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大件事,難怪行政、立法及司法必須共商國是。有意見認為行政立法"打籠通"。朝這個方向想,莫非西環發功? 假設一開始立法會主席便不准許二人再次宣誓,非建制派必然群起而攻之。
現今局面,假如政府赢了,將重奪行政主導權,而代表立法會的黃絲大律師翟紹唐可能會變成炮灰。假如立法會主席赢了,其不可挑戰的地位更可方便日後閉門教仔,打漫長戰。若上述猜想成立,似乎一直有高人掌控着整個憲制危機。
咁大件事,難怪行政、立法及司法必須共商國是。有意見認為行政立法"打籠通"。朝這個方向想,莫非西環發功? 假設一開始立法會主席便不准許二人再次宣誓,非建制派必然群起而攻之。
現今局面,假如政府赢了,將重奪行政主導權,而代表立法會的黃絲大律師翟紹唐可能會變成炮灰。假如立法會主席赢了,其不可挑戰的地位更可方便日後閉門教仔,打漫長戰。若上述猜想成立,似乎一直有高人掌控着整個憲制危機。
所謂三權分立的意思是,只要行政長官/當局或立法會主席已按足法例程序及要求而作出決定,法院沒有理由代替他們另作決定,否則司法便等同凌駕行政及立法了。法院只有在他們違反法律或規章時才可作出判決。
以宣誓為例,假若立法會主席不信納有關人士真誠地作出宣誓,法院很難介入而認為立法會主席應該信納有關宣誓。畢竟信納與否不是法律條文可清晰界定,而是一個公職人員個人的判斷(除非很離譜)。再者,即使法院真的介入了事件,只要法官或律師當面質問有關人士,香港是否屬於中國,便知道醜婦終須見家翁了。
註: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26日的決定提及"行政主導體制"。
除了立法會議事規則及基本法,還有本地立法。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 :
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本部規定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
(a) 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
(b) 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似乎須取消資格,而不是"長期候任"啊。
是否歪理? 香港電台今早訪問非建制派議員,有意見認為,在所有議員未完成宣誓前,不可以選主席。根據這個思維,假若有一位議員不合作,難道未來4年立法會便不用開會嗎?
這是憲制問題、大是大非以及社會生存問題。在法律上有doctrine of necessity : "The Doctrine of Necessity is the basis on which extra-legal actions by state actors, which are designed to restore order, are found to be constitutional."
。。。
今屆立法會與上屆有所不同,在於:相對於前任主席,新任主席將會嚴加執法,而更激的行為將會被逐離議事廳堂。在這情況下,留下的非建制派議員可能會減少,影響投票決定。
換個角度看,若新晋議員無奈就範,那與上一屆又有何分別呢?當然有:(1) 新任主席將會嚴加執法,(2) 由於非建制派有多達14 位有資歷的議員今屆沒有參選或已經敗選,預計立法會的議事質素將會繼續下降。
個人認為,基本法23條與普選行政長官均涉及國家安全,兩者息息相關。有說後者至今仍未落實,其實前者亦然。若後者可稱為權,前者何嘗不可稱為責?
儘管如此,當年在草擬基本法時沒有在附件三直接引入有關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必然是因為有關概念的實施必須顧及香港本地情況。因此,就有關的表述(即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等等),都應可在制訂本地法例時,適當地在釋義或其他部分加以闡述,以配合本地情況。例如何謂顛覆? 在享有言論自由的香港,有別於國內,顛覆二字必須有不同的釋義。
事實上,在一國兩制下,必須互相尊重兩地不同的價值觀,力求取得平衡。沒有一國,何來兩制? 但只有一國,兩制又如何取得成功呢?簡言之,無論是基本法23條或普選行政長官均須尊重兩地的不同,從而取得雙方均能接受的方案。
。。。
BL23: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立法會快將舉行宣誓儀式,要看特區政府 / 新選的立法會主席如何運用政治智慧去處理了。
可能會"博一博"看法官是否認同有關議員已誠心作出宣誓(可參考錄像記錄)。
有說移民入籍唱國歌時都有所要求。還有,奧運唱國歌時若表現不莊重,也會被禠奪金牌。
長實地產又出怪招,成交12年後才清還餘款,即現時樓價的 45.5%,那麽現時樓價其實是否現價 (present value)? 若不是,呎價是否人為地提高了,即加碼撑市? 須知道未來12年利息不可能長期低企,因此現時樓價可能已經反影了未來的價值? 此外,是否意味着只容許12年期的供款? 亦是否意味着地產商或是銀行才是該單位的正式擁有人? 在此情況下,銀行是否願意借款? 有冇地產界朋友知曉?
