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三權分立的意思是,只要行政長官/當局或立法會主席已按足法例程序及要求而作出決定,法院沒有理由代替他們另作決定,否則司法便等同凌駕行政及立法了。法院只有在他們違反法律或規章時才可作出判決。
以宣誓為例,假若立法會主席不信納有關人士真誠地作出宣誓,法院很難介入而認為立法會主席應該信納有關宣誓。畢竟信納與否不是法律條文可清晰界定,而是一個公職人員個人的判斷(除非很離譜)。再者,即使法院真的介入了事件,只要法官或律師當面質問有關人士,香港是否屬於中國,便知道醜婦終須見家翁了。
註: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26日的決定提及"行政主導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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