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基本法》第158條是否有追溯力的問題:
(1) 首先,當年的居留權案,經人大釋法後,無論是釋法前或釋法後出生的港人子女,都同受影響。
(2) 任何還未終審的案件,有關法官都必須跟從人大的解釋。難道法官可以偏離該解釋嗎?試想:法官可否說,立法會主席有權安排第二次宣誓?或可否說有關人士不用莊重地宣誓?若可以,那麼法官憑甚麼準則去作如此判斷呢?
(3) 退一步去想,若法院表示不干預立法會的家事並交由立法會主席自行決定,那麼立法會主席仍須按人大釋法去跟進。
(4) 就今屆立法會,還沒有出現任何一宗法院的判決,因此只要有人提出司法覆核,即使已就任仍可褫奪其資格;即使與港獨問題無明顯關係,但由於在宣誓時其行為不莊重,仍可受到挑戰。
(5) 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佈會:
[李飞]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基本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解释,香港的本地法律包括普通法在内都不能与它相抵触。
[李飞]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原意一个阐明,它不是重新立法。所以,它的效力是它所解释的法律生效时就存在的,但是有一个情况,考虑到基本法要在特区实施,而香港过去实施的是普通法,所以它对法律作出的解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个别案件是可以豁免的。但是这个豁免不是法律解释从它公布时才产生效力,这个效力和它所解释的法律是同时存在的。只是考虑到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特别是已经既判终局判决的执行,所以大家再回到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上来,“已经作出的终局的判决不受影响”,这只是对个别案件的豁免,不是说这个解释从公布时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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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158條:"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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