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October 2016

司法獨大?

RTHK : "陳佐洱又引述已故的魯平指,基本法第二章將「國家行為」涵蓋為「國防、外交等」,當中的「等」字,代表了香港擁有的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都是中央授予的,是中央應有的權力。"

*** 上述報道令我想起回歸後不久有關居留權的案件,當時終審法院認為,它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查人大或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令全城嘩然。回想自那時起,可能很多法官(包括胡官)均以為香港特區司法權獨大。根據基本法第19條,很明顯終審法院並沒有這方面的權力。況且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律政司司長於1999年3月5日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發言:"有言論關注到判詞內容談及終審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關係之處。 終審庭說特區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去審查人大或其常委會的立法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 如果不符合的話便宣告它們無效。 有些評論者, 北京和本地的, 都認為這個講法的意思是把終審庭置於人大之上﹐ 而它給自己權力去審查和監督人大的每一立法行為。"

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199903/05/03051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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