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October 2016

基本法 - 所謂三權分立

在英國,最高權力架構是國會 (parliamentary supremacy) 。在中國,最高權力架構是人大。在美國,是三權分立。在香港,是行政主導。

上述是有關憲制安排的表述。每人都應遵守法律,但並不代表"基本法指香港三個權力中心組成,司法權力最大"(胡官的說法)。他亦有說,法官是終身制的,所以司法權力最大。我不理解為何終身制便可稱為權力最大。

人大解釋全國性法律包括基本法(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全國須遵守),但這涉及解釋,並不涉及司法,因為案件仍須交由法院審判。因此人大釋法並不等於司法權最大。

若是他說每人都須遵守法律,無人會有異議。但他在評論香港政制三權中誰最大,便涉及憲制秩序及權力分配問題,涉及多年來基本法研究等等。簡言之,從來没有他這個說法。

事實上,香港的制度很獨特。根據基本法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須注意:(1)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2)地方行政區域。

我相信中央應該不會樂意見到這有關基本法權力配置的新的說法,尤其是行政長官參選人這個說法,只會添煩添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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