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為何要經三讀(及簽署)才成為法例?
一讀:提上議程。
二讀:交由法案委員會逐條/部分審議及提出修訂。
恢復二讀:全體會議就法案條文及有關修訂進行辯論及逐條/部分表決。
三讀:全體會議就整個法案(包括已修訂的條文)進行辯論及表決。
為何需要三讀?我認為即使二讀通過了相關修訂,還須看整體而言,該法案是否已支離破碎以致不可接受。
最後,根據基本法第1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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