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前立法局是尊貴議員的議政殿堂,回歸後立法會是政治鬥爭的街頭市集。
立法會主席有責任按基本法72條赋予有關"主持會議"及立法會議事規則賦予的"其他職權"的權力去維持立法會的莊嚴。這是民主代議政制的基本條件。
根據法院判決,立法會議員在議堂上即使有言論自由,但沒有犯法自由,此外在一般情況下亦不會干涉立法會的家事,例如立法會主席有停止拉布的權力。
我認為基本法72條赋予有關"主持會議"的權力很廣泛,視乎立法會主席的政治手腕及意志。立法會議事規則只涉及"其他職權"。
至於點算人數,根據《香港基本法起草過程概覽》中册 (李浩然主编) (2012年) (第788至793頁),應指開會及表決一刻,而非開會期間,詳情可參閱我在10月7日的帖文。
希望今屆立法會主席能撥亂反正。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