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基本法凌駕普通法之外,成文法也凌駕普通法。早前由於婚姻條例清楚列明男女婚姻,因此有關同性婚姻敗訴。今天有關入境條例由於沒有清楚這樣列明,終審法院則以普通法解釋,因此入境處敗訴。若要挽回局面,政府可搜尋所有相關法例(包括入境條例),把伴侶重新定義為男女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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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權法第十九條,政府須保護家庭。家庭指夫妻(男女)婚姻,而非同性婚姻。
關於結婚和家庭的權利 :
(一)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二) 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三) 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
(四) 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
可參考聯合國有關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 的中文版本(作准中文本),當中同樣用男女 / 男女雙方等字眼。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第二十三条
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二、已达结婚年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应被承认。
三、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应采取适当步骤以保证缔婚双方在缔婚、结婚期间和解除婚约时的权利和责任平等。在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应为儿童规定必要的保护办法。
第五十三条
一、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档库,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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