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July 2018

基本法第17條

所有涉及國家安全(即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法例,例如:(a) 社團條例; (b)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c) 刑事罪行條例; (d) 公安條例;及 (e) 官方機密條例 ,由於涉及中央和特區關係,受基本法第17條規管。

有關一地兩檢的法例也該如是。

有鑑於人大常委會並沒有發回該些條例,意味著該些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就此,本地法院沒有審查權。假如終審法院對基本法第17條有疑問,按基本法第158條,須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基本法第17條 :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該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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