[ Among other surprising and lovely stories, Savas Dimopoulos recalls that when he was a child, his mother described to him a Biblical paradise, a place that “never ends.” Rather than feeling soothed, he says he was terrified: “I started panicking, I started crying.” Though his mother reassured him that it would be beautiful, he says, “This idea of eternity, something infinite, scared me.” ]
i recall that when i was about six i asked my mother what infinity is, and she couldn't answer me, and then i went crying in bed.
...
香港逐步走向新加坡摸式。其實,中國自80年代起已研究採用新加坡强人政制/精英民主模式,包括以法院去處理"誹謗"政府的指控及行為。還記得王振民不只一次提出香港應繼續沿用精英代議制嗎?下一屆誰是中央可信任的特首?不能排除CY連任的可能性,但我個人認為還是有黑馬競逐的。
。。。
RTHK:“特首辦回應查詢時說,就《蘋果日報》於本月8日刊登的社論《蘋論》「追究梁振英貪腐是首要工作」,行政長官梁振英委託薛馮鄺岑律師行,於9月26日發出律師信,原因已在律師信中具體表述。《蘋果日報》報道,律師信指有關社論,呼籲新一屆立法會議員應追究梁振英涉及貪污的問題,是錯誤地、惡毒地及惡意地指控梁振英貪污,真正目的是想透過失實指控,阻止梁振英行使競逐連任的權利。”
假如堅持不遷不拆,而棕地業權分散涉及複雜賠償問题,並且須另覓土地安置有關經濟作業,那麼如何解決劏房(工厦劏房)的問題呢? 上述涉及以人為本及經濟作業等問題。
另一選項:是否發展綠化地帶及/或郊野公園? 當然這會涉及環保(保育)及郊區休憩空間等問題。再者,有關地帶多位於斜坡及偏遠地區,因此須先行平整土地,然後大力發展交通配套,並鋪設水、電、煤、渠等各項設施。儘管上述眾多問題或挑戰,這個選項不涉及上一段所提及的搬遷及賠償等問題。
既然立法會已近乎無法理性運作,似乎先在體制以外舉行武林大會將有助制訂終極方案,但持份者必須有劏房户及輪候户!
既然韓國已決定在高爾夫球場部署薩德反導系統,似乎粉嶺高爾夫球場也將難逃厄運。明年特首選舉,不排除施政報告會率先宣佈此一動向?
法案為何要經三讀(及簽署)才成為法例?
一讀:提上議程。
二讀:交由法案委員會逐條/部分審議及提出修訂。
恢復二讀:全體會議就法案條文及有關修訂進行辯論及逐條/部分表決。
三讀:全體會議就整個法案(包括已修訂的條文)進行辯論及表決。
為何需要三讀?我認為即使二讀通過了相關修訂,還須看整體而言,該法案是否已支離破碎以致不可接受。
最後,根據基本法第1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其實 apps 只是一個操作介面,真正的運算及有關的程式存在於雲端。相對於後者,前者的設計不難,後者才是靈魂所在。而相對於手機的速度,上網(連接雲端)的速度更加重要。將來當所有運算都處於雲端時,手機及電腦只會完全變為一個介面。屆時其體積及價格亦會相應地下降。
維基百科容納理性討論,陳述正反雙方意見,是互聯網世界的一股清泉。反而專家認為 Facebook 的 like 帶來偏聽、物以類聚及自我感覺良好,形成社會對立及撕裂。而 Google 的 search 則按照網民的喜好而展示相關信息,亦有可能帶來偏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