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乎政府會否引用基本法104條。若有,由於基本法104條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終審法院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換句話說,若引用了基本法104條,便很難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若沒有引用,則未必需要提請釋法。若事後特區政府才提請釋法,則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即有關議員可能已經就任。因此,須留意有關時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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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104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158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1 comment:
政府引用了基本法104條。由於104條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終審法院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若特區政府事後才提請釋法,則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即有關議員可能已經就任!
擁護基本法,今次重點在於第一條(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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