席。須注意上述已用了三個 frame of reference,因此各自表述亦無妨。

但作為行政長官參選人,在基本法憲政框架(frame of reference)下回答提問而給予這樣的答案(司法最大),我認為是添煩添亂。

註: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26日的決定提及"行政主導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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